A. 實驗室守則是什麼
實驗室的進出,使用,操作,安全防範,設備管理等方面必須遵守的規則,確保實驗室安全,有序,正確,高校的運轉。
守則一般根據實驗室的實際情況由實驗室管理方制定,沒有統一標准或範本。
B. 實驗室應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實驗室安全防護知識匯總:
1.實驗時根據試驗的情況和性質進行必要的防護。
根據試驗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佩戴必要的防護工具,例如穿好試驗服,戴橡膠手套,防護面具,防毒面具等。實驗前,要注意清理試驗場周圍的安全隱患。檢查試驗裝置、葯品和相關物品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等。
2.遵循化學葯品的性質和化學反應的規律,不盲目蠻乾和主觀臆測化學反應的過程。
應根據化學反應的性質和過程選擇匹配的反應裝置,不可圖省事省去必要的安全措施。
3.經常估計到實驗的危險性。
實驗事故雖不可預測,但其危險性的大小是可以估計到的。即使對不大了解的實驗,也必須推測其危險程度而制訂相應的預防措施。像下面這類實驗,必須十分注意,使之萬無一失。
①不了解的反應及操作;
②存在多種危險性的實驗(如發生火災、毒氣等);
③在嚴酷的反應條件(如高溫、高壓等)下進行的實驗。
4.充分作好發生事故時的預防措施並加以檢查。
平時注意熟悉需要關閉的主要龍頭、電氣開關,滅火器的位置及操作方法,避免發生事故時才四處尋找應急的物品。
5.實驗的後處理。實驗的後處理工作,亦屬實驗過程的組成部份。特別不可忽略回收溶劑和廢液、廢棄物等的處理。
危險物質的使用處理及注意事項
危險物質,是指具有著火、爆炸或中毒危險的物質。使用這類物質的時候應該特別小心注意以下事項:
1.使用危險物質前,要充分了解所使用物質的性狀,特別是著火、爆炸及中毒的危險性。
2. 貯藏。通常,危險物質要避免陽光照射,把它貯藏於陰涼的地方。注意不要混入異物。並且必須與火源或熱源隔開。實驗室冰箱和超低溫冰箱使用注意事項:定期除霜、清理,清理後要對內表面進行消毒;儲存的所有容器,應當標明物品名稱、儲存日期和儲存者姓名;除非有防爆措施,否則冰箱內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學品溶液,冰箱門上應註明這一點。
3. 在使用危險物質之前,必須預先考慮到發生災害事故時的防護手段,並做好周密的准備。使用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物質時,要准備好防護面具、耐熱防護衣及滅火器材等;對於毒性物質,則要准備橡皮手套、防毒面具及防毒衣之類用具。
4.在情況允許下,盡可能少用或不用危險物質。並且,對不了解性能的物質,需進行預備試驗。
5. 對於有毒葯品及含有毒物的廢棄物時,使用完畢後進行適宜的處理,避免污染水質和大氣。
以下是實驗室易出事故物質的三大分類
1. 著火性物質
具有著火危險的物質非常多。通常有因加熱、撞擊而著火的物質,也有由於相互接觸、混合而著火的物質。比如強氧化性物質、強酸性物質、低溫著火性物質、自然物質、禁水性物質等
2.易燃性物質
可燃物的危險性,大致可根據其燃點加以判斷。燃點越低,危險性就越大。但是,即使燃點較高的物質,當加熱到其燃點以上的溫度時,也是危險的。據報道,由此種情況發生的事故特別多。因此,必須加以注意。
3.爆炸性物質
爆炸有兩種情況:一是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達到其爆炸界限濃度時著火而發生燃燒爆炸;一是易於分解的物質,由於加熱或撞擊而分解,產生突然氣化的分解爆炸。
(2)臨床微生物教學實驗室守則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安全用電常識
違章用電常常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火災、損壞儀器設備等嚴重事故。實驗室使用電器較多,為了保障人身安全,特別要注意安全用電,一定要遵守實驗室安全規則。
1、防止觸電
(1)不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
(2)電源裸露部分應有絕緣裝置(例如電線接頭處應裹上絕緣膠布);
(3)所有電器的金屬外殼都應保護接地;
(4)實驗時,應先連接好電路後才接通電源,實驗結束時,先切斷電源再拆線路;
(5)修理或安裝電器時,應先切斷電源;
(6)不能用試電筆去試高壓電。使用高壓電源應有專門的防護措施;
(7)如有人觸電,應迅速切斷電源,然後進行搶救。
2、防止引起火災
(1)使用的保險絲要與實驗室允許的用電量相符;
(2)電線的安全通電量應大於用電功率;
(3)室內若有氫氣、煤氣等易燃易爆氣體,應避免產生電火花。繼電器工作和開關電閘時,易產生電火花,要特別小心。電器接觸點(如電插頭)接觸不良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如遇電線起火,立即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滅火器滅火,禁止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等導電液體滅火。
3、防止短路
(1)線路中各接點應牢固,電路元件兩端接頭不要互相結觸,以防短路;
(2)電線、電器不要被水淋濕或浸在導電液體中,例如實驗室加熱用的燈泡介面不要浸在水中。
4、電器儀表的安全使用
(1)在使用前,先了解電器儀表要求使用的電源是交流電還是直流電;是三相電還是單相電以及電壓的大小(380V、220V、110V或6V);須弄清電器功率是否符合要求及直流電器儀表的正、負極;
(2)儀表量程應大於待測量,若待測量大小不明時,應從最大量程開始測量;
(3)實驗之前要檢查線路連接是否正確,檢查完後方可接通電源;
(4)在電器儀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正常聲響,局部溫升或嗅到絕緣漆過熱產生的焦味,應立即切斷電源,並報告廠家進行檢查。
二、使用化學葯品的安全防護
1、防毒
(1)實驗前,應了解所用葯品的毒性及防護措施;
(2)操作有毒氣體(如H2S、Cl2、Br2、NO2、濃HCl和HF等)應在通風櫥內進行;
(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氣會引起中毒。它們雖有特殊氣味,但久嗅會使人嗅覺減弱,所以應在通風良好的情況下使用;
(4)有些葯品(如苯、有機溶劑、汞等)能透過皮膚進入人體,應避免與皮膚接觸;
(5)氰化物、高汞鹽(HgCl2、Hg(NO3)2等)、可溶性鋇鹽(BaCl2)、重金屬鹽(如鎘、鉛鹽)、三氧化二砷等劇毒葯品,應妥善保管,使用時要特別小心;
(6)禁止在實驗室內喝水、吃東西,飲食用具不要帶進實驗室,以防毒物污染,離開實驗室及飯前要冼凈雙手。
2、防爆
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當兩者比例達到爆炸極限時,受到熱源(如電火花)的誘發,就會引起爆炸。
(1)使用可燃性氣體時,要防止氣體逸出,室內通風要良好;
(2)操作大量可燃性氣體時,嚴禁同時使用明火,還要防止發生電火花及其它撞擊火花;
(3)有些葯品如疊氮鋁、乙炔銀、乙炔銅、高氯酸鹽、過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熱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別小心;
(4)嚴禁將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放在一起;
(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應除去其中可能產生的過氧化物;
(6)進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實驗,應有防爆措施。
3、防火
(1)許多有機溶劑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燒,大量使用時室內不能有明火、電火花或靜電放電,實驗室內不可存放過多這類葯品,用後還要及時回收處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災;
(2)有些物質如磷、金屬鈉、鉀、電石及金屬氫化物等,在空氣中易氧化自燃;還有一些金屬如鐵、鋅、鋁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氣中氧化自燃。這些物質要隔絕空氣保存,使用時要特別小心。
C. 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操作規程
抄的哦
1 實驗室安全
1.1 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性
1.2 科室安全文檔
(a)生物危害防護:實際操作規程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19489-2004。2004-01-05發布,2004-10-01實施。)
(b)實驗室安全:原則和措施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准WS 233-2002。2002-12-03發布,2003-08-01實施。)
1.3 應用:
以上的操作規程應用於微生物科室的所有部門。工作人員或訪問人員必須遵守各項規定。
1.4 關於新規定或現行規定的修改案:
任何新規定或現行規定的修改案必須通知負責科室安全的人員及相關人員,他們將建議科室主任考慮實施。
1.5 生物性危害
1.5.1 與各種操作有關的生物危害水平取決於:
a.處理的傳染性物質的本身:
按照傳染性物質對個人和社區和潛在危險性以及經空氣傳播的可能性,其劃分成不同等級。所採用的等級劃分詳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原則和措施(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
b.使用的設備和設施:
處理不同等級的傳染性物質的要求在」實驗室安全」中已規定。這些符合要求的設備都要承擔重要臨床工作,科室負責人必須保證中應污染物水平。
c.培訓,特別是員工的安全性培訓和安全性經驗積累。所有員工應該接受一定訓練,能安全處理任何實驗室可能碰到的物質,避免將實驗不能處理或規定之外的傳染性物質暴露在實驗室,即使暴露事故在實驗室,即使暴露事故發生也要會正確處理。
1.5.2 傳染性物質的分類
1.5.2.1分類系統
生物危害防護:〔見1.2 (a)〕,根據生物因子對個體和群體的危害程度將其分為4級,危害等級Ⅳ最具危害性。
1.5.2.2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1-4
a.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1——對健康成人無致病性,對社區無危害性。通常一般微生物操作就足夠,不需特殊安全設備,工作的附近要有洗手設施。培養基上包含未鑒定物,因此,妥善處理對各級安全水平都至著重要。
b.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2——人類疾病相關物質,這種物質對實驗室工作人員有中度危險,並具有一定程度社區危險性。醫院微生物室所涉及的絕大多數物質屬此安全水平,生物危害警告應張貼,並且限制接近,應用醒目標語,若是能產生空氣傳播或飛濺的I,II類物質都就使用相就的操作台。實驗室就提供類似防護衣和手套,眼罩尤其是配戴隱形眼鏡者,也應提供類似安全水平的洗手設施,並且臨近工作區也應有高壓滅菌裝置。所有廢物和反復使用設備的去污染應有特定的程序。
c.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3——人類疾病相關物質,具有潛在空氣傳播性,能引起嚴重,致命疾病,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高度危險,並具有一定程度社區危險性。所有含有或懷疑含有生物案的標本必須標以」小心污染」標簽,並且同時標於盛放標本容器和申清單。然而作為預防保護還不足夠。應對所有血液,體液,分離的人體組織等有普通防護意識,它們都應視作傳染源。在此生物安全級,實驗室應控制對其接近。凡涉及該類物質都應使用I或II類工作台操作,也可以遵循II級操作注意事項,對所有廢物進行去污染處理,包括工作服和重復使用設備。
d.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4——對個人的危險如生物安全3級,但對社區有高度危險性。這些傳染性物質包括:
蜱源性腦炎病毒
支里半亞-剛果牛血熱病毒
Marburg Virus
艾波拉病毒
Lagsa fever Virus
Junin HF Virus
Machupo HF Virus
Guanaruto HF Virus
Herpesvirus simiae (B Virus)
1.6 以下預防措施,所有實驗工作人員必須遵守:
1.6.1 工作服
a.所有實驗室成員在工作期間必須始終穿著所提供的工作服。離開實驗室時,工作服須掛在指定地方,不得在實驗室外冼工作服。
b.在處理含有或懷疑含有生物安全3級物質的標本時,必須在工作服外穿隔離衣。
c.在生物安全操作台內處理標本和培養基時,必須戴手套。
1.6.2 洗手池
洗手池須供應洗潔劑和紙巾。
1.6.3 洗手
所有工作人員在離開工作區必須洗手,並且要先脫去工作服和手套。
1.6.4 食物,飲水,吸煙,化妝品
食物和飲料不允許帶入任何處理標本的房間.不允許在處理標本的任何地方吸煙.不允許在處理標本的任何地方使用化妝品。
1.6.5 傷口和擦傷
手上的傷口和擦傷必須覆蓋保護物。
1.6.6 個人衣物
個人衣物不允許帶入實驗室,並且必須保存在帶鎖的櫃子里。
1.6.7 口吸移液管
這是禁用的。要求使用機械移液裝置。
1.7 常規預防措施應用於所有血液、體液、組織標本的操作中:
1> 無論何時都應盡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針頭或其它銳器。
2> 使用過的針頭和一次性切割器必須丟入專門的帶有蓋子和桶內,以備安全處理、防止容器過滿盛裝。
3> 使用過的針頭不許重新使用或再用手操作。
4> 打爛的玻璃必須放入堅硬的容器(不要用手),然後再放入黑色垃圾袋,如果是污染的,使用黃色垃圾袋。
5> 在接觸具有潛在性傳染性標本培養基、組織,必戴保護性手套,防止皮膚直接接觸。如果手套有可見的污染,必須先除去污染,再更換。手上有皮炎或傷口的工作人員的需要間接接觸傳染性物質的人員應戴保護性手套。
6> 在處理完標本、結束工作,甚至在上述規定帶手套時,應常規洗手。
7> 當血液、血液製品或其它體液污染發生時,應停止工作洗手,戴一次性手套再清除污染區。建議用含有效氯1000ppm的次氯酸鈉溶液。如果污染區較大用浸有次氯酸鈉溶液的濕布覆蓋10min去污染,並標示相應的警告,丟棄廢物及手套到生物安全級物理容器。注意飛濺的水滴和流淌會將污染帶到主污染區以外。
8> 所有在實驗室使用的具有潛在污染性的物質都需去污染,最好先高壓,再做處理。
9> 任何可能產生飛濺或氣霧的操作都應在生物安全操作台里進行。這些操作包括離心,分離血清,混合,超聲,收集組織受精卵,以及處理含有濃集的感染物質標本。
1.8 實驗室物質處理
a> 黑色塑料袋用來收集未污染或經高壓過需處理的廢物。
b> 廢紙屢用來收未污染的廢紙,用過的紙巾等。
c> 所有可能傳染的物質必須高壓或焚化。
d> 所有丟棄的標本,培養基和實驗室廢物必須放在專門容器里
e> 用白色聚丙烯罐盛裝2%新鮮配置次氯酸液,以供工作中丟棄標本,污染吸頭,棉拭子臨時處理待一天工作結束之後,再經高壓處理。
f> 黃色塑料袋用來處理污染的實驗室廢物。它們應封口再由工人拿去焚燒。
g> 帶蓋,帶標簽硬質容器用來盛裝針頭的銳器。
1.9 實驗室傳染性物的消毒
高壓
a.所有培養基的傳染性物質都要高壓,除非准備焚燒的,高壓的最大好處是使傳染性物質離開實驗室可保證安全。
b.用作此目的的高壓設備應在醫學技師監督下由實驗室工人操作。
c.高壓設備應定期由醫院設備組測試,檢修。這些測試包括商業使有的芽胞試紙實驗。多個高壓設備應有使用記錄,並自使用之日起由醫學技師連續記錄。任何不符都要向安全人員報告。
1.10 去污染
去污染劑:
1> 次氯酸溶液:用白色聚丙烯罐裝新鮮配置的含有效氯1000ppm的2%次氯酸溶液,放在多個工作室。
2> 5%的Printol:其50%水溶液用來處理濺在地板和傢具上的污染。
3> 戊二醛:新鮮配製成一定濃度,主要用於不能使用次氯酸鈉的儀器去污染,如離心機等。
4> 75%乙醇:主要用於對清潔表面的快速去污染。
1.11 離心機
1.11.1 注意事項:
a> 使離心機用的試管應具是厚管或塑料的,離心前應仔細檢查是否缺損。
b> 離心機需放置在合適的位置,操作都應能看見離心缸,以便能正確地將離心架放在轉子上。
c> 離心桶和離心架配對使用,負載後需仔細平衡。
d> 為避免脫架和試管內溶液濺出,開始採用低轉速,然後逐漸升高。
e> 離心機內缸應由高級人員定期檢索,內壁必須用戊二醛定期清潔,去污染。
f> 在對含有或懷疑含有生物安全操作3級標本離心時,必須加蓋密封,密封蓋只有在一級生物安全操作台內才能打開。
1.11.2 離心時,試管破裂
a> 如果正在離心時,發生或懷疑發生試管破裂,電動機應立即斷電,並在30min後才能打開離心機蓋。
b> 如離心後發現破裂,應立刻關閉機蓋,保持至少30min。
c> 立即通知安全員。
d> 戴厚手套,使用鑷子或用鑷子夾棉鑒清除破碎玻璃碎片。
e> 所有破裂試管,玻璃碎片,離心桶和轉子必須放在專門消毒劑中去污染,要求消毒劑不具腐蝕性,對浸生物安全物質有效。然後,或者浸泡至24小時,或者高壓。
f> 未破裂,帶蓋的試管也應放在另一含有消毒劑的容器中1後,再對其內容物處理。
i> 離心缸必須用戊二醛棉拭子清潔,過夜,再重復擦拭,再用水清潔洗凈並乾燥。
g> 含有生物安全3級物質的密封離心桶必須在密封狀態下取出,在一級生物安全操作台內打開。如果試管破裂,離心桶密封蓋應鬆鬆地蓋上,對離心桶高壓。
1.12 破裂和溢出
任何重要的破裂的溢出都應通知安全人員。在處理含有或懷疑含有生物案例的溢出物,應先得到安全人員的建議。
1.12.1 病毒培養基的泄漏
a> 用浸有20%次氯酸鈉的紙巾覆蓋濺灑出的污染物用容器碎片。
b> 覆蓋10-15min。
c> 戴一次性手套,清掃紙巾和碎片於合適的容器(如塑料袋,但不包括含有碎玻璃或其它銳利物體),用一片硬紙板去清掃,不能用刷子或塵撣,除非它們適於高壓。手指遠離碎玻璃。
d> 將碎片和使用後的廢物放在實驗室廢物箱。
e> 用常規工作消毒劑擦拭污染區及其周圍可能飛濺區。
1.13 泄漏的標本
實驗室不泄漏的標本,但要以塑料密封後退還到病房。
1.14 紫外線消毒:培養基,試劑分裝和病人血清應存放-70°C和-30°C冰箱。操作存放於-30°C或以下溫度冰箱物質,應戴手套,例如當標本從低溫冰箱取出或放入時。
1.15 生物安全櫃(台)
實驗室應配備II級生物安全櫃。
1.15.1 級別
I :基本要求:定向流動保護,要求氣流從外流入安全櫃,並且遠離操作者,指向傳染物。經HEPA過濾排後,緊好由導管引向室外,以便清除去污染後的各種蒸汽。
II:基本要求:經過濾氣體垂直流向,既保護操作者也要保護工作不受污染。
IIA:70%的過濾氣體重新循環至工作區,廢氣導向室外經HEPA過濾。和內流經式工作區的氣流速度平均0.4m/s或略高。
IIB:流進氣體流速平均0.5m/s或更好。按照不同型別(IIB1,IIB2,IIB3),氣體排出比例從70%到100%。根據工作選擇不同型。如有毒化學物質和放射線同位素不能再循環至工作區。
III :基本要求:操作者與傳染物安全隔離,並且整個操作過程都要提高。安全櫃所在的環境也要一定程度隔離,以防手套破裂。
1.15.2 生物安全櫃的安裝
安全櫃要發揮某安全防護功能必須注意安裝位置,廢氣應通過管道以保護環境不受污染。如果需購置這類設備應聯系CUHK安全辦公室,在種類,牌子,樣式,安裝位置和安裝以及與其它設施的相鄰關繫上獲得指導。
1.15.3 常規檢查和安全操作以及工作區的消毒
有一份操作規程詳盡地敘安全櫃的常規使用也應包括安全櫃發生意外時應採取的行動。每一個使用者必須閱讀規程使後簽名。
1.15.4 注意:
安全櫃應盡可能避免使其處於不安全狀態,但有時因為安全櫃的意外,使用者被迫這樣做。此時,應張貼注意以警告其它人不得再使用。
1.15.5 去污染和再認證
由受過訓練的人員,配戴個人防護用具,來做污染工作。要求:安全櫃在密閉條件下用乾燥多聚甲醛蒸汽醺蒸,使用濃度8500ppm。(安全櫃的體積應包括外周供應和廢氣過濾設備。)在溫度20-25°c,相對溫度不低於60%環境保持4h,甲醛蒸汽,如果允許,可直接抽出室外,若不允許可在安全櫃內用氨基重碳鹽吸收。
因為空氣有限的穿透力,在處理潛在傳染性物質時最好使用HEPA過濾器,以及高壓或焚化後再丟棄。
1.17.5.2 再認證
這項工作由專門人員進行,去污染後安全櫃性能再認證定,及過濾器的更換,測試是否有漏氣,調試空氣流速是否合規定,以及檢測過濾器的性能。再認證應至少一年做一次,或是裝置移動,過濾器維修後。應備有去污染,維修和再認證的記錄,並且應方便使用者的查閱。
2. 實驗安全操作程序:
2.1 工作人員在採集標本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標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2.3 實驗過程中絕對禁止吸煙、飲食等,不要以手撫頭面部等。
2.4 處理樣本的過程中易產生高危害氣溶膠時,要求同時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生物安全櫃和/或其它物理防護設備。如可產生含生物因子的氣溶膠,應在適當的生物安全櫃中操作。細菌的分離培養、菌種開封、轉種、研磨、稀釋等操作,均應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
2.5 使用接種環進行操作時,接種環應在工作燈的內焰中燃燒,以避免菌液或菌塊飛濺。
2.6 稀釋菌液時,吸管、針管要緩慢插入試管或燒瓶底部,小心操作避免產生氣泡或氣溶膠。
2.7 使用注射器加樣時,用過的針頭切勿再重新入套或拔開注射器與針頭,應直接放入銳器收集器,以免劃破皮膚造成接種感染。
2.8 菌株庫要設專人管理,並按照國家微生物菌毒種管理辦法執行。2.9進行毒菌操作過程中,不要穿戴巳經污染的防護性手套觸摸門柄、儀器或毒菌區以外區域,避免由於粗心擴大污染范圍。
2.10 試驗結束後,操作過程中所有可能與生物危險物接觸或被污染的試驗器械和物品,能夠高壓消毒的必須高壓消毒,不能進行高壓消毒的設備、儀器,應使用有效的消毒劑擦洗後再以紫外燈近距離長時間消毒。
2.11 實驗中發生意外污染情況,應立即通知主管人員並做好處理污染物和相應區域的准備,不得擅自採用其它禁止的方法進行消毒處理。
2.12 實驗室內任何微生物的樣本,廢棄物都必須經高溫高壓滅菌後,方可按一般垃圾處理。
2.13 實驗室所用任何個人防護裝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實驗室應確保具備足夠的有適當防護水平的清潔防護服供使用。還應穿戴其它的個人防護裝備,如手套、防護鏡、面具、頭部面部保護罩等。
3. 實驗室污物處理及消毒操作程序:
3.1 實驗室含有生物危險物的臨床標本及被污染的一次性用品,試驗完成後,應在操作台或實驗區域內以紫外燈近距離照射消毒 2小時以上,再經高壓消毒後方可丟棄或焚燒。
3.2 可重復使用的實驗用品及器材,完成實驗後,應在操作台或實驗區域內經紫外燈近距離照射消毒2小時以上後,再交有關人員進行高壓消毒和煮沸洗刷。
3.3 實驗用的試管、吸管、注射器,須裝在加蓋不漏的容器內,經高壓滅菌後取出。
3.4 培養物或實驗室垃圾,在丟棄前必須經高壓消毒和紫外燈近距離長時間照射處理。不允許積存垃圾和實驗室廢棄物。已裝滿的容器應定期運走。在去污染或最終處置之前,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實驗室區內。
3.5 實驗室廢棄物應置於適當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運出實驗室。有害氣體、氣溶膠、污水、廢液應經適當的無害化處理後排放,應符合國家相關的要求。
3.6 實驗過程中,如標本或含標本的前消化處理液被打翻污染了操作台或地面,應以吸滿70%酒精的衛生紙覆蓋污染區,15分鍾以後衛生紙方可移去。
3.7實驗室內未經消毒的污水,禁止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系統,更不允許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4. 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4.1 如果發生意外,必須立即通知實驗室主管人員和醫院生物安全辦公室,並在有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下對出事現場進行處理,絕對禁止未經報告而私自對出事現場給予非規范的處理。
4.2 實驗過程中,如污染物濺落到身體表面,或有割傷、刺傷、燒傷、燙傷等情況發生,應立即停止實驗工作進行緊急處理,更換被污染的實驗服,皮膚表面用消毒液清洗,傷口以碘酒或酒精消毒,眼睛用無菌生理鹽水沖洗。
4.3 如果發生菌液溢出,含菌種的培養管破碎等,造成中 、小面積污染,可用比污染面積大25%以上的紗布覆蓋污染區域,邊緣用脫脂棉圍住,向紗布傾倒5%苯酚溶液或70%的酒精,浸泡2小時以上(其間適量加溶液防止乾燥),再經紫外燈近距離(1米內)照射2小時以上;被污染的器械、容器等立即浸泡於70%酒精中2小時以上,再次著防護衣進入房間,將污染溢出物和用於清潔的紗布放入可耐受高壓的雙層塑料袋內並盡快高壓。
4.4 如果發生氣溶膠污染或大面積污染,應立即停止實驗並關閉實驗室,對污染區域進行紫外燈照射消毒過夜;第二天對污染區進行24小時封閉空氣熏蒸消毒(乙醛消毒法:5ml乙醛+2g高錳酸鉀/m3空間)。
4.5 臨床醫務人員應對事故受害者和消毒人員進行醫學隨訪。
D. 微生物實驗室技術管理者的要求有哪些
微生物實驗室技術管理者的要求有哪些
一、實驗室管理制度
1.實驗室應制定儀器配備管理、使用制度,葯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並根據安全制度和環境條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員應嚴格掌握,認真執行。
2.進入實驗室必須穿工作服,進入無菌室換無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實驗室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實驗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試劑定期檢查並有明晰標簽,儀器定期檢查、保養、檢修, 嚴禁在冰箱內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種器材應建立請領消耗記錄,貴重儀器有使用記錄,破損遺失應填寫報告;葯品、器材、菌種不經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轉讓,更不得私自拿出。
5.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進餐、會客、喧嘩,實驗室內不得帶入私人物品,離開實驗室前認真檢查水電,對於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蝕的物品和廢棄物品應按有關要求執行。
6.負責人嚴格執行本制度,出現問題立即報告,造成病原擴散等責任事故者,應視情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二、實驗室安全制度
1.進入實驗室工作衣、帽、鞋必須穿戴整齊。
2.在進行高壓、乾燥、消毒等工作時,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現場,認真觀察溫度、時間,蒸餾易揮發、易燃液體時,不準直接加熱,應置水浴鍋上進行,試驗過程中如產生毒氣時應在避毒櫃內操作。
3.嚴禁用口直接吸取葯品和菌液,按無菌操作進行,如發生菌液、病原體濺出容器外時,應立即用有效消毒劑進行徹底消毒,安全處理後方可離開現場。
4.工作完畢,兩手用清水肥皂洗凈,必要時可用新潔爾滅、過氧乙酸泡手,然後用水沖洗,工作服應經常清洗,保持整潔,必要時高壓消毒。
5.實驗完畢,即時清理現場和實驗用具,對染菌帶毒物品,進行消毒滅菌處理。6.每日下班,尤其節假日前後認真檢查水、電和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關好門窗,方可離去。
三、實驗室衛生管理制度
1.實驗室內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每天上下班應進行清掃整理,桌櫃等表面應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無塵,杜絕污染。
2.實驗室應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實驗室外及個人物品、儀器等,實驗室用品要擺放合理,並有固定位置。
3.隨時保持實驗室衛生,不得亂扔紙屑等雜物,測試用過的廢棄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內,並及時處理。
4.實驗室應具有優良的採光條件和照明設備。
5.實驗室工作檯面應保持水平和無滲漏,牆壁和地面應當光滑和容易清洗。
6.實驗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實驗室應有準備間和無菌室,無菌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如安裝空調設備及過濾設備,無菌室內空氣測試應基本達到無菌。
7.嚴禁利用實驗室作會議室及其他文娛活動和學習場所。
E. VOLAB-微生物實驗室設計要求有哪些規范
微生物實驗室,又稱生物安全實驗室,多分布於醫療衛生和科研機構,主要應用於微生物學、生物醫學、生物化學、動物實驗、基因重組以及生物製品等研究使用。由於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要求和使用要求,使得微生物實驗室設計不同於常規的實驗室工程或凈化工程。
在微生物實驗室設計要求方面經驗頗豐。微生物實驗室設計的要點之一就是保證實驗室的安全性,要求實驗室能長期而安全地運行,同時還必須為實驗室工作人員提供一個舒適而良好的工作環境。微生物實驗室安全包括人身安全、環境安全、廢棄物安全和樣本安全。
微生物實驗室設計的組成一般包括:准備室、微生物培養室、器械消毒及清洗室、純水室、檢測室、菌種室、儲藏室等。在多年的實驗室設計規劃和實驗室工程案例中,VOLAB設計的微生物實驗室,根據客戶所屬行業(食品、葯品、醫療、科研等)和性質(教學、生產、研究、監測等)的不同,在實驗室組成和規模上也有很大差別,應客戶需求而異。
一般微生物實驗室設計的平面布局中,首先會選擇獨立的區域建立微生物實驗室,與其他實驗室隔開。各實驗室根據工作內容合理布局,既方便工作又不相互影響。
F. 微生物實驗室如何管理
評論 ┆ 舉報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問者自己選擇,並不代表網路知道知識人的觀點
回答:haha
學弟
12月3日 15:30 內容太多,用上傳相關文件總是失敗。只傳給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滿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調整並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 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准,並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准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於運輸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
第十二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於2人的專人護送,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 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准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採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並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並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並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准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准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准同意,並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並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已經建成並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批准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並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准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採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並採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 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並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 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 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並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 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並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同時採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於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採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於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採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准、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准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採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並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後註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 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於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揪錯 ┆ 評論 ┆ 舉報
G. 微生物實驗室的溫度和濕度有何要求
一般溫度為:18-26度,濕度:45%-65%。《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食品微生物學檢驗總則》該標准作為了食品微生物學檢驗基本原則和要求,對檢測環境提出了一些要求,內容如下:
1、實驗室環境不應影響檢驗結果的准確性;就食品微生物實驗室而言,比較容易受到環境影響的操作有無菌檢測,如果在潔凈室內進行,那麼潔凈室容易受到外界環境污染,潔凈室設計是否合理,如遠離污染區、潔凈室與外界環境是否有二級緩沖間隔離、試驗人員進入潔凈室是否更換潔凈服,佩戴口罩,手套等等。
2、實驗室區域應與辦公區域明顯分開;實驗室辦公室與試驗區不得在同一區域,即辦公室不得設置在實驗室內部,這是實驗室設計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一個要求。
3、實驗室工作面積和總體布局應能滿足從事檢驗工作的需要,實驗室布局宜採用單方向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微生物實驗室應配備足夠的功能區,如:准備室、潔凈室、生化室(BSL-2實驗室配置生物安全櫃)、培養室、洗消室等,且房間的布局因用單向工作流程,潔凈區與非潔凈區分布兼具合理性、科學性、實用性,一個設計優秀的微生物實驗室,是微生物檢測准確性的有力保障。
4、實驗室內環境的溫度、濕度、潔凈度及照度、噪音等應符合工作要求;該標准未准確提出相關的技術參數,以下是個人總結的一些技術文件對微生物實驗室溫度、濕度、照度、雜訊和潔凈度的技術要求,可參考作為實驗室設計、日常環境監控時的判定值。
(7)臨床微生物教學實驗室守則有哪些擴展閱讀
微生物實驗室建設時應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必要時應配備抽風機。接種、分離及鑒定細菌等操作應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對結核桿菌等傳染性極強的微生物學檢驗時必須在100%外臨床微生物學實驗室接觸多種有害微生物,為了防止交叉污染,保護工作人員健康,實驗室應至少劃分成3個區:
一、清潔區
包括:辦公室、休息室、培養基配製室與試劑儲藏室。此區域禁止帶人細菌檢驗標本。
二、操作區
(1) 整潔:微生物操作區是各種病原菌相對集中的地方,為了減少粉塵流動,防止交叉污染,操作區應與外界分開。實驗室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區應換鞋,送標本人員不進入操作區,操作區地面用專用拖把每天拖1次,每周用消毒劑擦洗1次。每天早上工作前,用紫外線照射30min,或每天工作後,用紫外線照射60min,對整個操作區進行消毒;下午工作結束後用消毒液消毒工作檯面,以保證工作環境的安全清潔。
(2) 光線:細菌培養的細小菌落及血清試驗凝集顆粒的觀察,都需要有充足的光線。操作區除設置常規照明燈外,還必須安裝操作台燈,以保證實驗結果的正確判斷。
(3) 通風:由於各種病原菌集中,空氣污濁,實驗室要求保持排的生物安全櫃中進行。
(4) 溫度和濕度:由於無菌操作的要求,實驗過程中經常使用酒精燈,因此,微生物實驗室不能安裝吊扇。為了達到實驗所需的適宜溫度,尤其:滿足某些儀器對溫度濕度的要求,實驗室應安裝空調。
(5) 電源:要求提供穩壓、恆頻的電源;根據儀器設備要求,必要時配備不間斷電源。
(6) 水源:操作區內須設置水源。用於標本處理(如,細菌染色) 的水槽與工作人員洗手用的水槽不能混用。
(7) 污染物處理:操作區須備有消毒缸,以處理沾有活菌的玻片等污染物品。檢驗剩餘的標本及使用過的帶菌平板、試管均須集中地點安全放置,經消毒滅菌處理後再洗滌或丟棄。
二、無菌區
(1) 無菌室應完全封閉,進出無菌室至少要經兩道門,中間隔有緩沖間,無菌室與外間設置一個可開閉的窗口,用於傳遞器具。
(2) 無菌室必須保持整潔。工作人員進入無菌室應換專用鞋、專用衣。無菌室使用前須用紫外線消毒30min,操作結束後清潔檯面,再用紫外線消毒30min。定期用乳酸或甲醛熏蒸,徹底消毒。
(3) 無菌室僅用於培養基分裝等無菌操作,不能進行有菌標本的操作。操作人員操作時應嚴格關門並戴好專用的口罩與帽子。
(4)無菌室內應有空氣過濾裝置,並安裝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