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葯審批辦法中明確規定新葯分哪三種
新葯審批辦法中明確規定新葯分為中葯、化學葯品、生物製品。
第一類
1、中葯材的人工製成品。
2、新發現的中葯材及其制劑。
3、中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4、復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類
1、中葯注射劑。
2、中葯材新的葯用部位及其制劑。
3、中葯材、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劑。
4、中葯材以人工方法在動物體內的製取物及其制劑。
5、復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1)現行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將預防用生物製品新葯注冊分為多少類擴展閱讀
第一類:首創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1、通過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製成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的或通過發酵提取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國外已有葯用研究報道,尚未獲一國葯品管理當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類:
1、已在國外獲准生產上市,但未載入葯典,我國也未進口的葯品。
2、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製得的某一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3、國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徑改變為注射途徑給葯者,或由局部用葯改為全身 給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劑)。
Ⅱ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 2020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2020是為規范葯品注冊行為,保證葯品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下簡稱《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葯品注冊按照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進行分類注冊管理。
中葯注冊按照中葯創新葯、中葯改良型新葯、古代經典名方中葯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葯等進行分類。
化學葯注冊按照化學葯創新葯、化學葯改良型新葯、仿製葯等進行分類。
生物製品注冊按照生物製品創新葯、生物製品改良型新葯、已上市生物製品(含生物類似葯)等進行分類。
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葯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注冊葯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評管理需要組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境外生產葯品的注冊申請,按照葯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執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葯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葯品注冊管理工作體系和制度,制定葯品注冊管理規范,依法組織葯品注冊審評審批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葯品審評中心)負責葯物臨床試驗申請、葯品上市許可申請、補充申請和境外生產葯品再注冊申請等的審評。中國食品葯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國家葯典委員會(以下簡稱葯典委)、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葯品核查中心)、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葯品評價中心)、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等葯品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葯品注冊管理所需的葯品注冊檢驗、通用名稱核准、核查、監測與評價、制證送達以及相應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相關工作。
Ⅲ 葯品注冊管理事項按什麼原則劃分
1、按照《葯品注冊管理辦法》(2020年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公布)實施劃分。
2、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里對葯品注冊的定義如下:葯品注冊,是指葯品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申請,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擬上市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
葯品注冊申請包括葯物臨床試驗申請,葯品上市許可申請、上市後補充申請及再注冊申請。
簡而言之,葯品注冊就是申請人(現階段主要是指醫葯企業)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NMPA)提出葯品注冊申請,NMPA審查後給出葯品行還是不行的一個過程。這里比較重要的地方就是,NMPA在審評過程中重點關注的是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醫葯研發的各項工作,其實就是向NMPA證明葯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過程。大家在去關注某個公司的葯品最後能否順利上市的時候,也只需要去重點關注葯品的這三個方面就可以了。當然,具體如何去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評估,我們在後面的文章里還會再展開討論,這里就不再贅述。
3、葯品注冊分類
當前國內的葯品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化學葯品:小分子葯物;
治療用生物製品:治療用途的大分子;
預防用生物製品:主要就是疫苗;
中葯、天然葯物:中葯材、中葯提取物、中成葯等等。
4、概括來說,注冊分類主要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1類創新葯:研發難度較大,上市成功率較低,研發投入也大,研發周期平均在10年左右,一旦成功,將帶來豐厚的回報。現在看來,國內企業對於創新葯的預期相對還是偏樂觀,對風險的考慮不足。歷史原因再加上國內的行業環境,國內醫葯企業研發很少會主動宣告臨床研發失敗。我們在實際評估時,需要特別關注企業重要產品的臨床研發進度。從邏輯上講,如果臨床進度落後於預期太多,這裡面大概率是存在沒有批露的問題的。
2類改良型新葯:大多是原研廠家為了延長自己產品的生命周期推出的新一代產品。研發難度相對較低,上市成功概率較大。評估的核心在於是否具有臨床優勢,做得好可以成神。
3類仿製葯:化葯仿製葯,「4+7」背景下,化葯仿製葯的邏輯除了搶首仿外,成本優勢可以說是生死攸關。控製成本的前提下,企業規模和原料葯優勢就愈發重要。未來,仿製葯廠和原料葯廠的並購可能會成為常態。生物類似物,因為還有較高的研發壁壘,成功上市後,短期內價格應該也不會像化葯仿製葯一樣進入肉搏戰。企業憑借領先的研發效率,還是可以獲得相對長時間的競爭優勢。
Ⅳ 葯品注冊分類中新葯的分類還有一類,二類,三類之分嗎具體分類是怎樣啊
新葯的概念與分類
(一)新葯的概念為了對新葯進行管理,許多國家都對其含義和范疇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新葯,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葯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新葯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葯品的注冊申請。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的,按照新葯管理」。這些規定指明新葯管理范疇。
(二)新葯的分類
1.新葯分類的原則新葯分類的應注意掌握如下原則:
(1)新葯的類別要是從葯政管理角度劃分,以便於新葯的研究和審批,而不完全從葯物的葯理作用角度考慮。對每類葯品都相應規定必須進行的研究項目和審批必須申報的資料。
(2)對每類新葯,要求呈報相應別的資料,必須能夠保證該類葯品的安全與有效。而不能僅僅為了簡化手續或減少人財物的消耗而忽視新葯研究的質量並進而影響到新葯的評價。
(3)屬於同一類別的新葯,原則上應該具備相似的條件,即它們所需要研究的項目和審批時必須提供的資料是相同的或大部分是相同的。
(4)新葯的類別中,盡可能包含各種類的新葯,以便於研究者對號入座,正確地執行國家關於新葯的規定。
2.新葯的分類目前我國對於新葯的分類,是將新葯分成中葯、天然葯物和化學葯品及生物製品三大部分,又按照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再分類。現行《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將在化學葯品注冊各分為五類,具體如下:
(1)中葯、天然葯物分類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2、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等葯用物質製成的制劑。
3、中葯材的代用品。
4、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材新的葯用部位製成的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製成的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製成的復方制劑。
7、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製成的注射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給葯途徑的制劑。
9、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劑型的制劑。
10、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工藝的制劑。
11、已有國家標準的中成葯和天然葯物制劑。
(二)說明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是指國家葯品標准中未收載的從中葯、天然葯物中得到的未經過化學修飾的單一成分及其制劑。
2、「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等葯用物質製成的制劑」是指未被國家葯品標准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葯材規范(以下簡稱「法定標准」)收載的中葯材及天然葯物製成的制劑。
3、「中葯材的代用品」是指用來代替中葯材某些功能的葯用物質,包括:(1)已被法定標准收載的中葯材;(2)未被法定標准收載的葯用物質。
4、「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材新的葯用部位製成的制劑」是指具有法定標準的中葯材原動、植物新的葯用部位製成的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製成的制劑」是指從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一類或數類成分製成的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製成的復方制劑」包括:(1)傳統中葯復方制劑;(2)現代中葯復方制劑;(3)天然葯物復方制劑。
7、「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製成的注射劑」,其中包括水針、粉針、大輸液之間的相互改變及其他劑型改成的注射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給葯途徑的制劑」包括:(1)不同給葯途徑之間相互改變的制劑;(2)局部給葯改為全身給葯的制劑。
9、「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劑型的制劑」是指在給葯途徑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劑型的制劑。
10、「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工藝的制劑」包括:(1)工藝有質的改變的制劑;(2)工藝無質的改變的制劑。
工藝有質的改變主要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改變提取溶媒、純化工藝或其他制備工藝條件等,使提取物的成分發生較大變化。
11、「已有國家標準的中成葯或天然葯物制劑」是指我國已批准上市銷售的中葯或天然葯物制劑的注冊申請。
(2)化學葯品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葯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葯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葯物。
(5)新的復方制劑;
2、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復方制劑 ;
(3)改變給葯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6、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3)生物製品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
2、單克隆抗體。
3、基因治療、體細胞治療及其製品。
4、變態反應原製品。
5、由人的、動物的組織或者體液提取的,或者通過發酵制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組份製品。
6、由已上市銷售生物製品組成新的復方製品。
7、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
8、含未經批准菌種制備的微生態製品。
9、與已上市銷售製品結構不完全相同且國內外均未上市銷售的製品(包括氨基酸位點突變、缺失,因表達系統不同而產生、消除或者改變翻譯後修飾,對產物進行化學修飾等)。
10、與已上市銷售製品制備方法不同的製品(例如採用不同表達體系、宿主細胞等)。
11、首次採用DNA重組技術制備的製品(例如以重組技術替代合成技術、生物組織提取或者發酵技術等)。
12、國內外尚未上市銷售的由非注射途徑改為注射途徑給葯,或者由局部用葯改為全身給葯的製品。
13、改變已上市銷售製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
14、改變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不包括上述12項)。
15、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生物製品。
Ⅳ 二類新葯是什麼怎麼分類
新葯的概念與分類
(一)新葯的概念為了對新葯進行管理,許多國家都對其含義和范疇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新葯,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葯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新葯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葯品的注冊申請。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的,按照新葯管理」。這些規定指明新葯管理范疇。
(二)新葯的分類
1.新葯分類的原則新葯分類的應注意掌握如下原則:
(1)新葯的類別要是從葯政管理角度劃分,以便於新葯的研究和審批,而不完全從葯物的葯理作用角度考慮。對每類葯品都相應規定必須進行的研究項目和審批必須申報的資料。
(2)對每類新葯,要求呈報相應別的資料,必須能夠保證該類葯品的安全與有效。而不能僅僅為了簡化手續或減少人財物的消耗而忽視新葯研究的質量並進而影響到新葯的評價。
(3)屬於同一類別的新葯,原則上應該具備相似的條件,即它們所需要研究的項目和審批時必須提供的資料是相同的或大部分是相同的。
(4)新葯的類別中,盡可能包含各種類的新葯,以便於研究者對號入座,正確地執行國家關於新葯的規定。
2.新葯的分類目前我國對於新葯的分類,是將新葯分成中葯、天然葯物和化學葯品及生物製品三大部分,又按照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再分類。現行《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將在化學葯品注冊各分為五類,具體如下:
(1)中葯、天然葯物分類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劑。
2、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來源於植物、動物、礦物等葯用物質製成的制劑。
3、中葯材的代用品。
4、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材新的葯用部位製成的制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製成的制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製成的復方制劑。
7、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葯、天然葯物製成的注射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給葯途徑的制劑。
9、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劑型的制劑。
10、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工藝的制劑。
11、已有國家標準的中成葯和天然葯物制劑。
Ⅵ 我國新葯申請分為那三類
化葯注冊分類分為6類:
注冊1類是指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葯品;
注冊2類是指改變給葯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注冊3類是指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葯品;
注冊4類是指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葯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葯理作用的原料葯及其制劑;
注冊5類是指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葯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制劑;
注冊6類是指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原料葯或者制劑;
通常所說的新葯申請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葯品的注冊申請。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的、增加新適應症的葯品的注冊按照新葯申請的程序申報。
中葯、天然葯物注冊分為9類:注冊分類1-6的品種為新葯,注冊分類7、8按新葯申請程序申報。
仿製葯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注冊申請。
生物製品分為治療用和預防用,總共分為15類:注冊分類1~12的製品應當按新葯要求進行臨床試驗、注冊分類13~15的製品一般僅需進行Ⅲ期臨床試驗。
Ⅶ 生物製品注冊按照什麼等進行分類
1、治療用生物製品: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單克隆抗體;基因治療、體細胞治療及其製品;變態反應原製品。由人的、動物的組織或者體液提取的,或者通過發酵制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組分製品;由已上市銷售生物製品組成新的復方製品。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含未經批准菌種制備的微生態製品;與已上市銷售製品結構不完全相同且國內外均未上市銷售的製品(包括氨基酸位點突變、缺失,因表達系統不同而產生、消除或者改變翻譯後修飾,對產物進行化學修飾等)。
與已上市銷售製品制備方法不同的製品(例如採用不同表達體系、宿主細胞等);首次採用DNA重組技術制備的製品(例如以重組技術替代合成技術、生物組織提取或者發酵技術等);國內外尚未上市銷售的由非注射途徑改為注射途徑給葯,或者由局部用葯改為全身給葯的製品。
改變已上市銷售製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改變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不包括上述12項);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生物製品。
2、預防用生物製品: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疫苗;DNA疫苗;已上市銷售疫苗變更新的佐劑,偶合疫苗變更新的載體;由非純化或全細胞(細菌、病毒等)疫苗改為純化或者組分疫苗;採用未經國內批準的菌毒種生產的疫苗(流感疫苗、鉤端螺旋體疫苗等除外)。
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疫苗;採用國內已上市銷售的疫苗制備的結合疫苗或者聯合疫苗;與已上市銷售疫苗保護性抗原譜不同的重組疫苗;更換其他已批准表達體系或者已批准細胞基質生產的疫苗;採用新工藝制備並且實驗室研究資料證明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顯提高的疫苗。
改變滅活劑(方法)或者脫毒劑(方法)的疫苗;改變給葯途徑的疫苗;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疫苗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疫苗;改變免疫劑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擴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齡組)的疫苗;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疫苗。
(7)現行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將預防用生物製品新葯注冊分為多少類擴展閱讀
葯品注冊檢驗,包括標准復核和樣品檢驗。標准復核,是指對申請人申報葯品標准中設定項目的科學性、檢驗方法的可行性、質控指標的合理性等進行的實驗室評估。樣品檢驗,是指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葯品審評中心核定的葯品質量標准對樣品進行的實驗室檢驗。
葯品注冊檢驗啟動的原則、程序、時限等要求,由葯品審評中心組織制定公布。葯品注冊申請受理前提出葯品注冊檢驗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葯品注冊檢驗技術要求和規范,由中檢院制定公布。
Ⅷ 中國葯品注冊時將葯品分為哪三類
葯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葯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申請、進口葯品申請和補充申請。
葯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葯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的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評價,並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新葯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葯品的注冊申請。已上市葯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葯途徑、增加新適應症的,按照新葯申請管理。
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已經頒布正式標準的葯品的注冊申請。
進口葯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葯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葯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申請或者進口葯品申請經批准後,改變、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8)現行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將預防用生物製品新葯注冊分為多少類擴展閱讀: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葯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葯物臨床研究、葯品生產和進口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受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委託,對葯品注冊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
申請人在提出葯品注冊申請時,應當承諾所有試驗數據均為自行取得並保證其真實性。
申請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葯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生產等,應當與被委託方簽訂合同。申請人應當對申報資料中的葯物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對所申請注冊的葯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提供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並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後果負責。
葯品注冊申請批准後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司法機關或者專利行政機關解決。
Ⅸ 葯品注冊分類
葯品注冊分類 大體按三大類:化學葯注冊,中葯注冊,生物製品注冊
化學葯注冊按照化學葯創新葯、化學葯改良型新葯、仿製葯等進行分類。
中葯注冊按照中葯創新葯、中葯改良型新葯、古代經典名方中葯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葯等進行分類。
生物製品注冊按照生物製品創新葯、生物製品改良型新葯、已上市生物製品(含生物類似葯)等進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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