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島市消滅病媒生物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消滅病媒生物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鼠、蟑螂、蒼蠅、蚊子等傳播疾病的生物。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四條市、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轄區內消滅病媒生物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的消滅病媒生物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消滅病媒生物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五條愛衛會辦公室的消滅病媒生物衛生監督員,由合格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有關單位、居民應予配合。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單位可設專(兼)職消滅病媒生物工作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消滅病媒生物工作。第七條城建、園林、市政、房管、糧食、商業、供銷、交通、環衛、人防、工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消滅病媒生物工作。第八條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消滅病媒生物的監測和技術指導。第九條消滅病媒生物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因地、因時制宜,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的綜合防治措施。第十條單位和居民有防範、消殺病媒生物的義務。第十一條單位和居民應積極參加愛衛會組織的消滅病媒生物活動,按要求採取措施消殺病媒生物。第十二條單位和居民應保持室內和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及時清除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丟污物,減少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第十三條易繁殖孳生病媒生物的特殊行業和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養殖及廢棄物處理方面,應有完善的防範措施,嚴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第十四條成立營業性消殺服務機構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准營業。第十五條無力落實病媒生物消殺措施的單位和居民,可委託消殺服務機構代為消殺,並支付相應的葯物費和勞務費。第十六條對病媒生物密度超過規定標准而不採取消殺措施的單位,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消殺服務機構強行消殺,並按規定收取費用。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消殺病媒生物的毒餌、葯物、器械的生產經營管理。進入本市銷售的消殺病媒生物的毒餌、葯物、器械須經青島市衛生防疫部門檢測,發給准銷證後,方可在本市銷售。未取得准銷證的消殺病媒生物的毒餌、葯物、器械,銷售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貨銷售;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准銷的毒餌、葯物、器械產品目錄(批准文號、商標、廠名、地址等),便於單位和居民識別、監督。第十八條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消滅病媒生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或獎勵。第十九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居民,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按要求採取防範和消殺措施的;
(三)銷售、使用未取得准銷證的消殺毒餌、葯物、器械的;
(四)拒絕、干擾衛生監督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對居民罰款數額為十元至五十元,對單位罰款數額為二十元至五千元。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一條衛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控制病媒生物的標准,由青島市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防止疾病傳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以及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第四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堅持以環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為主、葯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調、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相結合,集中預防控制與日常預防控制相結合,群眾自行預防控制與專業預防控制服務相結合,控制孳生條件與直接消殺相結合的方針。第五條市、區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檢查和監督指導;
(四)組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的考核;
(五)協調各成員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六)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工作,並依照本辦法的授權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和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第六條市、區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實施突發病媒生物傳染疫情事件的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理,並發布相關應急處置信息;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工地、拆遷工地等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食品葯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經營單位、葯品經營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貿市場等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管道、橋梁等設施,垃圾轉運站和處理場、公共廁所、城區河道、明溝等相關場所以及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農業、林業、水務、交通等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田、林區、江河、湖區、水庫、水源地、機場、港口、火車站、汽車站等相關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八)工商、宣傳、價格等其他成員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市、區愛衛會的部署,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居民戶統一開展病媒生物的消殺、清除、孳生場所的治理等預防控制活動,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前款規定的統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所需費用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項經費中列支。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積極動員全社會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項經費,並將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項經費主要用於開展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以及責任不明確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等。
各機關單位及其責任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按照有關程序另行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
其他單位及其責任區、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第九條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