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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武器公約是屬於什麼法律

發布時間:2022-08-28 08:06:34

❶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公約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❷ 哪一年美蘇簽訂《禁止生物武器條約》

美蘇簽訂《禁止使用微生物戰爭的條約》

全稱為《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
1971年9月28日由英、美、蘇等12個國家聯合向26屆聯合國大會提出該公約的草案。經聯大通過決議,於1972年4月10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同時設點,供各國簽署,當天美蘇兩國簽署條約。
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共15條,主要內容為: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
1986年9月20日,中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議,決定中國加入該公約,並向美、英、蘇3個條約保存國提交了加入書。

❸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要求成立審查機制

法律分析:生物武器舊稱細菌武器。生物武器是生物戰劑及其施放裝置的總稱,它的殺傷破壞作用靠的是生物戰劑。生物武器的施放裝置包括 炮彈、航空炸彈、 火箭彈、導彈彈頭和航空布撒器、 噴霧器等。以生物戰劑殺死有生力量和毀壞植物的武器統稱為生物武器

法律依據:《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第一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任何情況下決不發展、生產、儲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一、凡類型和數量不屬於預防、保護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當需要的微生物劑或其他生物劑或毒素,不論其來源或生產方法如何;

二、凡為了將這類物劑或毒素使用於敵對目的或武裝沖突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第二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盡快但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後九個月內,將其所擁有的或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凡屬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一切物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銷毀或轉用於和平目的。在實施本條規定時,應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以保護居民和環境。

第三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不將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任何物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直接或間接轉讓給任何接受者,並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國家、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製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

第四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按照其憲法程序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該國領土境內,在屬其管轄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並防止發展、生產、儲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約第一條所規定的物劑、毒素、武器、設備和運載工具。

第五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解決有關本公約的目標所引起的或在本公約各項條款的應用中所產生的任何問題時,彼此協商和合作。本條所規定的協商和合作也可在聯合國范圍內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適當國際程序進行。

第六條

一、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如發現任何其他締約國的行為違反由本公約各項條款所產生的義務時,得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控訴。這種控訴應包括能證實控訴成立的一切可能證據和提請安全理事會予以審議的要求。

二、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在安全理事會按照聯合國憲章條款根據其所收到的控訴而發起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安全理事會應將調查結果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

第七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承諾,如果安全理事會斷定由於本公約遭受違反而使本公約任何締約國面臨危險,即按照聯合國憲章向請求援助的該締約國提供援助或支持這種援助。

第八條 本公約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在任何意義上限制或減損任何國家根據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所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本公約各締約國確認有效禁止化學武器的公認目標,並為此目的承諾繼續真誠地談判,以便早日就禁止發展、生產、儲存這類武器和銷毀這類武

❹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哪一年公約生效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草案於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前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大聯合提出。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願的基礎上遵守該公約。

❺ 中國是那一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稱「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3個締約國。《公約》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包括化學武器在內的一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支持《公約》的宗旨與目標。中國積極參加了《公約》的談判,並於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約》,是《公約》原始締約國。中國積極支持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工作,認真履行《公約》義務。1、履約機構中國政府於1997年3月成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即國家履約機構),負責全國的日常履約事務,還建立了省市級履約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2、履約立法中國政府先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制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及《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1998年),確立了中國履行《公約》的法律保障體系,並形成了一整套對附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及進出口等的有效管理體系。中國政府還頒布實施了《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含出口管制清單,2002年),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了對有關化學品及雙用途化學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管制。3、宣布、視察及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合作中國根據《公約》規定,按時提交各類宣布,順利接待了禁化武組織150餘次視察(截至2008年2月)。中國還積極參加禁化武組織的各項活動,與技秘處聯合在華舉辦過兩次視察員培訓班、兩次地區履約研討會以及第二屆亞洲地區國家履約機構會議。4、《公約》在港澳台地區的適用200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適用《公約》制定的立法生效,並通過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組織提交了宣布,香港特區履行《公約》工作全面展開。《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籌備工作正有序進行。中國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積極尋求解決《公約》在台灣地區的適用問題。

❻ 聯合國生物安全理事會頒布的法律

所有締約國都應認真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的目標和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還建議大會任命秘書長和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還與大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

❼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哪一年對中國生效的

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加入此公約。1984年11月15日,中國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公約同日對中國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144個國家批准了公約。公約簽字國於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對公約舉行過5次審議會議,以保障公約的執行和監督。

❽ 關於生物武器有哪些法律限制

科學是一把雙韌劍,它可以造福人類,但一旦被戰爭狂人利用,也會毀滅人類。國際社會必須對生化武器進行限制。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主要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所有締約國應在2007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

❾ 生物武器的國際公約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國際慣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約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對此均有明確規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卻不斷發展並在戰爭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國的嚴重關切,成為裁軍談判的重要議題。1969年,英國提出關於禁止生物作戰方法的公約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蘇等12國向聯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草案。公約由序言和15條正文組成, 禁止發展、生產及儲存生物武器,並重申了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規定。這兩個條約將習慣人道法關於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葯、毒素和毒氣的規范編入法典。對在戰爭中「瘟疫和毒葯」的使用的古老禁忌支持了這些條約。
每個締約國的核心職責是確保其國內法反映公約所規定的義務。作為國內有效實施公約的一部分,締約國必須至少確保在發生任何公約禁止的活動時,國內立法能夠提供刑事制裁以及執行制裁的方法。若想達成該公約的目標(避免使用生物武器),同樣需要那些參與存在濫用風險活動的人遵守其條款。密切參與有關科技發展的科學家應了解公約禁止的內容,並明確他們有責任協助避免其研究遭到濫用,這一點至關重要。因此,締約國也必須加大力度提高生命科學家在這方面的認識。此外,我們還需要一個機制來保證對科技發展做出系統的審議;該機制將應對那些對公約條款的實施具有重大影響(無論是正面還是負面影響)的科技發展。這類機制可以採取類似常設工作組的形式,向每年的締約國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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