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樣保護世界文化遺產
1、深入挖掘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的厚重的人文精神和豐富的文化內涵,不斷提高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的質量和水平。
文化遺產之所以珍貴,是因為它們無一不在訴說著我們民族的偉大和文明的燦爛,體現著我們的民族精神和意志。對中國人民來說,這是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對當代中國社會來說,是一種重要的精神力量,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的思想、文化支撐。世界文化遺產地和博物館一樣,都是利用文化遺產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思想、文化、歷史、藝術和科學知識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場所。保護好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充分發揮其教化作用,為提高民族素質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服務,這是我們文化遺產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職責。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大多具有十分厚重而富於表現力的物質文化資源和非物質文化資源。總起來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宣傳、展示和服務也是比較好的。但是如果以「世界一流的遺產,世界一流的保護、管理和服務」作為標准來衡量,差距顯而易見。現在一些世界文化遺產地的宣傳、展示,往往缺乏歷史的深度和科學的嚴謹,缺乏生動的細節和藝術的表現;或是為招攬遊客而隨意編造,形同兒戲,表面上的熱鬧有餘而對遺產人文精神和文化內涵的揭示、說明不足,或是見物不見人,或是見人而不見其精神,或是人、物兩不見。既不能感動人,也不能愉悅人,教育人也就無從談起。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思想認識上的誤區和對宣傳展示工作的忽視最為主要。一些同志不明白,如果我們只注重了對物質文化遺產物質層面的保護而忽視了對其精神層面的研究、整理、分析、評介、展示、宣揚;如果我們只能讓人看到遺產的表面和外部形態而不能使人了解其內在的精神實質和珍貴價值,那就不僅僅是我們工作的失職和不力,而且還會影響到我國文化遺產在現實社會的意義和價值,影響到我們民族文化的傳承,影響到我們當代文明與文化的建設。我們必須嚴肅地看待這個問題,正確對待尊重歷史和服務現實的關系,正確處理加強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系,既堅定不移地擔當悠久歷史的守護者,又努力成為新文化的建設者。
為此,我們一定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用創新的思維去開拓局面。要看到當前工作中的差距,更要看到我們的巨大潛力,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對文化遺產的研究、宣傳、展示之上,為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糧,提供更為優質和周到的服務。總之,要善於運用我們豐富的傳統文化資源,為建設當今適應時代需要的和諧文化添磚加瓦。
2、遵守世界文化遺產管理的國際准則,履行作為成員國的義務和承諾,同時積極探索、總結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的規律、標准、措施和辦法,為豐富和推進全球的世界遺產事業做出我們的貢獻。
世界遺產是全人類的事業,圍繞著世界遺產保護而形成的一些理念、觀點、技術甚至規章和傳統,是全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者智慧的結晶,不僅具有較為完善的體系和較強的先進性,同時也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普遍的指導意義。中國的世界遺產不能脫離國際准則的規范和指導。我們每一處世界文化遺產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都必須要放在國際准則之下考量,必須經受得住國際社會的檢驗,必須符合國際規則的要求。同時,我們要虛心學習、借鑒世界其他國家在遺產保護、管理、利用方面的經驗、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我們的管理水平和保護水平。所有世界文化遺產單位都應該成為在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具有樣板和示範作用的首善之區。
眾所周知,世界遺產事業的最初設計和提出,主要是在總結西方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實踐的基礎上完成的,它的發展與完善也曾經主要由西方國家所主導、所推動。但是隨著世界遺產事業在全球的推廣,情況在逐漸發生變化。今天的世界遺產事業已經是一個具有全球性的、開放的、與時俱進的綜合系統。有關世界遺產的基本理念、觀點、技術等等,都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們產生於豐富的實踐之中,又需要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自然環境、不同技術傳統和不同遺產類型的應用過程中不斷被檢驗、被證明、被修正、被豐富,從而衍生和變化出新的、更具有時代氣息和地域特點的,更有針對性也更符合實際的新內容。我們中國是世界遺產大國,我們在尊重國際通行的規則、標準的同時,也應該尊重我們自己的歷史和實踐。我們的經驗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做法,已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雖不符合某些國際標准,也不應輕易拋棄而照搬國外一套;二是我們有些做法具有普遍意義的,應該積極向國際社會介紹。例如,2004年,我們在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上通過了旨在呼籲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的《蘇州宣言》;今年夏天,安陽殷墟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對此給與高度評價,認為殷墟這類重要歷史和考古遺址的列入,突破了陳規,豐富了世界文化遺產的多樣性。
我們要善於發現並把握世界遺產事業發展的規律,隨著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事業的穩步發展,力爭在世界遺產的基礎理論和技術手段方面,在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方面,都能夠有所創新、有所貢獻。當前,可以從對我國世界遺產工作實踐和經驗教訓的回顧、總結入手,探討關於世界文化遺產的基礎理論、觀念和專業技術研究的問題,逐步形成具有世界水平和中國特色的世界遺產學科。在這個方面,我希望國家文物局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
『貳』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2)如何去保護生物類的世界遺產擴展閱讀: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叄』 各個國家是如何保護世界遺產的
什麼是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四類。
■世界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批准。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的影響;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的地方;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這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只有同時滿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此類遺產。
■世界文化景觀遺產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我國頒布了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
行政保護相關法律
保護森林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4條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對此,第31條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保護自然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20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22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保護遺產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規劃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1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學習借鑒
國外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印度
印度在文物保護和維修上相當成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1.多方參與籌措經費。一是建立國家文化基金會。二是鼓勵本國私人企業參與保護和修復工作。三是尋求國際合作。2.先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設有一個化學處理處,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跡的材料來源和古跡損壞的原因,從而發現改善和保存它們的方法。3.廣大民眾的支持。印度每年的11月19~25日為「世界遺產周」,每到此時,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進行宣傳,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
墨西哥
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領導和管理機關,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到了「三個結合」。一是保護文物與扶貧結合。大多數文物古跡都位於偏僻貧困的農村。把文物保護工程同扶貧項目結合起來,吸收文物古跡所在地居民參加保護工作,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同時,帶動當地貧困人口脫貧致富。二是保護文物與合理利用結合。以保護文物為前提,開發以古文物遺址為主要內容的旅遊項目,充分發揮古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同時促進旅遊業發展。三是政府與公眾結合。保護文物的觀念在墨西哥公眾中有比較廣泛和深厚的基礎。墨西哥有很多公眾自發成立的保護文物古跡的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
義大利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義大利保存著世界上70%的文物古跡。義大利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的成功主要來源於3個保證。
一是政策保證。在《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第9條中明確規定,義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景點進行保護。在義大利,各個城市對於城區建築管理相當嚴格,古老街道和建築物不許隨便改造,不僅外型不能變,就連外牆塗料及窗戶顏色都要保持原樣。
二是經費保證。首先,每年大約20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保證了文物保護的經費開支。另外,自1996年以來,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將彩票收入的0.8%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
三是專門人才的保證。已有60多年歷史的義大利文物保護中心是培養各種文物保護人才的基地。此中心開設有繪畫、雕刻、紡織品等修復專業,學員不僅要學習有關的歷史和技術知識,還要學習與工作關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等知識。
知識堂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這是一項為用現代科學方法和相應的制度共同保護有價值的人類文化和自然遺產而訂立的全球性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大會通過,我國於1985年11月22日決定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的宗旨是為國際社會集體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長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約》規定:確定、保存和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同時,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進行合作。締約國可提出申請,要求把本國若干文化古跡和自然名勝列入按《公約》規定製定的《世界遺產名錄》,並據此申請《公約》規定提供的經濟和技術援助,使之受到國際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成立於1976年11月,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實施。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4項主要任務:1.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在完成這項任務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得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幫助,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並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也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當遺產得不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將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世界遺產委員會做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
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肆』 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並且這種保護主要是通過一個國家的本國法來予以實施的。這一觀念不但為國際公約所確認,⑧ 而且也已經在我國各地紛紛出現的世界遺產保護地方性法規中得到了實踐。⑨ 這些立法對保護世界遺產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時也還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處。⑩ 在本部分,筆者將集中討論在目前的世界遺產保護法律中常常被忽視的環節——世界遺產中所蘊涵的無形財產的保護問題。
在列舉分析世界遺產地的種種無形財產以前,需要先對「世界遺產」這個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認為,對「世界遺產」這個概念,人們至少是在兩個層次、三種類別的基礎上來理解的。第一個層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所使用的「世界遺產」這樣一個稱號;第二個層次,是指世界遺產地本身。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劃分,世界遺產又分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加上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產」,故曰「三種類別」。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將「世界遺產稱號」與「世界遺產」相區分,前者專指「稱號」,後者則專指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跡及自然區域。本文認為,根據上述實證法意義上的歸納,世界遺產地與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無形財產:「世界遺產稱號」、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等,它們都屬於上述「在自然形態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現的客體。下面分別予以論證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 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准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保護規劃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經國家文物局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志說明。標志說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產標志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並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遺產標志圖案。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世界文化遺產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並制定完善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在參觀游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並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服務項目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實施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的調查和研究工作,發掘並展示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價值,保護並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工作中積累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世界文化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保護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區別情況決定處理辦法並負責實施。國家文物局應當督導並檢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提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具體要求,並向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突發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行監測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監測巡視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巡視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世界文化遺產,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予以公布。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產損害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產,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世界遺產名錄的有哪些被破壞的,我們應該怎麼用行動去保護它們
國務院確定我國文化遺產日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最近下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知》指出,要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像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針是: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總體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通知》要求,要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一要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二要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三要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實施保護工程必須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要對文物「復建」進行嚴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實用到對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項目上。嚴格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文物保護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四要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五要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陳列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養,提高博物館隊伍素質。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加強對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准入條件,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核、監管制度,加強鑒定機構隊伍建設,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一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各地區要進一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3年內全國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提出長遠目標和近期工作任務。三要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徵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完善徵集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一步完善評審標准,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計劃,明確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五要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
《通知》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一要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三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通知》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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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如何保護世界自然遺產
2002年,我國9部委發出的《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一切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須首先把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放在第一位,應該以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為前提,以有利於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為根本。 《意見》首先提出,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保護世界遺產重要性的認識,這不僅關繫到國家文化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關繫到國家和社會的長遠利益,也關繫到國家與民族的國際形象。 目前我國已有《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涉及世界遺產資源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對現行法律法規了解不夠、執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意見》指出,在加緊研究制定中國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專項法規的同時,各地應宣傳貫徹好現行有關法規,切實檢查法規執行情況,對違背法規、損害世界遺產的事件,必須依法查處,堅決予以糾正。 從世界范圍看,對世界遺產保護的主要威脅來自於錯位開發和超容量開發。《意見》認為我國也同樣如此。所以,《意見》強調,堅決反對無限度無規劃的惡性開發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遺產的重大建設項目、開發利用計劃和管理體制事項,均需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保護規劃要求,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並經依法審批,各地要妥善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切實保障世界遺產的完整和真實。 同時,作為《世界遺產公約》的簽約國,為全人類保護中國境內世界遺產是國家莊嚴的承諾。《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樹立「公約意識」,遵守國際規則,要認真、完全地履行申報世界遺產時的各項承諾,對申報遺產時的原狀如有任何變更,均需依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通報世界遺產委員會。管理和利用世界遺產資源,涉及文化、文物、計劃、財政、教育、建設、國土、環保、林業等多個部門,《意見》希望各世界遺產地應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綜合協調與宏觀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對各種造成遺產損失的失職、瀆職行為,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責任。
『柒』 保護世界遺產的建議
宣傳世界遺產的好處,號召其他人一起保護世界遺產
『捌』 我們應該如何用自己的行動愛護自然,愛護文化遺產
用自己的行動愛護自然,愛護文化遺產,我們應該不亂扔垃圾,分類投放;愛護花草樹木,發現不文明的行為制止或舉報。文明出遊,不隨地吐痰、不亂刻亂畫。
要熟悉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我國有關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政策是如何保護文化遺產的。就要敢於同破壞文化遺產的不法行為做斗爭,但是不要亂和別人搏鬥要鬥智斗勇。是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文化遺產。
(8)如何去保護生物類的世界遺產擴展閱讀: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
與此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許多問題,形勢嚴峻,不容樂觀。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並發布了加強遺產保護的通知。
『玖』 該怎樣保護世界遺產
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並且這種保護主要是通過一個國家的本國法來予以實施的。這一觀念不但為國際公約所確認,⑧ 而且也已經在我國各地紛紛出現的世界遺產保護地方性法規中得到了實踐。⑨ 這些立法對保護世界遺產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時也還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處。⑩ 在本部分,筆者將集中討論在目前的世界遺產保護法律中常常被忽視的環節——世界遺產中所蘊涵的無形財產的保護問題。
在列舉分析世界遺產地的種種無形財產以前,需要先對「世界遺產」這個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認為,對「世界遺產」這個概念,人們至少是在兩個層次、三種類別的基礎上來理解的。第一個層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後,所使用的「世界遺產」這樣一個稱號;第二個層次,是指世界遺產地本身。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劃分,世界遺產又分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加上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的「口頭及非物質遺產」,故曰「三種類別」。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將「世界遺產稱號」與「世界遺產」相區分,前者專指「稱號」,後者則專指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跡及自然區域。本文認為,根據上述實證法意義上的歸納,世界遺產地與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無形財產:「世界遺產稱號」、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等,它們都屬於上述「在自然形態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現的客體。下面分別予以論證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
第三條 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准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保護規劃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經國家文物局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志說明。標志說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產標志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並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遺產標志圖案。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世界文化遺產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並制定完善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在參觀游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並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服務項目由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實施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
第十六條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的調查和研究工作,發掘並展示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價值,保護並利用世界文化遺產工作中積累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世界文化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保護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區別情況決定處理辦法並負責實施。國家文物局應當督導並檢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提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的具體要求,並向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突發事件的發生及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行監測巡視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監測巡視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巡視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世界文化遺產,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予以公布。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示名單》的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產損害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產,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