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意外事故應對方案應包括哪些操作規范
病源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1.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新建、改建、擴建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經有關部門評估,確定實驗室級別,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3.實驗室應當建立病源微生物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病源微生物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實驗室建立並保留的實驗檔案應當如實記錄與病源微生物安全相關的實驗活動和設施、設備工作狀態情況,以及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集中處置以及檢驗的情況。
4.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操作的場所、設備必須與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級別相適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實驗室從事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准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
5.在開始相關工作之前,應對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及相關操作進行危險評估,根據國家對於各種微生物操作的危險等級劃分和防護要求以及危險評估的結果,制定全面、細致的標准操作規程和程序文件,對於關鍵的危險步驟設計出可行的防護措施並對這些細節瞭然於胸。
6.實驗室所需病源微生物樣品不得隨意採集和私自購買,樣品的採集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且必須由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具有相應的防護措施的情況方可進行,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如需購買必須報學校,由學校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經銷商統一購買。
7.實驗室對各種病源微生物要嚴格保存、保管,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內不得隨意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經上級主管理部門批准充許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8.實驗室發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進一步擴散,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並同時向學校及上級部門報告。
Ⅱ 微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固體廢棄物有哪些
微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固體廢棄物有棄置的樣本、培養物、載玻片、污染的工作服或進行致病菌檢測所穿的工作服、非一次性的實驗帽和口罩等。
所有棄置的樣本、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應棄置於專門設計的、專用的並有標記的用於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並集中存放在指定地點。在從實驗室取走之前,應通過高壓滅菌、化學消毒或其他被認可的技術進行處理,然後置於密封的容器中,分類做上標記,由專人安全運出實驗室。
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充滿量,不能超過其設計容量。利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直接棄置於耐扎容器內。培養物必須經121℃30min高壓滅菌。
載玻片上的活菌標本應裝於密閉容器中進行高壓滅菌,或經3%來蘇爾溶液或5%石炭酸溶液浸泡24 h後方可丟棄。染菌後的吸管,使用後放入5%煤酚皂溶液或石炭酸液中,最少浸泡24h(消毒液體不得低於浸泡的高度)再經121℃30min高壓滅菌。
塗片染色沖洗片的液體,一般可直接沖入下水道,致病菌的沖洗液須沖在燒杯中,經高壓滅菌後方可倒入下水道。做凝集試驗用的玻片或平皿,必須高壓滅菌後才能洗滌。
打碎的培養物,立即用5%煤酚皂溶液或石炭酸液噴灑和浸泡被污染部位,浸泡30min後再擦拭乾凈。污染的工作服或進行致病菌檢測所穿的工作服、非一次性的實驗帽和口罩等,應放入專用消毒袋內,經高壓滅菌後方能洗滌。
廢棄物的處理
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應征詢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設計和執行關於生物危害性廢棄物處理、運輸和廢棄的規劃之前,必須參考最新版的相關文件。實驗室廢棄物的管理目的是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棄物的危險減至為零,將其對環境的危害降為零。
實驗室廢棄物處理只可使用被承認的技術和方法,廢棄物的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和標準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高壓滅菌過的廢棄物可以在指定垃圾場掩埋處理,或在其他地方焚燒後處理。焚燒爐內的灰燼可以作為普通家庭廢棄物處理並由地方有關部門運走。
Ⅲ 微生物實驗室的潛在危害性氣溶膠有哪些
主要有兩大類吧:
一、核酸氣溶膠污染,即DNA/RNA氣溶膠污染。空氣與液體的液面摩擦,離心機離心,劇烈搖動反應管,PCR開蓋,移液器反復吸樣,污染物外泄等情況均會產生核酸氣溶膠。這類污染的危害對於PCR實驗結果尤其顯著:極微量的核酸氣溶膠污染, 即可形成假陽性。假陽性意味著實驗結果不可信,且直接造成實驗室的經濟損失。更嚴重的是,一旦形成氣溶膠污染,則可引起整個PCR實驗室的污染,甚至需要關閉實驗室。
二、微生物污染,比如致病性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金黃葡萄球菌等。分子生物學實驗室的臨床樣本中存在大量待測微生物,實驗儀器、檯面、門把手等地方仍殘留著以前分析研究的特定微生物。微生物可隨氣溶膠或形成氣溶膠而擴散,導致整個實驗室污染。這類污染危害包括導致實驗人員感染病菌,健康受到威脅;污染標本和實驗儀器;未經徹底消殺的病菌,在通風過程中對實驗室外界環境造成污染等。
對於這兩類污染,都要注意做好室內空氣的日常監測,相較於採集效率偏低的被動采樣法(表面擦拭、空氣下落等),可以用專業的氣溶膠采樣器來收集室內空氣樣本,然後對接後續各類檢測方法(分子檢測、免疫反應等),來快速有效監測實驗室氣溶膠污染的情況。
采樣器參數
Ⅳ 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措施有哪些
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可與其他用途房屋設在一棟建築物中,但必須自成一區。該區通過隔離門與公共走廊或公共部位相隔。2.2平面布局a)三級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的核心區包括實驗間及與之相連的緩沖間。b)緩沖間形成進入實驗間的通道。必須設兩道連鎖門,當其中一道門打開時,另一道門自動處於關閉狀態。如使用電動連鎖裝置,斷電時兩道門均必須處於可打開狀態。在緩沖間可進行二次更衣。c)當實驗室的通風系統不設自動控制裝置時,緩沖間面積不宜過大,不宜超過實驗間面積的八分之一。d)Ⅱ級或Ⅲ級生物安全櫃的安裝位置應遠離實驗間入口,避開工作人員頻繁走動的區域,且有利於形成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的氣流流型。2.3圍護結構a)實驗室(含緩沖間)圍護結構內表面必須光滑耐腐蝕、防水,以易於消毒清潔。所有縫隙必須加以可靠密封。b)實驗室內所有的門均可自動關閉。c)除觀察窗外,不得設置任何窗戶。觀察窗必須為密封結構,所用玻璃為不碎玻璃。d)地面應無滲漏,光潔但不滑。不得使用地磚和水磨石等有縫隙地面。e)天花板、地板、牆間的交角均為圓弧形且可靠密封,施工時應防止昆蟲和老鼠鑽進牆腳。2.4通風空調a)必須安裝獨立的通風空調系統以控制實驗室氣流方向和壓強梯度。該系統必須確保實驗室使用時,室內空氣除通過排風管道經高效過濾排出外,不得從實驗室的其他部位或縫隙排向室外;同時確保實驗室內的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進風口和排風口的布局應使實驗區內的死空間降低到最小程度。b)通風空調系統為直排系統,不得採用部分回風系統。c)環境參數:相對於實驗室外部,實驗室內部保持負壓。實驗間的相對壓強以-30Pa~-40Pa為宜,緩沖間的相對壓強以-15Pa~-20Pa為宜。實驗室內的溫、濕度以控制在人體舒適范圍為宜,或根據工藝要求而定。實驗室內的空氣潔凈度以GB50073—2001《潔凈廠房設計規范》中所定義的七級至八級為宜。實驗室人工照明應均勻,不眩目,照度不低於500lx。d)為確保實驗室內的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實驗室內不應使用雙側均勻分布的排風口布局。不應採用上送上排的通風設計。由生物安全櫃排出的經內部高效過濾的空氣可通過系統的排風管直接排至大氣,也可送入建築物的排風系統。應確保生物安全櫃與排風系統的壓力平衡。e)實驗室的進風應經初、中、高效三級過濾。f)實驗室的排風必須經高效過濾或加其他方法處理後,以不低於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中排放。該排風口應遠離系統進風口位置。處理後的排風也可排入建築物的排風管道,但不得被送回到該建築物的任何部位。g)進風和排風高效過濾器必須安裝在實驗室設在圍護結構上的風口裡,以避免污染風管。h)實驗室的通風系統中,在進風和排風總管處應安裝氣密型調節閥門,必要時可完全關閉以進行室內化學熏蒸消毒。i)實驗室的通風系統中所使用的所有部件均必須為氣密型。所使用的高效過濾器不得為木框架。j)應安裝風機啟動自動聯鎖裝置,確保實驗室啟動時先開排風機後開送風機。關閉時先關送風機後關排風機。k)不得在實驗室內安裝分體空調器。2.5安全裝置及特殊設備a)必須在主實驗室內設置Ⅱ級或Ⅲ級生物安全櫃。其安裝位置應滿足6.3.2.5d)中的要求。b)連續流離心機或其他可能產生氣溶膠的設備應置於物理抑制設備之中,該裝置應能將其可能產生的氣溶膠經高效過濾器過濾後排出。在實驗室內所必須設置的所有其他排風裝置(通風櫥、排氣罩等)的排風均必須經過高效過濾器過濾後方可排出。其室內布置應有利於形成氣流由「清潔」區域流向「污染」區域的氣流流型。c)實驗室中必須設置不產生蒸汽的高壓滅菌鍋或其他消毒裝置。d)實驗間與外部應設置傳遞窗。傳遞窗雙門不得同時打開,傳遞窗內應設物理消毒裝置。感染性材料必須放置在密閉容器中方可通過傳遞窗傳遞。e)必須在實驗室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壓力顯示報警裝置,顯示實驗間和緩沖間的負壓狀況。當負壓指示偏離預設區間必須能通過聲、光等手段向實驗室內外的人員發出警報.可在該裝置上增加送、排風高效過濾器氣流阻力的顯示。f)實驗室啟動工作期間不能停電。應採用雙路供電電源。如難以實現,則應安裝停電時可自動切換的後備電源或不間斷電源,對關鍵設備(生物安全櫃、通風櫥、排氣罩以及照明等)供電。g)可在緩沖間設洗手池:洗手池的供水截門必須為腳踏、肘動或自動開關。洗手池如設在主實驗室,下水道必須與建築物的下水管線分離,且有明顯標志。下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洗手池僅供洗手用,不得向內傾倒任何感染性材料。供水管必須安裝防迴流裝置。不得在實驗室內安設地漏。當必須在生物安全櫃外處理微生物時,需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如跟鏡、口罩、面罩、或其他防濺裝置),以免傳染源或其他有害物濺或灑到面上。2.6其他a)實驗台表面應不透水,耐腐蝕、耐熱。b)實驗室中的傢具應牢固。為易於清潔,各種傢具和設備之間應保持一定間隙。應有專門放置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台(架)。傢具和設備的邊角和突出部位應光滑、無毛刺,以圓弧形為宜。c)所需真空泵應放在實驗室內。真空管線必須裝置在線高效過濾器。d)壓縮空氣等鋼瓶應放在實驗室外。穿過圍護結構的管道與圍護結構之間必須用不收縮的密封材料加以密封。氣體管線必須裝置在線高效過濾器和防迴流裝置。e)實驗室中應設置洗眼裝置。f)實驗室出口應有發光指示標志。g)實驗室內外必須設置通訊系統。h)實驗室內的實驗記錄等資料應通過傳真機發送至實驗室外。
Ⅳ 如何控制微生物實驗室的質量
一、質量控制相關定義
質量控制:滿足質量要求的操作技術和活動。
質量保證:為了滿足實驗室質量要求 ,制定相應的計劃,實施證明(記錄)所進行的一系列的系統活動。
外部質量控制:通過互相校準和/或檢驗對實驗室的操作和結果所進行的控制。
內部質量控制:實驗室內部採取的以對比分析、跟蹤以及相關方法,對實驗室工作的連續性控制計劃。
質量手冊:是描述質量系統元素的文件或文件的集合。
二、實驗室要求
按國家實驗室認可的概念,是指一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這里所指的是實驗室(微檢室)內建立的質量管理的保證體系。人員、房屋、設備滿足檢測工作需要。
1、人員要求
實驗室人員的分類: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支持人員等。相應崗位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相應的技術能力證明(證書及證件)。微生物檢驗室因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負責室內的技術工作,並設立質量監督員。
2、房屋條件要求
房屋要求:具有適宜、足夠寬敞、通風有良好的照明。
房屋內牆面及地等應採用易於清潔的材料,保持房間清潔。
房間的設置,以其開展的工作內容加以分用,設立專用房間。
房間的大小還應根據從事實驗人員的進入數量上加以考慮。
3、環境設施要求
專用房間的溫濕度控制與記錄(樣品存放室)。
特殊環境的微生物指標控制與記錄(無菌室等)。
專用工作室的標准操作規程和定期的檢測校準程序(潔凈室等)。
特殊環境中的專用設施質量控制應符合有關要求(凈化工作台)。
三、設備控制和程序
微生物檢驗常用需監控的設備和儀器:
1)培養箱(生化培養箱或CO2培養箱等)、乾燥箱、高壓滅菌鍋、凈化工作台、pH計、 冰箱,(低溫冰箱或冷櫃)溫度計、紫外燈、顯微鏡、離心機、天平。
2)小計量容器。
3)微生物測定儀器、微生物檢定儀器、空氣采樣器、酶標儀專用等。
1、高壓滅菌鍋的溫度控制
高壓滅菌鍋;生物指示菌法(常用)、化學變色紙片及高壓滅菌鍋溫度計等方法進行檢測。
生物指示菌法是一種高壓滅菌鍋的效果顯示法。
高壓滅菌鍋由專人按作業指導書操作,並做好每一次的作業記錄。
高壓滅菌鍋使用時,內置物品不能太多,單位體積內的內容物(每瓶內的培養基)不能太多。同時應注意內容物不同耐受溫度。總的暴露時間最好不要超過45min。
高壓滅菌鍋日常工作記錄應包含以下信息:高壓滅菌的材料、開始時間、壓力/溫度、取出時間、高壓滅菌膠帶的顏色變化(日常常用無菌培養代替)。
高壓滅菌鍋溫度波動范圍:110,115和121±2℃。
高壓滅菌鍋校準周期一般在半年。
Ⅵ 微生物實驗室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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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
12月3日 15:30 內容太多,用上傳相關文件總是失敗。只傳給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滿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調整並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 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准,並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准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於運輸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
第十二條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於2人的專人護送,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 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准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採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並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並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並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 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准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准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准同意,並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並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已經建成並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批准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並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准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採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並採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 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並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 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 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並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 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並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同時採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 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於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採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於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採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准、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准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採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並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後註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 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於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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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微生物實驗室主要生物危險包括哪些
菌群的污染,廢掉或用過的培養基很容易集中產生大量菌群,要及時處理掉,否則容易造成微生物室的污染;其次是操作間,比較密閉,要盡量減少呆在裡面的時間。要說其他的就是玻璃製品容易破碎,注意劃傷手,人在操作時要注意關掉紫外燈,防止紫外灼燒。
Ⅷ 微生物實驗室是如何保證安全和避免污染的
BSL3實驗室是用來研究那些對個體危險高(一旦感染容易導致嚴重後果),對群體危險較低(不易大范圍高效傳播)的活病原體的場所,這些病原體包括鼠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毒、SARS、黃熱病毒、結核桿菌等等。BSL3實驗室必須遵循強制標准(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范GB 50346-2011)建設,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驗收之後才能根據所批準的研究范圍掛牌運行。整潔:微生物操作區是各種病原菌相對集中的地方,為了減少粉塵流動,防止交叉污染,操作區應與外界分開.實驗室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區應換鞋,送標本人員不進入操作區,操作區地面用專用拖把每天拖1 次,每周用消毒劑擦洗1 次.每天早上工作前,用紫外線照射30 min ,或每天工作後,用紫外線照射60 min ,對整個操作區進行消毒;下午工作結束後用消毒液消毒工作檯面,以保證工作環境的安全清潔.光線:細菌培養的細小菌落及血清試驗凝集顆粒的觀察,都需要有充足的光線.操作區除設置常規照明燈外,還必須安裝操作台燈,以保證實驗結果的正確判斷。溫度和濕度:由於無菌操作的要求,實驗過程中經常使用酒精燈,因此,微生物學實驗室不能安裝吊扇.為了達到實驗所需的適宜溫度,尤其是滿足某些儀器對溫度濕度的要求,實驗室應安裝空調.
Ⅸ 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操作規程
抄的哦
1 實驗室安全
1.1 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性
1.2 科室安全文檔
(a)生物危害防護:實際操作規程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19489-2004。2004-01-05發布,2004-10-01實施。)
(b)實驗室安全:原則和措施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准WS 233-2002。2002-12-03發布,2003-08-01實施。)
1.3 應用:
以上的操作規程應用於微生物科室的所有部門。工作人員或訪問人員必須遵守各項規定。
1.4 關於新規定或現行規定的修改案:
任何新規定或現行規定的修改案必須通知負責科室安全的人員及相關人員,他們將建議科室主任考慮實施。
1.5 生物性危害
1.5.1 與各種操作有關的生物危害水平取決於:
a.處理的傳染性物質的本身:
按照傳染性物質對個人和社區和潛在危險性以及經空氣傳播的可能性,其劃分成不同等級。所採用的等級劃分詳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原則和措施(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
b.使用的設備和設施:
處理不同等級的傳染性物質的要求在」實驗室安全」中已規定。這些符合要求的設備都要承擔重要臨床工作,科室負責人必須保證中應污染物水平。
c.培訓,特別是員工的安全性培訓和安全性經驗積累。所有員工應該接受一定訓練,能安全處理任何實驗室可能碰到的物質,避免將實驗不能處理或規定之外的傳染性物質暴露在實驗室,即使暴露事故在實驗室,即使暴露事故發生也要會正確處理。
1.5.2 傳染性物質的分類
1.5.2.1分類系統
生物危害防護:〔見1.2 (a)〕,根據生物因子對個體和群體的危害程度將其分為4級,危害等級Ⅳ最具危害性。
1.5.2.2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1-4
a.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1——對健康成人無致病性,對社區無危害性。通常一般微生物操作就足夠,不需特殊安全設備,工作的附近要有洗手設施。培養基上包含未鑒定物,因此,妥善處理對各級安全水平都至著重要。
b.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2——人類疾病相關物質,這種物質對實驗室工作人員有中度危險,並具有一定程度社區危險性。醫院微生物室所涉及的絕大多數物質屬此安全水平,生物危害警告應張貼,並且限制接近,應用醒目標語,若是能產生空氣傳播或飛濺的I,II類物質都就使用相就的操作台。實驗室就提供類似防護衣和手套,眼罩尤其是配戴隱形眼鏡者,也應提供類似安全水平的洗手設施,並且臨近工作區也應有高壓滅菌裝置。所有廢物和反復使用設備的去污染應有特定的程序。
c.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3——人類疾病相關物質,具有潛在空氣傳播性,能引起嚴重,致命疾病,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高度危險,並具有一定程度社區危險性。所有含有或懷疑含有生物案的標本必須標以」小心污染」標簽,並且同時標於盛放標本容器和申清單。然而作為預防保護還不足夠。應對所有血液,體液,分離的人體組織等有普通防護意識,它們都應視作傳染源。在此生物安全級,實驗室應控制對其接近。凡涉及該類物質都應使用I或II類工作台操作,也可以遵循II級操作注意事項,對所有廢物進行去污染處理,包括工作服和重復使用設備。
d.危險群/生物安全水平:4——對個人的危險如生物安全3級,但對社區有高度危險性。這些傳染性物質包括:
蜱源性腦炎病毒
支里半亞-剛果牛血熱病毒
Marburg
Virus
艾波拉病毒
Lagsa fever Virus
Junin HF Virus
Machupo HF Virus
Guanaruto HF Virus
Herpesvirus simiae (B Virus)
1.6 以下預防措施,所有實驗工作人員必須遵守:
1.6.1 工作服
a.所有實驗室成員在工作期間必須始終穿著所提供的工作服。離開實驗室時,工作服須掛在指定地方,不得在實驗室外冼工作服。
b.在處理含有或懷疑含有生物安全3級物質的標本時,必須在工作服外穿隔離衣。
c.在生物安全操作台內處理標本和培養基時,必須戴手套。
1.6.2 洗手池
洗手池須供應洗潔劑和紙巾。
1.6.3 洗手
所有工作人員在離開工作區必須洗手,並且要先脫去工作服和手套。
1.6.4 食物,飲水,吸煙,化妝品
食物和飲料不允許帶入任何處理標本的房間.不允許在處理標本的任何地方吸煙.不允許在處理標本的任何地方使用化妝品。
1.6.5 傷口和擦傷
手上的傷口和擦傷必須覆蓋保護物。
1.6.6 個人衣物
個人衣物不允許帶入實驗室,並且必須保存在帶鎖的櫃子里。
1.6.7 口吸移液管
這是禁用的。要求使用機械移液裝置。
1.7 常規預防措施應用於所有血液、體液、組織標本的操作中:
1> 無論何時都應盡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針頭或其它銳器。
2> 使用過的針頭和一次性切割器必須丟入專門的帶有蓋子和桶內,以備安全處理、防止容器過滿盛裝。
3> 使用過的針頭不許重新使用或再用手操作。
4> 打爛的玻璃必須放入堅硬的容器(不要用手),然後再放入黑色垃圾袋,如果是污染的,使用黃色垃圾袋。
5> 在接觸具有潛在性傳染性標本培養基、組織,必戴保護性手套,防止皮膚直接接觸。如果手套有可見的污染,必須先除去污染,再更換。手上有皮炎或傷口的工作人員的需要間接接觸傳染性物質的人員應戴保護性手套。
6> 在處理完標本、結束工作,甚至在上述規定帶手套時,應常規洗手。
7> 當血液、血液製品或其它體液污染發生時,應停止工作洗手,戴一次性手套再清除污染區。建議用含有效氯1000ppm的次氯酸鈉溶液。如果污染區較大用浸有次氯酸鈉溶液的濕布覆蓋10min去污染,並標示相應的警告,丟棄廢物及手套到生物安全級物理容器。注意飛濺的水滴和流淌會將污染帶到主污染區以外。
8> 所有在實驗室使用的具有潛在污染性的物質都需去污染,最好先高壓,再做處理。
9> 任何可能產生飛濺或氣霧的操作都應在生物安全操作台里進行。這些操作包括離心,分離血清,混合,超聲,收集組織受精卵,以及處理含有濃集的感染物質標本。
1.8 實驗室物質處理
a> 黑色塑料袋用來收集未污染或經高壓過需處理的廢物。
b> 廢紙屢用來收未污染的廢紙,用過的紙巾等。
c> 所有可能傳染的物質必須高壓或焚化。
d> 所有丟棄的標本,培養基和實驗室廢物必須放在專門容器里
e> 用白色聚丙烯罐盛裝2%新鮮配置次氯酸液,以供工作中丟棄標本,污染吸頭,棉拭子臨時處理待一天工作結束之後,再經高壓處理。
f> 黃色塑料袋用來處理污染的實驗室廢物。它們應封口再由工人拿去焚燒。
g> 帶蓋,帶標簽硬質容器用來盛裝針頭的銳器。
1.9 實驗室傳染性物的消毒
高壓
a.所有培養基的傳染性物質都要高壓,除非准備焚燒的,高壓的最大好處是使傳染性物質離開實驗室可保證安全。
b.用作此目的的高壓設備應在醫學技師監督下由實驗室工人操作。
c.高壓設備應定期由醫院設備組測試,檢修。這些測試包括商業使有的芽胞試紙實驗。多個高壓設備應有使用記錄,並自使用之日起由醫學技師連續記錄。任何不符都要向安全人員報告。
1.10 去污染
去污染劑:
1> 次氯酸溶液:用白色聚丙烯罐裝新鮮配置的含有效氯1000ppm的2%次氯酸溶液,放在多個工作室。
2> 5%的Printol:其50%水溶液用來處理濺在地板和傢具上的污染。
3> 戊二醛:新鮮配製成一定濃度,主要用於不能使用次氯酸鈉的儀器去污染,如離心機等。
4> 75%乙醇:主要用於對清潔表面的快速去污染。
1.11 離心機
1.11.1 注意事項:
a> 使離心機用的試管應具是厚管或塑料的,離心前應仔細檢查是否缺損。
b> 離心機需放置在合適的位置,操作都應能看見離心缸,以便能正確地將離心架放在轉子上。
c> 離心桶和離心架配對使用,負載後需仔細平
Ⅹ 如何處理微生物實驗室的廢棄物
廢液的處理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廢水來自有致病菌的培養物、洗滌水以及其他診斷檢測樣品等。對於實驗室產生的廢水,應盡快消毒滅菌,嚴防污染擴散,要加強污染源管理。
廢液處理方法有化學葯劑法和熱力消毒滅菌法。根據不同的處理對象和處理要求採用不同的方法對廢液進行處理。
(一)化學葯劑法
化學消毒葯劑按其殺菌由強到弱可分為滅菌劑、消毒劑、抑菌劑。廢水化學法消毒最好採用相關發生器、虹吸投葯法或高位槽投葯法,也可以在廢水入口處直接投加。投放液氯用加氯機,投放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發生器,投放次氯酸鈉用發生器或液體葯劑,投放臭氧用臭氧發生器,投放過氧化氫用過氧化氫發生器。
(二)物理熱力法
生物安全實驗室物理熱力法廢液處理系統是通過加熱方式連續對廢液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目的是使廢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到處理,避免引起污染擴散。
連續式廢液消毒滅菌是一種對生物性廢液進行滅菌的新技術,主要運用於生物安全實驗室廢液的處理。實驗室產生的廢液通過雙層排水管道從廢液入口進入緩沖儲液罐,產生的廢氣經過高效過濾器除菌後從透氣管排出。當液面達到一定的高度時,廢液出口閥門自動打開,同時啟動流速控制泵。將廢液以設定流速壓入預加熱/冷卻櫃進行預加熱處理,之後進入電加熱滅菌器,在滅菌器內廢液通過電加熱滅菌盤管進行高溫滅菌。已滅菌的廢液再進入預加熱/冷卻櫃經緩沖管後進行冷卻,冷卻後的廢液通過排污口排出。如需如此處理,則通過迴流管迴流至儲液罐,或直接進行再次連續處理。預加熱/冷卻櫃通過熱交換器,使已滅菌的高溫廢液對進入的待處理廢液進行預加熱,同時自己得到冷卻,以節約能源。與傳統的儲罐式滅菌技術相比,連續廢液消毒在效率、有效性、安全性和節約成本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
(三)混合處理法
對於生物安全實驗室來說,其實驗的對象種類較多,需要對廢液進行不同的處理,適用於採用化學葯劑和物理熱力混合法處理系統。該系統將熱力法連續廢液滅菌系統與化學葯劑處理裝置結合,對廢液進行熱力滅菌處理和化學葯劑處理,還可對滅菌系統內管道進行化學消毒。
(四)第二級廢水處理系統
第二級廢水處理系統可以處理經生物安全實驗室內第一級廢液處理系統處理後排出的廢水,還可以處理來自食堂、洗澡池、衛生間、洗手盆的一般生活污水及普通實驗過程中排放的無致病性微生物,但含有其他化學污染物的廢水。第二級廢水處理系統具備有效去除酸鹼、重金屬、有機溶劑及殺滅一般微生物的功能,使處理後的水質達到排放或中水回用的標准。
第二級廢水處理系統的原理及工藝流程如下:來自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廢水經隔油器除油,同生活污水經由孔徑為10mm的格柵除去較大的固體漂浮物後,匯集到調節池進行混合處理,再經直徑2mm~5mm的格柵處理,除去直徑大於5mm的固體漂浮物,進入初沉池。沉澱後上清液流入生化處理池進行生化處理,再經二次沉澱池沉澱後進入接觸池進行最後處理,符合GB 國家標准後排放。
02 廢氣的處理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排風、儀器設備(生物安全櫃、通風櫃等)的排氣會帶有致病微生物,這種廢氣如果直接排放到實驗室外,將會感染人群及動物,引起流行病暴發,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健康。因此,實驗室產生的廢氣,經過嚴格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污染廢氣主要來自實驗室空調通風系統、生物安全櫃、負壓通風櫃、干/濕熱消毒滅菌器、離心機排風罩等易產生帶菌、帶毒氣溶膠的設備的排風,以及焚燒爐排放的煙塵等。
對安裝的送排風系統的實驗室總體要求是控制實驗室的氣流方向和壓力梯度,使通過初效、中效、高效三級過濾器後的氣體由清潔區流向污染區;室內採用上送下排,使污染區和半污染區的氣流死角和渦流降至最小程度;特別要指出的是,要確保實驗室空氣只能通過高效過濾器經專用排風管道排出。第一級高效過濾器應安裝在實驗室排風管道的前端(其他通風設備同理).若需加裝第二級排風高效過濾器,應將其串接在離第一道高效過濾器後500 mm以遠至排風機之前的地方(選擇易維護、易操作和易更換的地方,如排風機技術夾層)。高效空氣過濾器的安裝與更換應牢固、符合氣密性要求,並應由有資質的技術人員來進行。通常高效過濾器在更換前應經過消毒滅菌,或採用可在氣密袋中進行過濾器更換的位置。坐應急處理時維修人員應身著防護服,更換下來的高效過濾器應立即進行消毒或焚燒。每個高效過濾器在安裝、更換、維護後都應進行檢測,運行期間要進行日常監視,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進行檢測,以確保其性能。應能控制實驗室排風系統與其他排風設備(生物安全櫃、負壓通風櫃、動物負壓隔離器、離心機排風罩等)排風的壓力平衡和響應速度匹配。應安裝自動聯鎖裝置,確保實驗室內不出現正壓和確保其他排風設備氣流不倒流。實驗室的排風應經高效過濾後由排風機向空中排放。外部排風口應遠離送風口,並設置在主導風的下風向,應至少高於所在建築屋面2m以上,應有防雨、防鼠、防蟲設計,但不影響氣體直接向上空排放。在送風和排風總管處應安裝氣密性密封閥,必要時可完全關閉以進行室內或風管化學熏蒸或循環消毒滅菌。
03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固體廢棄物是指人類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且對所有者在一定時間和地點已不再具有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固態或半固態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 2004年12月29日)中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並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做出了特別規定。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固體廢棄物來源於實驗器材廢物、含有傳染性生物因子的廢棄樣本和培養物、廢棄的感染動物、實驗室廢棄的空氣凈化材料等。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廢棄物屬危險廢物,不能回收利用,必須經滅菌處理後丟棄或焚燒處置後填埋。固體廢物由於不適當地處理、儲存、運輸、處置或管理上的疏忽,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顯著的威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進行污染廢物的收集、運輸、儲存。
所有棄置的樣本、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應棄置於專門設計的、專用的並有標記的用於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並集中存放在指定地點。在從實驗室取走之前,應通過高壓滅菌、化學消毒或其他被認可的技術進行處理,然後置於密封的容器中,分類做上標記,由專人安全運出實驗室。生物廢棄物容器的充滿量,不能超過其設計容量。利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直接棄置於耐扎容器內。培養物必須經121 ℃ 30 min高壓滅菌。
載玻片上的活菌標本應裝於密閉容器中進行高壓滅菌,或經3%來蘇爾溶液或5%石炭酸溶液浸泡24 h後方可丟棄。染菌後的吸管,使用後放入5%煤酚皂溶液或石炭酸液中,最少浸泡24 h (消毒液體不得低於浸泡的高度)再經121 ℃ 30 min高壓滅菌。塗片染色沖洗片的液體,一般可直接沖入下水道,致病菌的沖洗液須沖在燒杯中,經高壓滅菌後方可倒入下水道。做凝集試驗用的玻片或平皿,必須高壓滅菌後才能洗滌。打碎的培養物,立即用5%煤酚皂溶液或石炭酸液噴灑和浸泡被污染部位,浸泡30 min後再擦拭乾凈。污染的工作服或進行致病菌檢測所穿的工作服、非一次性的實驗帽和口罩等,應放入專用消毒袋內,經高壓滅菌後方能洗滌。
實驗室應確保由經過適當培訓的人員,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和設備處理危險廢棄物。不允許積存垃圾和積存實驗室廢棄物,已裝滿的容器應及時封存,在去污染或最終處置之前,應存放在指定的通常在實驗室區內的安全地方。答案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