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物安全工作下一步打算
建設以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環境風險有效防控為重點的生態安全體系是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的重要內容。生態環境安全體系是由生物安全、環境安全、系統安全三方面組成的動態安全體系,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為避免和有效應對生物安全風險,「十四五」時期應強化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礎性工作。
強化生物安全領域立法。完善生物安全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建立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穩定性和功能性,維持足夠的生態空間,確保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科學處理涉及生態環境的重大風險問題。
以生態性預防維持生態平衡。傳染病的生態性預防是用生態學方法控制特定病毒傳播,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保持自然界生態平衡,杜絕或減少因生態環境破壞而導致的動物病原體向人類轉移。開展生態型預防,一是通過封禁保護、自然修復的辦法,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維護生態系統健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其他物種的生存空間;二是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構建復合生態系統,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建設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恢復生態平衡,遏制病原體媒介和宿主的生存條件,進而防止傳染病發生流行;三是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加大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力度,實行野生動物分區劃片保護,禁止濫捕、販運野生動物,最大限度避免病原體由野生動物向人類傳播。
做好環境污染治理。治理環境污染可以有效阻斷病原體繁殖和遷移的載體和條件,特別是在發生重大傳染病時期,為阻斷傳播途徑,應強化醫療廢物處置、醫療污水治理、空氣殺菌消毒等工作。在醫療固體廢棄物處置環節,須防止出現二次傳染或環境污染。對此,應建立科學的疫情醫療廢物處置機制,實行分類分流焚化處置。在醫療污水處置環節,須加強疫情地區污水水體監管,尤其要對農貿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場所的污水加強監測,確保出水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要求,防止各類地表水和地下水受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醫療廢物污染。在阻斷空氣疫源環節,要加強對醫院、隔離場所等病原體密集區空氣的致病微生物檢測,並對空氣中的微生物、細菌進行消毒處理,防止氣溶膠傳播。
注重科技創新,推動成果轉化應用。開展生態環境與傳染病發生機理的專項攻關研究。如宿主動物傳染人的機理研究、生態環境變化對病原體變異影響的研究、環境中病原微生物的快速監測研究、環境污染對病原體傳播能力的影響研究、生態環境因素與病原體傳播的關系研究、自然災害帶來的健康損失和應急系統建設研究、傳染病國際間傳播機制與防控研究等。研究建設傳染病防控生態環境監測體系,開展對傳染病流行生態環境的動態跟蹤監測,重點建立動物傳染病監測系統。做好生態防控傳染病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工作。打通科研部門與防控實施部門之間的壁壘,讓科研成果轉化為具體的防控方案與舉措,提高傳染病防控水平。實施項目生態流行病學評估。在制定大規模開發規劃和實施重大項目時,前置實施生態流行病學評估,論證項目對生態環境的改變、對人類健康造成的影響,盡量避免對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致病古老病原體生存環境的破壞,降低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破壞引發重大傳染性疾病的風險。
⑵ 國家建立什麼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物安全數據、資料等信息匯交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一、生物安全法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二、生物安全法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生物安全法的意義
生物安全法的施行,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環境的安全與平衡。我們所生活社會必須依賴生態環境,所以要嚴格治理突發性的污染傳染病入侵到生物。比如我們正在經歷的新冠病毒,至今人類還沒有查到它的源頭,但是這類病毒不可能是無緣無故出現的,所以全世界都要聯合起來,實施生物安全法制度。
(2)如何建立生物安全保障體制擴展閱讀: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物安全數據、資料等信息匯交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國家生物安全總體情況、重大生物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發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⑶ 生物安全法第2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地點或者涉嫌實施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監測、勘查、檢查或者核查;
2、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3、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檔案、記錄、憑證等;
4、查封涉嫌實施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場所、設施;
5、扣押涉嫌實施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以及相關物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生物安全違法信息應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⑷ 如何結合2020疫情談談怎麼維護生物安全
1、確保生物安全,要重點突出「依法防疫」。不論是疫情防控吃緊的階段,還是疫情預防時期或者疫情防控結束之後,任何時候防疫工作都離不開法治的保障,防疫工作不講法,必然就在無形中增加了防疫工作的風險性。
能否具有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安全意識,直接關繫到防疫工作的開展能否得到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有效支持。認識不到位、安全意識上不去,依法防疫工作就無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通過科技手段來了解病毒等微生物的習性以及通過制度化的隔離措施來保護人類免受病毒的侵入,這些人為措施都是人類為了保障自身的健康和生命採取的應對自然災害的「安全措施」。
3、關注「生物安全」問題,特別是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角度來認識維護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4)如何建立生物安全保障體制擴展閱讀
從維護生物安全的角度來認真地對待病毒可能給人類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是迄今為止能夠被防疫實踐證明最有效的手段。
所以,面對病毒侵入可能給人類造成的巨大侵害,如果人類社會能夠高度重視和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特別是政府和社會公眾都能增強自身應對病毒等微生物侵害的「安全意識」,那麼,縱然發生了再大、再迅猛的未知病毒侵害疫情,人類社會也能眾志成城、共克時艱。
未知病毒何時出現、會造成多大的危害,這是目前人類科技能力尚不能完全掌控的事情。所謂的特效葯和疫苗也不是按照人們主觀意願隨時可以產生的,但是,人類面對可能出現的未知病毒等微生物的侵害具備必要的「安全」意識,則是可以通過制度和規則來實現的。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第三條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第五條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第六條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九條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一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