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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製品穩定性研究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28 00:23:50

㈠ 葯物制劑的穩定性有哪些方法

控制溫度:抗生素、生物製品-無菌操作、冷凍乾燥

2.控制水分及濕度:干法制粒、流化噴霧制粒

3.遮光

4.驅逐氧氣:煮沸、通CO2/N2,真空包裝

5.加入抗氧劑(4硫、**叔丁基**)/金屬離子絡合劑(EDTA-2Na)

6.調節pH

7.改變溶劑、

㈡ 什麼是生物制劑有什麼優點

在葯劑書上這是整整一章的內容,撿一些重要和基礎的告訴你

生物制劑不僅僅是原料與一般葯品不同,生產工藝也不同。簡單的來說它就是利用現代生物技術,藉助某些微生物、植物或動物來生產所需的葯品,採用DNA重組技術或其它生物新技術研製的蛋白質或核酸類葯物,也成為生物制劑。
純生物制劑,就是說裡面除了輔料外不含傳統的化學葯物。
最早的生物制劑葯出於1982年,就是胰島素。生物制劑目前國內外批准上市的僅有50種左右,而正在研究的有上百種,非常熱的學科。

與其它葯物的區別和好處就是。在研究病理、病生理時發現許多疾病的過程中體內蛋白質或者多肽不平衡,於是蛋白質和多肽在維持機體平衡,治療疾病上受到了重視。傳統的化學葯物是在小分子的基礎上通過調解蛋白質合成或者機體一些激素、細胞因子的分泌來治療疾病。而生物制劑它是直接補充所需要的蛋白質、激素、細胞因子等。但是這類葯物非常非常不穩定,如何在保持它生產、運輸、儲藏及在人體中的穩定性,是研究的重點。

眾所周知蛋白質、多肽分子量非常大,而且是被酶消化的。因此目前絕大部分生物制劑沒有辦法做成口服的制劑,它們通常要麼在口腔、胃腸里被酶代謝失去活性,即使倖存下來,由於分子量太大也無法被胃腸道吸收。所以最常用的仍然是針劑,目前通過鼻粘膜、直腸吸收的劑型也有開發。現在常見的生物制劑葯物,口服的也就是奧曲肽。

所以總的來說,生物制劑的優點是治療直接,什麼紊亂就補什麼,缺多少補多少,比化學葯品直接,也比化學葯物更加個體化。缺點是非常不穩定,不容易吸收,不如化學葯物易於服用。至於不良反應,沒有可比性,象干擾素一類的能寫出上千字的不良反應,不能說生物制劑不良反應小,那是絕對不科學的。

至於保健品,老實說大多數是騙人的。因為保健品的上市不要求嚴格的實驗去證實它在人體內如何分解、吸收,吸收的濃度是多少,這個濃度是否有治療意義。

PS:樓上說的完全不是生物制劑葯物啊,舉的例子也不是國家已批準的葯物啊

㈢ 體外診斷試劑加速穩定性研究資料怎麼寫啊

穩定性研究中的常見問題 71 研究內容不完整 《. 新生物製品審評辦法》 有關體外診斷試劑申報項 目中, 沒有要求進行運輸模 擬和使用過程中的穩定性研.

㈣ 生物製品的特點

生物製品和生化葯品的不同有:

1、定義不一樣:生化葯品是從生物體分離、純化以及用化學合成、微生物合成或現代生物技術所得到的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疾病的物質。 生物製品是指應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細胞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等生物技術獲得的微生物、細胞及各種動物和人源的組織和液體等生物材料制備的,用於人類疾病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葯品。

2、特點不一樣:生化葯品的特點是生物體中的基本生化成分或類似物,這些成分均具有生物活性或生理功能。生物製品的特點是,他是一種生物活性制劑,例如疫苗,就是由細菌或病毒加工製成的生物活性制劑。

3、製作方法不一樣:生物製品是用病原微生物(細菌、病毒、立充次體)、病原微生物的代謝產物(毒素)以及動物和人血漿等製成的。生化葯品是以生物化學方法為手段從生物材料中分離、純化、精製而成的。

㈤ 生物製品申報穩定性試驗要做多久

生物製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

(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治療用生物製品

一、注冊分類

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

2.單克隆抗體。

3.基因治療、體細胞治療及其製品。

4.變態反應原製品。

5.由人的、動物的組織或者體液提取的,或者通過發酵制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組份製品。

6.由已上市銷售生物製品組成新的復方製品。

7.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生物製品。

8.含未經批准菌種制備的微生態製品。

9.與已上市銷售製品結構不完全相同且國內外均未上市銷售的製品(包括氨基酸位點突變、缺失,因表達系統不同而產生、消除或者改變翻譯後修飾,對產物進行化學修飾等)。

10.與已上市銷售製品制備方法不同的製品(例如採用不同表達體系、宿主細胞等)。

11.首次採用DNA重組技術制備的製品(例如以重組技術替代合成技術、生物組織提取或者發酵技術等)。

12.國內外尚未上市銷售的由非注射途徑改為注射途徑給葯,或者由局部用葯改為全身給葯的製品。

13.改變已上市銷售製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

14.改變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不包括上述12項)。

15.已有國家葯品標準的生物製品。

二、申報資料項目

(一)綜述資料

1.葯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立題目的與依據。

4.研究結果總結及評價。

5.葯品說明書樣稿、起草說明及參考文獻。

6.包裝、標簽設計樣稿。

(二)葯學研究資料

7.葯學研究資料綜述。

8.生產用原材料研究資料:

(1)生產用動物、生物組織或細胞、原料血漿的來源、收集及質量控制等研究資料;

(2)生產用細胞的來源、構建(或篩選)過程及鑒定等研究資料;

(3)種子庫的建立、檢定、保存及傳代穩定性資料;

(4)生產用其它原材料的來源及質量標准。

9.原液或原料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確定的理論和實驗依據及驗證資料。

10.制劑處方及工藝的研究資料,輔料的來源和質量標准,及有關文獻資料。

11.質量研究資料及有關文獻,包括參考品或者對照品的制備及標定,以及與國內外已上市銷售的同類產品比較的資料。

12.臨床試驗申請用樣品的製造和檢定記錄。

13.製造和檢定規程草案,附起草說明及檢定方法驗證資料。

14.初步穩定性研究資料。

15.直接接觸製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准。

(三)葯理毒理研究資料

16.葯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

17.主要葯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8.一般葯理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9.急性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0.長期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1.動物葯代動力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2.遺傳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3.生殖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4.致癌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26.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27.復方制劑中多種組份葯效、毒性、葯代動力學相互影響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8.依賴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四)臨床試驗資料

29.國內外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綜述。

30.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草案。

31.臨床研究者手冊。

32.知情同意書樣稿及倫理委員會批准件。

33.臨床試驗報告。

(五)其他

34.臨床前研究工作簡要總結。

35.臨床試驗期間進行的有關改進工藝、完善質量標准和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總結及試驗研究資料。

36.對審定的製造和檢定規程的修改內容及修改依據,以及修改後的製造及檢定規程。

37.穩定性試驗研究資料。

38.連續3批試產品製造及檢定記

㈥ 生物技術葯物制劑的穩定性研究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生物葯物是指運用生物學、醫學、生物化學等的研究成果,綜合利用物理學、化學、生物化學、生物技術和葯學等學科的原理和方法,利用生物體、生物組織、細胞、體液等製造的一類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製品。生物葯物,包括生物技術葯物和原生物制葯。
指包括生物製品在內的生物體的初級和次級代謝產物或生物體的某一組成部分,甚至整個生物體用作診斷和治療的醫葯品本專業培養具備扎實的生物技術和葯學基礎理論、基本知識,熟練掌握現代生物技術和制葯技術的常用實驗流程,初步了解生物技術制葯企業生產和銷售環節的流程,能夠勝任現代生物技術實驗室和生物技術制葯企業崗位基本要求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技術應用型高級實用人才。
本專業學生應掌握生物化學、生化分離分析技術、生物技術及工業葯劑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受到生物制葯研究和生產技術的基本訓練,畢業後能從事生物葯物的資源開發、產品研製、生產、技術管理、質量控制等工作。
通過學習,將具備以下幾方面的能力:
1.掌握化學制葯、生物制葯、葯物制劑技術與工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掌握葯物生產裝置工藝與設備設計方法;
3.具有對葯品的新資源、新產品、新工藝進行研究、開發和設計的初步能力;
4.熟悉國家對於化工與制葯生產、設計、研究與開發、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了解制葯工程與制劑方面的理論前沿,了解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的發展動態;
6.熟悉掌握一門外語,具備聽、說、讀、寫能力,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㈦ 如何設計凍干生物製品復溶後的穩定性試驗

對於乾燥熱敏性製品和需要保持生物活性的物質,凍干是一種有效的方法。此法是將需要乾燥的製品在低溫下使其所含的水分凍結,然後放在真空的環境下乾燥,讓水分由固體狀態直接升華為水蒸氣並從製品中排除而使製品活動乾燥。該方法有效地防止了製品理化及生物特性的改變,對生物組織和細胞結構和特徵的損傷較小,使其快速進入休眠狀態,有效保護了許多熱敏性葯物生物製品有效成份的穩定性。如蛋白質、微生物類不會發生變性和丟失其生物活性;其次,凍干製品在乾燥後形態疏鬆、顏色基本不發生改變,加水後能夠快速溶解並恢復原有水溶液的理化特性和生物活性。第三,由於乾燥在真空條件下進行,對於一些易氧化的物質具有很好的保護作用。第四,製品經過凍干後水份含量非常低,使製品的穩定性提高,受污染的機會減小,這不僅方便了運輸還延長了製品保存期限 。

㈧ 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99)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加強新生物製品研製和審批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生物製品是應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細胞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等生物技術獲得的微生物、細胞及各種動物和人源的組織和液體等生物材料制備,用於人類疾病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葯品。第三條新生物製品系指我國未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當改換制備疫苗和生物技術產品的菌毒種、細胞株及其他重大生產工藝改革對製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顯著影響時按新生物製品審批。第四條新生物製品審批實行國家一級審批制度。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新生物製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檢定、審批、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新生物製品命名及分類第六條新生物製品的命名應遵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和葯品命名原則的有關規定命名。第七條新生物製品分為五類:
第一類:國內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
第二類:國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葯典或規程,我國也未進口的生物製品。
第三類:1.療效以生物製品為主的新復方制劑。
2.工藝重大改革後的生物製品。
第四類:1.國外葯典或規程已收載的生物製品。
2.已在我國批准進口注冊的生物製品。
3.改變劑型或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
第五類:增加適應症的生物製品。第三章新生物製品研製的要求第八條新生物製品研製內容,包括生產用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標准、檢定方法、保存條件、穩定性以及與製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免疫學、葯理學、毒理學、葯代動力學等臨床前的研究工作和臨床研究。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製造檢定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草案)。第九條新生物製品研製和生產要分別符合我國《葯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有關規定。第十條新生物製品研製過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各階段的要求如下。
1.實驗研究
包括應用基礎研究,生產用菌毒種或細胞株的構建、選育、培養、遺傳穩定性,生物組織選擇,有效成分的提取、純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製造和質量檢定的基本條件和方法。
2.小量試制
根據實驗研究結果,確定配方、建立制備工藝和檢定方法,試制小批量樣品,進行臨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實驗,並制定製造與檢定基本要求。
3.中間試制
(1)生產工藝基本定型,產品質量和產率相對穩定,並能放大生產。
(2)有產品質量標准、檢定方法、保存穩定性資料,並有測定效價用的參考品或對照品。
(3)提供自檢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復檢合格,並能滿足臨床研究用量的連續三批產品。
(4)制定較完善的製造檢定試行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草案)。
4.試生產
在試生產階段,完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准及其檢定方法;同時按有關規定完成第Ⅳ期臨床試驗、製品長期穩定性研究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
5.正式生產
按要求完成試生產期工作後,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轉入正式生產。第四章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申報與審批第十一條申報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研製單位要填寫申請表(附件一),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材料(附件二、三、四、五,其中保密資料按保密有關規定辦理),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研製條件和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意見後,報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第十二條除體外診斷試劑外,生物製品臨床研究須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研究用葯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准應與臨床前研究用葯一致。
1.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工作,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單位按照附件六、七的技術要求和程序組織實施。
2.治療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參照新葯臨床研究的要求,須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葯品臨床研究基地按《葯品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CP)的要求進行。
3.體外診斷用品的臨床研究,申報單位於申報前,須在三個以上省級醫療衛生單位用其他方法診斷明確的陽性、陰性標本(總數一般不少於1000例)考核其申報品種的特異性、敏感性。申報後,根據需要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定單位做進一步的臨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單克隆抗體、體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的臨床研究申報和審批具體要求見附件四、八、九。
5.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用葯由研製單位無償提供並承擔研究費用。Ⅳ期臨床試驗用葯的提供和研究費用,由生產單位與承擔單位雙方商定;有明確規定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㈨ 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加強新生物製品研製和審批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物製品是應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細胞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等生物技術獲得的微生物、細胞及各種動物和人源的組織和液體等生物材料制備,用於人類疾病預防、治療和診斷的葯品。
第三條新生物製品系指我國未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當改換制備疫苗和生物技術產品的菌毒種、細胞株及其他重大生產工藝改革對製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顯著影響時按新生物製品審批。
第四條新生物製品審批實行國家一級審批制度。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新生物製品研究、生產、經營、使用、檢定、審批、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新生物製品命名及分類
第六條新生物製品的命名應遵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和葯品命名原則的有關規定命名。
第七條新生物製品分為五類:
第一類:國內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
第二類:國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葯典或規程,我國也未進口的生物製品。
第三類:1.療效以生物製品為主的新復方制劑。
2.工藝重大改革後的生物製品。
第四類:1.國外葯典或規程已收載的生物製品。
2.已在我國批准進口注冊的生物製品。
3.改變劑型或給葯途徑的生物製品。
第五類:增加適應症的生物製品。
第三章新生物製品研製的要求
第八條新生物製品研製內容,包括生產用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標准、檢定方法、保存條件、穩定性以及與製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免疫學、葯理學、毒理學、葯代動力學等臨床前的研究工作和臨床研究。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製造檢定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草案)。
第九條新生物製品研製和生產要分別符合我國《葯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新生物製品研製過程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各階段的要求如下。
1.實驗研究
包括應用基礎研究,生產用菌毒種或細胞株的構建、選育、培養、遺傳穩定性,生物組織選擇,有效成分的提取、純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製造和質量檢定的基本條件和方法。
2.小量試制
根據實驗研究結果,確定配方、建立制備工藝和檢定方法,試制小批量樣品,進行臨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實驗,並制定製造與檢定基本要求。
3.中間試制
(1)生產工藝基本定型,產品質量和產率相對穩定,並能放大生產。
(2)有產品質量標准、檢定方法、保存穩定性資料,並有測定效價用的參考品或對照品。
(3)提供自檢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復檢合格,並能滿足臨床研究用量的連續三批產品。
(4)制定較完善的製造檢定試行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草案)。
4.試生產
在試生產階段,完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准及其檢定方法;同時按有關規定完成第Ⅳ期臨床試驗、製品長期穩定性研究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
5.正式生產
按要求完成試生產期工作後,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轉入正式生產。
第四章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申報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研製單位要填寫申請表(附件一),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材料(附件二、三、四、五,其中保密資料按保密有關規定辦理),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研製條件和原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意見後,報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
第十二條除體外診斷試劑外,生物製品臨床研究須經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評、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研究用葯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准應與臨床前研究用葯一致。
1.預防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工作,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單位按照附件六、七的技術要求和程序組織實施。
2.治療用新生物製品臨床研究參照新葯臨床研究的要求,須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葯品臨床研究基地按《葯品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CP)的要求進行。
3.體外診斷用品的臨床研究,申報單位於申報前,須在三個以上省級醫療衛生單位用其他方法診斷明確的陽性、陰性標本(總數一般不少於1000例)考核其申報品種的特異性、敏感性。申報後,根據需要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指定單位做進一步的臨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單克隆抗體、體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的臨床研究申報和審批具體要求見附件四、八、九。
5.Ⅰ、Ⅱ、Ⅲ期臨床試驗用葯由研製單位無償提供並承擔研究費用。Ⅳ期臨床試驗用葯的提供和研究費用,由生產單位與承擔單位雙方商定;有明確規定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中外合作研製的新生物製品,合作雙方在國內外實驗研究的資料和樣品均可用於臨床研究申報。
第五章新生物製品生產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四條新生物製品Ⅲ期臨床試驗結束後,研製單位填寫申請表(附件十三),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資料(附件二),報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批准後發給新葯證書。
多家聯合研製的新生物製品,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給每個單位頒發研製單位聯合署名的新葯證書。
第十五條多家聯合研製的新生物製品,第一類新生物製品允許其中兩個單位生產;其他類別的新生物製品允許一個單位生產。
第十六條申報生產新生物製品的企業,在經過國家驗收符合GMP要求的車間內連續生產三批,經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抽樣檢定合格,填報申請表(附件二),提交新葯證書、生產車間驗收文件、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的檢定報告復印件,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批准後,發給批准文號。第一類為「國葯試字SXXXXXXXX」,其中S代表生物製品,其他類別的新生物製品除某些製品外均為「國葯准字SXXXXXXXX」。
第十七條更換生產用菌毒種或細胞的疫苗、生物技術產品或氨基酸數目、順序等結構發生改變的生物技術產品以及需試產期考核的改變給葯途徑的產品核發試生產文號。
第十八條國葯試字新生物製品試生產期二年。試生產期滿3個月前,生產單位填寫申請表(附件十四),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資料(附件二),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審批期間,其試生產批准文號仍然有效。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試生產期者,經批准可延長試生產期。批准轉正式生產的產品,發給新的批准文號為「國葯准字SXXXXXXXX」,逾期未提出轉正式生產申請或試產期滿未批准轉正式生產的產品原批准文號取消。
第十九條已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經過工藝重大改革,研究資料證明改革後的產品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顯提高者,按新生物製品審批後,發給新的批准文號,原工藝產品的批准文號予以取消。其他單位採用新工藝時按新葯技術轉讓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凡新生物製品申報原料葯的,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核發新葯證書和批准文號。
第二十一條新體外診斷試劑,研製單位完成產品臨床考核,其連續三批產品(批量見附件十二)經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檢定合格後,填寫申請表(附件十),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附件二、四、十、十一),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批准後,發新葯證書,具備相應生產條件者發批准文號。生產單位用外購的主要原材料制備的新體外診斷試劑,經批准,發批准文號,不發新葯證書。
第六章新生物製品製造檢定規程的轉正
第二十二條新生物製品生產批准後,其製造檢定規程為試行規程。試行期第一類為三年(含試生產期),其他類別為二年。
第二十三條試行期滿三個月前,生產企業填寫申請表(附件十五),提交規定的有關申報資料(附件十六),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條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責成中國生物製品標准化委員會對試行規程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附件十六)進行審查,提出製造檢定正式規程,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發布。
第二十五條規程試行期滿,未提出轉正申請或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生產企業,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取消其產品的批准文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體外診斷試劑指免疫學、微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等體外診斷試劑。
第二十七條抗生素、動物臟器製品按《新葯審批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生物製品工藝重大改革的審查認定由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
第二十九條治療用生物製品臨床研究的要求、新生物製品的技術轉讓、新生物製品研製過程中違規處罰等與《新葯審批辦法》規定類同的事項均參照《新葯審批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㈩ 生物製品葯品穩定劑有哪些

穩定劑有很多種,一些比較比較常見的有海藻糖,醫葯配料,醫葯中間體,植物提取物,化妝品配料。以及各種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甜味劑,斌形劑,填充劑,著色劑,矯味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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