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保護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條件,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生態安全和糧食安全的保障。下面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就地保護
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包含保護對象在內的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劃分出來,進行保護和管理。比如,建立自然保護區實行就地保護。自然保護區是有代表性的自然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天然分布區,包括自然遺跡、陸地、陸地水體、海域等不同類型的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還具備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生態旅遊的重要功能。
二.遷地保護
遷地保護是在生物多樣性分布的異地,通過建立動物園、植物園、樹木園、野生動物園、種子庫、基因庫、水族館等不同形式的保護設施,對那些比較珍貴的物種、具有觀賞價值的物種或其基因實施由人工輔助的保護。遷地保護目的只是使即將滅絕的物種找到一個暫時生存的空間,待其元氣得到恢復、具備自然生存能力的時候,還是要讓被保護者重新回到生態系統中。
三.建立基因庫
目前,人們已經開始建立基因庫,來實現保存物種的願望。比如,為了保護作物的栽培種及其會滅絕的野生親緣種,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庫網。現在大多數基因庫貯藏著谷類、薯類和豆類等主要農作物的種子。
四.構建法律體系
人們還必須運用法律手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來保護生物多樣性。比如,加強對外來物種引入的評估和審批,實現統一監督管理。建立基金制度,保證國家專門撥款,爭取個人、社會和國際組織的捐款和援助,為實踐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經濟支持等。
五.從自身做起
自身堅決不食用較為珍稀的野生動物,如國家的保護動物等。當自己看到有不法單位或個人銷售這類動物,應積極向當地工商局舉報,並對其進行勸說。也要教育家長不去吃它們。只要我們做好了以上這幾點,我相信,生物的多樣性不會再迅速地減少,或許再不會減少。
② 你認為該如何有效的保護海洋生物有什麼建議
在過去的十幾年裡,海洋生物的多樣性正在逐步的減少,越來越多的海洋生物瀕臨滅絕甚至已經滅絕了。而海洋生物對我們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比如提供食物,保持地球生態平衡等。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有效地保護海洋生物呢,以下是我的一些觀點:
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離不開海洋的,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也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③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四種措施是什麼
一是就地保護,大多是建自然保護區,比如卧龍大熊貓自然保護區等;
二是遷地保護,大多轉移到動物園或植物園,比如,水杉種子帶到南京的中山陵植物園種植等;
三是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科學研究,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和政策;
四是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宣傳和教育。
其中最重要的是就地保護,可以免去人力、物力和財力,對人和自然都有好處。就地保護利用原生態的環境使被保護的生物能夠更好的生存,不用再花時間去適應環境,能夠保證動物和植物原有的特性。
國際措施
世界各國正在採取一致行為以共同應對日益嚴重的全球性生物多樣性危機。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里約宣言》,在所發布的《地球憲章》中指出,「地球提供了生命演化所必需的條件,生命群落的恢復力和人類的福祉依賴於:保護一個擁有所有生態系統、種類繁多的動植物、肥沃的土壤、純凈的水和清潔的空氣的健全的生物圈。資源有限的全球環境是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
保護地球的生命力、多樣性和美麗是一種神聖的職責」。《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共有196個締約方,中國是最早的締約方之一。
該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動植物和地球上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
④ 保護生物的多樣性我們應該怎麼做
盡量建立自然保護區,加大對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宣傳。並且應該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
由於建立自然保護區有一些從跟本上觸犯了農民的利益,所以,在建立自然保護區時,在條件允許下,國家對農民給予補貼,並對胡亂開墾的行為進行強制禁止。
國家建立瀕危物種的物質庫,這是對瀕危物種的又一種保護。
避免當地居民進行亂砍濫伐,國家鼓紶紶官咳擢糾規穴海膜勵人民種樹,然人民少用樹枝做燃料。
保護我們的生命之源——水。一方面,不應對當地河流、湖泊進行污染,另一方面,從生活中節約並合理用水。
自己要在平時愛護小動物,不要偷獵,且面對偷獵者,應向當地公安局舉報。
自身堅決不食用較為珍稀的野生動物,如國家的保護動物等。當自己看到有不法單位或個人銷售這類動物,應積極向當地工商局舉報,並對其進行勸說。也要教育家長不去吃它們。
只要我們做好了以上這幾點,我相信,生物的多樣性不會再迅速地減少,或許再不會減少。
⑤ 在生物資源保護中主要可以應用哪些生態學原理啊,最好全點,高分懸賞,謝謝
一、物資循環再生原理
地球以有限的空間和資源,長久維持著眾多生物的生存、繁衍和發展,奧秘就在於物資能夠在各類生態系統中,進行區域小循環和全球地質大循環,循環往復,分層分級利用,從而達到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效果。
二、物種多樣性原理
一般來說,物種繁多而復雜額的生態系統具有較高的抵抗力穩定性。如果農業和林業生產為追求最大物種產量,常常忽略生物多樣性而連年種植單一品種,這往往會造成病蟲害增加,環境惡化。舉個例子,在遼寧西部的章古台地區,最初進行林帶建設時,單一種植了大片的樟子松林,由於沒有一條昆蟲與其天敵相生相剋的食物鏈,使得偶然滋生的松毛蟲肆虐一時,很多地方的樟子松因此奄奄一息。同樣的原因,前幾年僅一種小小的楊樹天牛就將寧夏、內蒙古等地的幾十億株楊樹毀於一旦。
三、協調與平衡原理
處理好生物與環境的協調與平衡,則首先要考慮的是環境的承載力(又稱環境容納量)。如果生物的數量超過了環境承載力的限度,就會引起系統的失衡和破壞。如果掌握好生物與環境的關系,就能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空間和資源、形成利益最大化。
四、整體性原理
自然生態系統式通過生物與環境、生物與生物之間的協同進化而形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人類也處在一個社會—經濟—自然復合而成的巨大系統中。進行生態建設時,不但要考慮到自然生態系統的規律,更重要的是,還要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等系統的影響力。舉個例子,在進行林業工程建設時,一方面要號召農民種樹,另一方面一定要考慮貧困地區農民的生活問題,如糧食、能源以及收入等問題。因為往往反而是以上的因素導致農民對森林、灌叢的過量砍伐。如果農民的生計得不到保證,隨時會發生「前面造林,後面砍林」的現象。因此,只有把生態與經濟結合起來,才能從根本上達到造林和護林的目的。除此之外,社會習慣、法律制度等也都對生態工程建設有著重要影響。建立在對系統成分的性質及相互關系充分了解基礎之上的整體理論,是解決生態環境問題與生物資源保護的必要基礎。只有應用整體性原理,才能統一協調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開發與環境建設之間的關系,保障生態系統的平衡和穩定。
生物資源保護的第五個原理:系統學和工程學原理
這個原理又可以細分為 系統的結構決定功能原理和系統整體性原理 這兩個原理是比較難理解的。舉個例子,我國南方水網地區的桑基魚塘模式,就是把很多單個生產系統通過優化組合,有機地整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新的高效的生態系統,大大提高了系統的生產力。這種模式自發明的幾百年以來,在我國的太湖和珠江三角洲地區長期流行,造就了發達的農村經濟,不能說與之沒有關系。
以上就是生態工程與生物資源保護中要應用到的多種生態學原理,歡迎補充,共同學習。
⑥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中的具體內容,都有些什麼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促進現代漁業綠色發展,農業農村部起草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發布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促進現代漁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十條(數據共享)農業農村部建立調查監測信息匯交共享平台,長江流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整合相關調查監測資源,並按要求匯交調查監測數據信息。
在長江流域禁漁區禁漁期開展調查監測的,須經長江流域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監測數據應按有關規定報送批准單位。
第十一條(應急監測)發生水域污染、外來物種入侵等事件,可能或已經嚴重損害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發生地或已經受到影響的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並組織開展應急調查、預警監測和評估。
影響范圍可能或已經涉及跨省行政區水域的,由農業農村部組織或指定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調查監測評估機構開展應急調查、預警監測和評估。
第十二條(指數評價)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建立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與水環境質量標准相銜接,組織開展流域級指數評價工作,並將結果作為評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和水生生物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的重要依據。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開展省級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工作。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流域和省級評價體系,開展本轄區內的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保護計劃)農業農村部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生物保護計劃,對珍貴、瀕危水生生物實行重點保護、嚴格管理。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珍貴、瀕危水生生物保護計劃,有針對性地消除或緩解威脅因素,維護棲息地功能,保障物種安全。
第十四條(應急救護)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野外種群或人工保種群體生存安全受到威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物種特性和受威脅程度制定保護方案,落實就地保護、遷地保護或種質資源保護等應急救護措施。
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的應急救護工作,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實施。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的應急救護工作,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增殖放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和生態容量科學組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並加強增殖放流監督管理、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
中華鱘、長江鱘等珍貴、瀕危物種的增殖放流,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外來物種防範)禁止在長江流域天然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
養殖外來物種或其他非本地物種的,應當採取防逃逸措施防止其進入開放水域。
發生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逃逸的,有關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可能或已經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影響范圍可能或已經跨行政區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向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棲息地保護)農業農村部應當根據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發布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及其范圍,明確需要採取的特別保護措施,實行嚴格的保護和管理,對受到破壞的進行修復。
禁止船舶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應當取得農業農村部同意,並採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鳴等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擾。
第十八條(影響評價)長江流域涉水開發規劃或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需求。相關規劃或建設項目涉及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或可能對其造成影響的,規劃編制單位或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經科學論證,並書面徵求與環評單位同級的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涉及珍貴、瀕危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或可能對其造成影響的,規劃編制單位或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組織專題論證,並書面徵求長江流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應當書面徵求農業農村部意見。
第十九條(補償措施)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落實生態補償措施,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補償措施的實施進展和落實效果進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條(修復工程)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長江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水生生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制定修復方案和行動計劃,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水生生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修復。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或實施方案,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組織實施保護工程和其他修復措施。
第二十一條(生態調度)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參與制定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生態流量,保障水生生物生態用水需求。
對水生生物洄遊和種質交換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業主單位或運行主體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生態流量、灌江納苗、種質資源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措施,滿足水生生物洄遊、繁殖、種質交流等生態需求。
第二十二條(禁捕制度)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等重點水域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農業農村部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狀況,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管理制度進行適應性調整。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管理辦法,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禁捕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行為,以及運輸、銷售非法漁獲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保護物種利用管理)依法取得捕捉(採集)、人工繁育以及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許可的,相關活動應當接受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專項特許捕撈)因人工繁育、科研監測、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劃定的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的,實行專項(特許)捕撈,具體辦法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其中,因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開展專項(特許)捕撈、漁獲物可能產生經濟收益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可捕量,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召開長江水生生物科學委員會議論證通過、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專項(特許)捕撈對象涉及洄遊性物種或作業范圍跨省級行政區水域的,由農業農村部確定可捕量,組織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配額分配和捕撈管理辦法,並監督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
本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的專項(特許)捕撈應當實行配額管理,並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確定捕撈作業和配額權益主體,由此產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水域生態修復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態漁業)在長江流域發展大水面生態漁業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域承載力確定適宜的增殖種類、增殖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捕撈方式和捕撈量,科學規劃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空間。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區分增殖漁業起捕活動與傳統對非增殖資源的捕撈生產,增殖漁業起捕使用針對增殖品種的漁具漁法。
第二十六條(漁具漁法)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生生物保護需要,提出允許或者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目錄、技術標准及其認定標准建議,報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部組織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科學委員會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允許或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目錄、技術標准及其認定標准。
第二十七條(養殖管理)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確定養殖規范和養殖密度,強化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范水產養殖、增殖活動。
第二十八條(垂釣管理)禁止在長江流域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垂釣。
長江流域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轄區內天然水域休閑垂釣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允許垂釣的范圍、時間、工具、方式和釣獲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違反休閑垂釣相關規定進行垂釣的,按照捕撈進行管理。有關地方管理辦法已經規定處罰措施的,從其規定;未規定處罰措施的,可以責令立即改正、警告或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違規捕撈或生產性捕撈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執法能力建設)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政執法條件建設規劃,定期配備、更新漁政執法裝備設施,提高漁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禁捕水域網格化管理和巡航巡查執法,並指導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漁政協助巡護隊伍,規范協助巡護隊伍管理。
第三十條(違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的,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考核獎懲)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水生生物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水生生物保護和修復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在長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發生漁業漁政責任事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通報、約談或問責追責。
第三十二條(術語)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生生物是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終生或階段性生活在各類水體中的生物。
(二)重要棲息地是指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水生生物野外種群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
(三)生產性捕撈是指以生產或營利為目的,或使用的工具、方法,漁獲物的種類、規格、數量等達到相關規定的禁止標准,或存在市場交易情形的捕撈行為。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農業部1995年9月28日發布、2004年7月1日修訂的《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⑦ 保護生物多樣性首先要保護()A.生物種類的多樣性B.基因的多樣性C.生態系統的多樣性D.氣候的多樣
保護生物多樣性首先要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生物的棲息環境是生物賴以生存的基礎,保護了生物的棲息環境,即保護了環境中的生物,環境與生物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二者構成生態系統,因此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就是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保護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根本措施.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護區.可見C的說法正確.
故選:C
⑧ 保護生物多樣性首先要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
生物多樣性
只是指有生命的物種的多樣性及其
基因庫
的多樣性
生態系統多樣性中則滲透了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的多樣性(如氣候、溫度、經緯度等等)
⑨ 保護生物多樣性首先要從保護什麼做起
保護植被,植物種類多樣,自然會造就豐富的動植物物種的生存,使生態系統中的群落演替向更高級發展,使營養結構復雜化,功能(能量流動和物種循環)完善化、穩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