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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條約於多少年開始實行

發布時間:2022-11-22 03:18:04

①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在哪一年通過的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於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內羅畢通過。

自1994年起,每兩年數千名來自不同國家的代表齊聚締約方大會,討論如何保護生物多樣性。2016年12月,中國獲得了2020年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主辦權。

中國於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對中國生效。公約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區。

概述: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於當代和子孫後代。

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送或轉讓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它們為保護生物資源而日益增加的費用,應以更實惠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從而為保護世界上的生物資源提供便利。

簽約國應為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編目造冊,制定計劃保護瀕危的動植物。建立金融機構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一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要與那個國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生物多樣性公約

②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哪年通過又是哪年正式生效

法律分析: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③ 《生物的多樣性條約》於 年正式實施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產生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關於人類環境的大會決定建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各國政府簽署了若乾地區性和國際協議以處理如保護濕地、管理國際瀕危物種貿易等議題,這些協議與管制有毒化學品污染的有關協議一起減慢了破壞環境的趨勢,盡管這種趨勢並未被徹底扭轉,例如,關於捕獵、挖掘和倒賣某些動物和植物的國際禁令和限制已經減少了濫獵、濫挖和偷獵行為。

1987年,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Brundtland委員會)得出了發展經濟必須減少破壞環境的結論,這份劃時代的報告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它指出,人類已經具備實現自身需要並且不以犧牲後代實現需要為代價的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報告同時呼籲「一個健康的、綠色的經濟發展新紀元」。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由各國首腦參加的最大規模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此次「地球峰會」上,簽署一系列有歷史意義的協議,包括兩項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氣候變化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前者目標是工業和其它諸如CO2等溫室效應氣體排放;後者是第一項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全球協議,生物多樣性公約獲得快速和廣泛的接納,150多個國家在里約大會上簽署了該文件,此後共175個國家批准了該協議。

生物多樣性公約有3個主要目標:

保護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組成成分的可持續利用

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遺傳資源的商業利益和其它形式的利用

公約的目標廣泛,處理關於人類未來的重大問題,成為了國際法的里程牌。公約第一次取得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利益和發展進程中不可缺少一部分的共識,公約涵蓋了所有的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源,把傳統的保護努力和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的經濟目標聯系起來,公約建立了公平合理地共享遺傳資源利益的原則,尤其是作為商業性用途,公約涉及了快速發展的生物技術領域,包括生物技術發展、轉讓、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尤為重要是,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締約方有義務執行其條款。

公約提醒決策者,自然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公約為21世紀建立了一個嶄新的理念――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過去的保護努力多集中在保護某些特殊的物種和棲息地,公約認為,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必須用於人類的利益,但這應該以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長期下降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速度來獲得。

基於預防原則,公約為決策者提供一項指南:當生物多樣性發生顯著地減少或下降時,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作為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這種威脅的借口。公約確認保護生物多樣性需要實質性投資,但是同時強調,保護生物多樣性應該帶給我們環境的、經濟的和社會的顯著回報。

公約處理的議題包括:

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措施和激勵手段;

遺傳資源的獲取;

包括生物技術的技術取得和轉讓

技術和科學上的合作

影響評估

教育和公眾意識

資金來源

履行公約義務的國家報告

履行公約的義務

生物多樣性公約作為一項國際公約,認同了共同的困難,設定完整的目標、政策和普遍的義務,同時組織開展技術和財政上的合作,但是,達到這個目標的主要責任在締約方自己。

私營公司、土地所有者、漁民和農場主從事了大量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活動,政府需要通過制定指導其利用自然資源的法規、保護國有土地和水域生物多樣性等措施發揮領導職責。根據公約,政府承擔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義務,政府必須發展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並將這些戰略和計劃納入更廣泛的國家環境和發展計劃中,這對林業、農業、漁業、能源、交通和城市規劃尤為重要。公約的其它義務包括:

識別和監測需要保護的鰀??矸?? 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

建立保護區保護生物多樣性,同時促進該地區以有利於環境的方式發展;

與當地居民合作,修復和恢復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恢復;

在當地居民和社區的參與下,尊重、保護和維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的傳統知識;

防止引進威脅生態系統、棲息地和物種的外來物種,並予以控制和消滅;

控制現代生物技術改變的生物體引起的風險;

促進公眾的參與,尤其是評價威脅生物多樣性的開發項目造成的環境影響;

教育公眾,提高公眾有關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和保護必要性的認識;

報告締約方如何實現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公約的機構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方大會(COP),它由批准公約的各國政府(含地區經濟一體化組織)組成,這個機構檢查公約的進展,為成員國確定新的優先保護重點,制定工作計劃。COP也可以修訂公約,建立顧問專家組,檢查成員國遞交的進展報告並與其它組織和公約開展合作。

COP可以從公約建立的其它機構獲得專業知識和支持,如:

科學、技術和工藝咨詢附屬機構(SBSTTA) SBSTTA是由來自成員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它在向COP提供科學和技術問題建議方面起著關鍵作用。

資料交換所機制 是基於網際網路的促進科技合作和信息的網路。

秘書處 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與聯合國環境署緊密聯系,主要職能是組織會議、起草文獻、協助成員國履行工作計劃、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收集和提供信息。此外,COP在其認為適當時可成立專門委員會或機制,COP於1996至1999年間成立了生物安全工作組,並成立了土著知識和地方社區工作組。

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發展中國家在開展與公約有關活動時可以從公約的財務機制中獲得資助,如GEF。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和世界銀行支持的GEF項目在四個對全球環境具有重大作用的領域促進國際合作並提供資助: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氣候改變、臭氧層耗竭和國際水資源的衰竭。到1999年末,GEF為120個國家的生物多樣性項目提供了近10億美元的資助。

締約方大會(COP)

締約方大會是公約的最高組織機構,通過定期召開會議做出決議並促進公約的執行。

締約方大會已經召開了7次一般性會議和1次特別會議(該次會議分為2個部分,通過了生物安全議定書)。自1994至1996年,締約方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般性會議,此後,會議不再那樣頻繁召開,2000年,會議程序進行了改變,現在每兩年召開一次。

④ 什麼是《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條約

《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公約在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1992年6月5日由簽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1993年12月29日公約正式生效。常設秘書處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聯合國《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是全球履行該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

⑤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哪一年生效的

1、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設秘書處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是全球履行該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一切有關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重大決定都要經過締約國大會的通過。
2、《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於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內羅畢通過,1992年6月5日,由簽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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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生物的多樣性條約於幾年正式開始實行

是在1993年。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內羅畢通過,1992年6月5日,由簽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4年2月,該公約的簽字國有188個。

中國於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

⑦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哪一年生效的

法律分析:1993年

法律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國際社會所達成的有關自然保護方面的最重要公約之一。該公約於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所召開的里約熱內盧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正式通過,並於1993年12月29日起生效(因此被定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2001年根據第55屆聯合國大會第201號決議,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由原來的每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改為五月二十二日。到如今為止,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這個公約。該公約的秘書處設在瑞士的日內瓦,最高管理機構為締約方會議(CoP)。CoP由各國政府代表組成。其職責為:按照公約所規定的程序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修正案、附件及議定書等。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對資源的持續利用;促進公平合理地分享由自然資源而產生的利益。各締約方應該編制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持續利用的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按此目的修改現有的戰略、計劃或方案。盡可能並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及其持續利用納入到各部門和跨部門的計劃、方案或政策之中。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讓提供遺傳資源用於生物技術研究的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切實參與有關的研究。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促進並推動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公平的基礎上優先取得基於其提供資源的生物技術所產生的成果和收益。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提供新的額外資金,以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夠支付因履行公約所增加的費用。發展中國家應該切實履行公約中的各項義務,採取措施保護本國的生物多樣性。

⑧ 生物多樣性條約哪一年開始執行

生物多樣性條約於1993年正式開始執行

⑨ 《生命多樣性條約》於多少年開始實行

1993年生物多樣性條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正式開始實行
5月22日已經被宣告稱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
180個國家是這項條約的締約國
保護生物多樣性
用一種可持續性的方法使用、管理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
公平分享因使用基因資源得到的利益
這些正是《二十一世紀議程》15章所講述的內容,也正是在1992年裡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世界領袖們共同簽署的一個重要協議。

⑩ 《生物的多樣性條約》於幾幾年正式開始實施

《生物的多樣性條約》於1993年正式開始實行。每年的5月22日被稱為「國際生物的多樣性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誕生於1992年地球首腦會議(也叫「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是第一份全球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協定。全世界已有180多個國家成為《生物的多樣性條約》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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