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華盛頓公約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公約嗎
華盛頓公約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公約。我國加入的四種保護動物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國1992年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中國1980年加入。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中國2006年加入。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又稱,國際濕地公約。中國1992年加入。
華盛頓公約介紹
CITES公約於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署,其宗旨是保護野生動植物種因國際貿易而遭到過度開發利用。我國是CITES第63個締約方,該公約於1981年4月8日正式對我國生效。農業農村部等27個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
以及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中國野生植物保護協會,國際野生物貿易研究組織,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世界自然基金會,野生救援,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等8家社會團體和駐華非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座談會。
⑵ 生物多樣性公約幾年舉辦一次
它每兩年召開一次。《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階段會議,將在雲南昆明舉行。大會旨在倡導推進全球生態文明建設,強調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目前,大會場館已經布置完成,新聞中心也於今天(9日)上午正式對中外媒體記者開放。
早在上世紀70年代,國際社會就逐步意識到自然資源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以及保護自然資源的迫切性。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上通過了環境宣言,著重提出了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主題。1987年聯合國規劃署組織專家組探討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制定國際公約的可能性。
1992年5月22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協議文本在肯亞內羅畢獲得了通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生物多樣性公約》向所有的國家開放簽署。中國於6月11日簽署了這份公約,成為最先簽署的國家之一。截至目前,生物多樣性公約一共有196個締約方,是全球簽署國家最多的國際環境公約。
⑶ 締約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於1992年6月1日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內羅畢通過,1992年6月5日,由簽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設秘書處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是全球履行該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一切有關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重大決定都要經過締約國大會的通過。 該公約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於當代和子孫後代。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送或轉讓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它們為保護生物資源而日益增加的費用,應以更實惠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從而為保護世界上的生物資源提供便利;簽約國應為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編目造冊,制定計劃保護瀕危的動植物;建立金融機構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一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要與那個國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
截止到2010年10月,該公約的締約方有193個。中國於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
⑷ 《生物的多樣性條約》於幾幾年正式開始實施
《生物的多樣性條約》於1993年正式開始實行。每年的5月22日被稱為「國際生物的多樣性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誕生於1992年地球首腦會議(也叫「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是第一份全球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協定。全世界已有180多個國家成為《生物的多樣性條約》的締約國。
⑸ 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是幾月幾日
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是幾月幾日
相信很少人聽說過國際生物多樣性日,這是一個設立在每年5月22日的節日,我整理後發現生物多樣性是地球上生命經過幾十億年發展進化的結果,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1992年在巴西當時的首都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3個國家簽署了《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
2015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是哪一天 幾月幾日
2015年5月22日 星期五 國際生物多樣性日
簡介
生物多樣性是地球上生命經過幾十億年發展進化的結果,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為了保護全球的生物多樣性,1992年在巴西當時的首都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3個國家簽署了《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將每年的月29日定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以提高人們對保護生物多樣性重要性的認識。2001年將每年12月29日改為5月22日。
由來
聯合國環境署於1988年11月召開生物多樣性特設專家工作組會議,探討一項生物多樣性國際公約的必要性。1989年5月建立了技術和法律特設專家工作組,擬訂一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文書。到1991年2月,該特設工作組被稱為政府間談判委員會。1992年5月內羅畢會議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協議文本》。《公約》於1992年6月5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開放簽字,並於1993年12月29日生效。締約國第一次會議1994年11月在巴哈馬召開,會議建議12月29日即《公約》生效的日子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同時,聯大敦促聯合國秘書長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從各個方面採取必要措施,以期確保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活動的連續如期舉行。
日期變更
2001年5月17日,根據第55屆聯合國大會第201號決議,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改為每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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