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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立法的依據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1-14 11:00:57

⑴ 生物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自行上網進行查詢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三條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⑵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生物安全一般是指由現代生物技術開發和應用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的潛在威脅,及對其所採取的一系列有效預防和控制措施。基於生物技術發展有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人們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

法律規定:

我國生物安全法共計十章八十八條,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著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制度。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准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全鏈條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生物安全

⑶ 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及相關因素

法律分析:危險生物因子。該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規定,是對生物安全下的定義。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應對微生物耐葯;(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該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⑸ 出台生物安全法的目的

作為生物安全領域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綱領性的重要法律,《生物安全法》的正式實施對於提升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傳染病防控能力、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⑹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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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物安全法立法的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生物安全法草案規范、調整的范圍分為八大類:

一是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是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

三是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

四是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

五是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是防範生物恐怖襲擊;

八是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⑺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是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條 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第六十一條 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禁止開發、製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資助、協助他人開發、製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生物武器。第六十六條 國家制定生物安全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生物安全能力建設,提高應對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物安全事業發展,按照事權劃分,將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業發展的相關支出列入政府預算:
(一)監測網路的構建和運行;
(二)應急處置和防控物資的儲備;
(三)關鍵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四)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五)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調查、保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業。

⑻ 生物安全法實施,明確了什麼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10月17日通過生物安全法,明確提出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等原則,並依法建立了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

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生物安全標准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生物安全應急制度、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制度、進境動植物和動植物產品以及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同時還對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防範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生物安全能力建設等方面,規定了明確的法律措施和違反該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8)生物安全法立法的依據是什麼擴展閱讀

制定生物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生物技術在帶給人類進步和惠益的同時,也帶來了生物安全問題和威脅。當前我國生物安全形勢嚴峻,生物戰和以非典、埃博拉病毒、非洲豬瘟等為代表的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及動植物疫情等傳統生物威脅依然多發,生物恐怖襲擊、生物技術誤用謬用、實驗室生物泄漏等非傳統生物威脅凸顯。

亟待通過生物安全立法應對上述挑戰,用法律劃定生物技術發展邊界,引導和規范人類生物技術的研究應用,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防止和減少生物技術侵害行為帶來的危害。

⑼ 生物安全法解讀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實施,將有助於從法律層面解決我國生物安全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對於確保生物技術健康發展、保護國民身體健康、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更好的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⑽ 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每一類別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應急預案及首次施行時間順序進行編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六條 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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