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犯罪生物體與原因
犯罪的生物學原因:犯罪的生物學派理論將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人的生理因素,認為人之所犯罪,是由於其生理因素異於常人。該理論的創始人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犯罪心理活動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徵決定的。
義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犯罪心理學家龍勃羅梭(1836—1909年)是該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在當監獄醫生期間,把犯罪人作為研究對象,他曾對監獄收押的幾千名犯罪人進行過人體測量外貌考察,並運用生物學、遺傳學、心理學等理論對犯罪人進行研究,發現許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徵和心理反應上都顯著地與常人有別。例如,異常大或異常小的頭骨、狹窄的額頭、大小不對稱的耳、眼睛、顏面,突出的胯骨等:這些外部生理特徵是人類在進化過程前期野蠻人所具有的特徵,這些特性通過隔世遺傳(atavism)表現在現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犯罪心理活動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徵決定的。1876年,龍勃羅梭的名著——《犯罪人論》問世,其理論基礎是犯罪的生理遺傳決定論。在該書中他將犯罪人分為三大類共七種:(1)「遺傳的犯罪性」,這類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註定要犯罪,此類型又復分為大小隔代遺傳犯罪人、癲癇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種。(2)「進化的犯罪性」,此類犯罪性是任何無法抵禦其周圍不良影響的人都可能導致的,此類型的犯罪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人,故又稱之為偶發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傾向者、習慣犯等三種。(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實施的「激情犯」,此類型犯罪人無體質異常,精神飽滿,神經和情緒都靈敏,「其犯罪非出自機體的本性.而是基於憤怒、情愛或親情等這些通常是無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見,龍勃羅梭關於犯罪人分類的核心基礎是生理特徵。根據他的調查,先天遺傳性犯罪人約佔全體犯罪人的1/3,而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
㈡ 犯罪行為的生物學因素有進化因素嗎
沒有。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認為,犯罪行為是受生物學因素和社會學因素綜合作用而產生的。
生物學因素主要涉及遺傳、神經生物、神經內分泌、神經再生等方面。而遺傳是一種多基因、非先天性、較復雜的遺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