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在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上採取了那些措施
就地保護,易地保護,法制教育和管理。
生物多樣性是指在一定時間和一定地區所有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物種及其遺傳變異和生態系統的復雜性總稱。它包括遺傳(基因)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和景觀生物多樣性四個層次。
就地保護:是指以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包括風景名勝區的方式,對有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生物及其棲息地予以保護,以保持生態系統內生物的繁衍與進化,維持系統內的物質能量流動與生態過程。建立自然保護區和各種類型的風景名勝區是實現這種保護目標的重要措施。
某些野生動物因為棲息環境不復存在、種群數量極少或難以找到配偶等原因,使物種生存和繁衍收到嚴重威脅。為了保護這些野生動物,把它們從棲息環境中轉移到瀕危繁育中心等地,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繁殖管理,然後向已經滅絕的原有分布區實施"再引入",以恢復野生種群,稱為易地保護。他的首要工作包括引種、馴養、繁育及野化等環節。
法制教育和管理是加強民主與法制教育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艱巨的任務。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制教育,越來越顯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位置。首先從穩定局勢看,需要深入普法,進行法制教育。當前,我們全國各地政治形勢、經濟形勢是穩定的,社會治安也是基本穩定的,這是主流,是必須充分肯定的。
Ⅱ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主要有哪幾方面
保護生物的多樣性,我們在遺傳物質、物種和生態環境三個層次上制定了保護戰略和不同的措施,其中包括就地保護和異地保護以及法制教育和管理等.就地保護即建立自然保護區,把包含保護對象在內的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劃分出來,進行保護和管理,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最為有效的措施;異地保護是指把瀕危物種遷出原地,移入動物園、水族館和瀕危動物繁育中心,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為保護生物的多樣性,我國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國自然保護綱要》等法律,對於偷獵者及時進行法制教育,對於我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另外提高國民的環保意識,保護環境,保護生物的棲息環境等也可以有利於保護生物的多樣性.
故答案為:就地保護,異地保護,頒布法律法規,加強教育和法制管理,提高公民環保意識等.
Ⅲ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有哪些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
1、就地保護:主要形式是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最有效的措施。
2、遷地保護:將瀕危生物遷出原地,移入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和瀕危動物繁育中心,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是對就地保護的補充。
3、建立瀕危物種種質庫,保護珍貴的遺傳資源。
4、加強教育和法制管理,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們的衣、食、住、行及物質文化生活的許多方面都與生物多樣性的維持密切相關。
1、首先,生物多樣性為我們提供了食物、纖維、木材、葯材和多種工業原料。
2、生物多樣性還在保持土壤肥力、保證水質以及調節氣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生物多樣性在大氣層成分、地球表面溫度、地表沉積層氧化還原電位以及pH值等方面的調控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4、生物多樣性的維持,將有益於一些珍稀瀕危物種的保存。
Ⅳ 我國環境保護對策中的生物措施有哪些
措施有:
1、實行垃圾分類袋裝化.這樣不僅能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還能更好地起到廢物利用,減少污染,節約資源。
2、買菜時,少用塑料袋,盡量用竹籃子。
3、用筆盡量用可換芯的,減少圓珠筆外殼的浪費與垃圾量。
4、外出吃飯盡量不用一次性飯盒和筷子。
5、播種綠色就是播種希望,垃圾過剩與環境問題,垃圾的回收及資源化綜合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條國家採取有利於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Ⅳ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四種措施是什麼
一是就地保護,大多是建自然保護區,比如卧龍大熊貓自然保護區等;
二是遷地保護,大多轉移到動物園或植物園,比如,水杉種子帶到南京的中山陵植物園種植等;
三是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科學研究,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和政策;
四是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宣傳和教育。
其中最重要的是就地保護,可以免去人力、物力和財力,對人和自然都有好處。就地保護利用原生態的環境使被保護的生物能夠更好的生存,不用再花時間去適應環境,能夠保證動物和植物原有的特性。
國際措施
世界各國正在採取一致行為以共同應對日益嚴重的全球性生物多樣性危機。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里約宣言》,在所發布的《地球憲章》中指出,「地球提供了生命演化所必需的條件,生命群落的恢復力和人類的福祉依賴於:保護一個擁有所有生態系統、種類繁多的動植物、肥沃的土壤、純凈的水和清潔的空氣的健全的生物圈。資源有限的全球環境是全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
保護地球的生命力、多樣性和美麗是一種神聖的職責」。《生物多樣性公約》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共有196個締約方,中國是最早的締約方之一。
該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動植物和地球上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
Ⅵ 生物環境保護有哪些措施
就地保護:指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包含保護對象在內的一定面積的陸地或水體劃分出來,進行保護和管理.就地保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動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等.就地保護主要是指建立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為了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特別是保護珍貴稀有的動植物資源,保護代表不同自然地帶的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國家劃出一定的區域加以保護,這些區域叫做自然保護區.遷地保護:指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把因為生存條件不復存在,物種數量極少或難以找到配偶等原因,而生存和繁衍受到嚴重威脅的物種遷出原地,移入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和瀕危動物繁育中心,進行特殊的保護和管理.遷地保護是就地保護的補充,為行將滅絕的生物提供了最後的生存機會.
Ⅶ 我國生物保護與自然保護的意義和措施
意義:
1:生物多樣性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豐富的食物、葯物、燃料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大量的工業原料。
2:生物多樣性維護了自然界的生態平衡,並為人類的生存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條件。
3:生物多樣性是生態系統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4:生物多樣性還具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價值。
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措施主要有三條:
(1)建立自然保護區。
建立自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已成為世界各國保護自然生態和野生動植物免於滅絕並得以繁衍的主要手段。我國的神農架、卧龍等自然保護區,對金絲猴、熊貓等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和繁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建立珍稀動物養殖場。
由於棲息繁殖條件遭到破壞,有些野生動物的自然種群,將來勢必會滅絕。為此,從現在起就必須著手建立某些珍稀動物的養殖場,進行保護和繁殖,或劃定區域實行天然放養。如泰國對鮮魚的養殖。
(3)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庫。
如為了保護作物的栽培種及其會滅絕的野生親緣種,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庫網。現在大多數基因庫貯藏著谷類、薯類和豆類等主要農作物的種子。
Ⅷ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