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保護生物的多樣性,我國相繼頒布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三有名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葯材物種名錄
山東省實施《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植物檢疫條款
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名單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
家畜家禽防疫條例
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B.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中的具體內容,都有些什麼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促進現代漁業綠色發展,農業農村部起草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發布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促進現代漁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十條(數據共享)農業農村部建立調查監測信息匯交共享平台,長江流域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整合相關調查監測資源,並按要求匯交調查監測數據信息。
在長江流域禁漁區禁漁期開展調查監測的,須經長江流域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監測數據應按有關規定報送批准單位。
第十一條(應急監測)發生水域污染、外來物種入侵等事件,可能或已經嚴重損害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發生地或已經受到影響的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並組織開展應急調查、預警監測和評估。
影響范圍可能或已經涉及跨省行政區水域的,由農業農村部組織或指定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調查監測評估機構開展應急調查、預警監測和評估。
第十二條(指數評價)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建立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與水環境質量標准相銜接,組織開展流域級指數評價工作,並將結果作為評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和水生生物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的重要依據。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開展省級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工作。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流域和省級評價體系,開展本轄區內的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保護計劃)農業農村部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生物保護計劃,對珍貴、瀕危水生生物實行重點保護、嚴格管理。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珍貴、瀕危水生生物保護計劃,有針對性地消除或緩解威脅因素,維護棲息地功能,保障物種安全。
第十四條(應急救護)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野外種群或人工保種群體生存安全受到威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根據物種特性和受威脅程度制定保護方案,落實就地保護、遷地保護或種質資源保護等應急救護措施。
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的應急救護工作,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實施。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的應急救護工作,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增殖放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和生態容量科學組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並加強增殖放流監督管理、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
中華鱘、長江鱘等珍貴、瀕危物種的增殖放流,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外來物種防範)禁止在長江流域天然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
養殖外來物種或其他非本地物種的,應當採取防逃逸措施防止其進入開放水域。
發生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逃逸的,有關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可能或已經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影響范圍可能或已經跨行政區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向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棲息地保護)農業農村部應當根據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發布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及其范圍,明確需要採取的特別保護措施,實行嚴格的保護和管理,對受到破壞的進行修復。
禁止船舶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應當取得農業農村部同意,並採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鳴等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擾。
第十八條(影響評價)長江流域涉水開發規劃或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需求。相關規劃或建設項目涉及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或可能對其造成影響的,規劃編制單位或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經科學論證,並書面徵求與環評單位同級的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涉及珍貴、瀕危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或可能對其造成影響的,規劃編制單位或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組織專題論證,並書面徵求長江流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應當書面徵求農業農村部意見。
第十九條(補償措施)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落實生態補償措施,並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補償措施的實施進展和落實效果進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條(修復工程)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長江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水生生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制定修復方案和行動計劃,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水生生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修復。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或實施方案,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組織實施保護工程和其他修復措施。
第二十一條(生態調度)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參與制定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生態流量,保障水生生物生態用水需求。
對水生生物洄遊和種質交換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業主單位或運行主體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生態流量、灌江納苗、種質資源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措施,滿足水生生物洄遊、繁殖、種質交流等生態需求。
第二十二條(禁捕制度)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等重點水域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農業農村部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狀況,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管理制度進行適應性調整。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管理辦法,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禁捕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行為,以及運輸、銷售非法漁獲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保護物種利用管理)依法取得捕捉(採集)、人工繁育以及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許可的,相關活動應當接受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專項特許捕撈)因人工繁育、科研監測、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劃定的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的,實行專項(特許)捕撈,具體辦法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其中,因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開展專項(特許)捕撈、漁獲物可能產生經濟收益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可捕量,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召開長江水生生物科學委員會議論證通過、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專項(特許)捕撈對象涉及洄遊性物種或作業范圍跨省級行政區水域的,由農業農村部確定可捕量,組織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配額分配和捕撈管理辦法,並監督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實施。
本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的專項(特許)捕撈應當實行配額管理,並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確定捕撈作業和配額權益主體,由此產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水域生態修復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生態漁業)在長江流域發展大水面生態漁業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域承載力確定適宜的增殖種類、增殖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捕撈方式和捕撈量,科學規劃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空間。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區分增殖漁業起捕活動與傳統對非增殖資源的捕撈生產,增殖漁業起捕使用針對增殖品種的漁具漁法。
第二十六條(漁具漁法)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生生物保護需要,提出允許或者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目錄、技術標准及其認定標准建議,報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部組織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科學委員會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允許或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目錄、技術標准及其認定標准。
第二十七條(養殖管理)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確定養殖規范和養殖密度,強化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范水產養殖、增殖活動。
第二十八條(垂釣管理)禁止在長江流域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垂釣。
長江流域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轄區內天然水域休閑垂釣管理辦法,嚴格控制允許垂釣的范圍、時間、工具、方式和釣獲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違反休閑垂釣相關規定進行垂釣的,按照捕撈進行管理。有關地方管理辦法已經規定處罰措施的,從其規定;未規定處罰措施的,可以責令立即改正、警告或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違規捕撈或生產性捕撈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執法能力建設)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漁政執法條件建設規劃,定期配備、更新漁政執法裝備設施,提高漁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強禁捕水域網格化管理和巡航巡查執法,並指導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漁政協助巡護隊伍,規范協助巡護隊伍管理。
第三十條(違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的,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考核獎懲)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水生生物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水生生物保護和修復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在長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發生漁業漁政責任事件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通報、約談或問責追責。
第三十二條(術語)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生生物是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終生或階段性生活在各類水體中的生物。
(二)重要棲息地是指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水生生物野外種群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
(三)生產性捕撈是指以生產或營利為目的,或使用的工具、方法,漁獲物的種類、規格、數量等達到相關規定的禁止標准,或存在市場交易情形的捕撈行為。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農業部1995年9月28日發布、2004年7月1日修訂的《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