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物電廠15年補貼到期
1、生物質發電項目自並網之日起滿15年後不再享財政補貼。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額度。為確保存量項目合理收益,基於核定電價時全生命周期發電小時數等因素,現確定各類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風電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分別為48000小時、44000小時、40000小時和36000小時。
2、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光伏發電
類、二 類、三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 數為32000小時、26000小時和22000小時。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 者基地項目和2019、 2020年競價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在所在資源區小時數基礎上增加10%。生物質發電項目,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補貼標准計算公式
1、貼電量內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給予補貼,補貼標准= (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
當地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 +適用增值稅率)。
2、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時,項目業主應對項目實際容量進行申報。如在核查中發現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將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電網企業應按確定的項目補貼電量和補貼標准兌付補貼資金。如在核查中發現超標准撥付的情況,由電網企業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辦法分攤。
第二十三條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❷ 生物質發電補助政策
法律分析:一方面,生物質發電補貼由中央財政承擔轉變為由中央和地方共擔,鼓勵地方政府承擔起生物質能發展的主體責任;另一方面,通過規定合理利用小時數82500小時,在生物質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中限定了補貼上限,助推生物質發電企業逐步擺脫補貼依賴,走市場化發展道路。
法律依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九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實際支付的補貼電費以及發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與其應分攤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的差額,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調配。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電力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批。
❸ 生物質發電廠別補貼啦
2021年生物質發電廠補貼將有序退出,可能會沒有補貼了。
生物質發電是利用生物質所具有的生物質能進行的發電,是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一種,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發電、農林廢棄物氣化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
補貼(allowances)是指津補貼或福利,也即津貼。
❹ 現在生物質發電補貼還有嗎往後幾年前景怎麼樣
生物質能利用的方式主要是直接燃燒、發電、氣化和轉變為成型燃料。所謂生物質氣化是指利用工業手段將秸稈變成天然氣,用秸稈轉變而成的天然氣雖然與煤相比缺乏競爭力,但是和煤氣、天然氣相比是具有競爭力的。秸稈氣化也可解決小區域集中供氣問題。此外生物質成型燃料是替代煤的好產品。成型燃料在我國已實踐了幾年,技術已比較成熟,如秸稈固化成型是成熟的技術。
近年來,隨著對可再生能源的加大開發、利用,生物質能發電得到了快速發展。2016年我國生物質能發電項目裝機容量達到1224.8萬千瓦,較2015年再增加104.9萬千瓦,發電量達到634.1億千瓦時,相當於2/3個三峽水電。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生物質發電項目達到了665個,僅2016年一年內就再添66個項目,成為投資領域的新寵。
圖表:2012-2017年生物質能發電項目累計裝機容量(單位:GW)
——以上數據及分析均來自於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分布式能源行業商業模式創新與投資前景預測分析報告》。
❺ 關於生物質顆粒補貼的文件
法律分析: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確定,生物質發電每千瓦時可補貼0.25元。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電價,在項目運行滿15年後取消。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設的發電項目補貼電價比上年批准項目遞減2%。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20%的混燃發電項目,不享受補貼電價。通過招標確定投資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於所在地區的標桿電價。根據同一規定,水力發電價格暫按現行規定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電價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第三條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託、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第六條 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無償撥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
(二)以貸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接受貸款的企業在正常商業貸款條件下應支付的利息與該項貸款的利息差額計算;
(三)以貸款擔保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在沒有擔保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與有擔保情況下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之差計算;
(四)以注入資本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資本金額計算;
(五)以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該項貨物或者服務的正常市場價格與企業實際支付的價格之差計算;
(六)以購買貨物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政府實際支付價格與該項貨物正常市場價格之差計算;
(七)以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依法應繳金額與企業實際繳納金額之差計算。
對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補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補貼金額。
❻ 碳中和補貼政策
一、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印發《2021年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工作方案》,今年生物質發電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為25億元。根據《方案》20億用於非競爭性存量項目,5億用於競爭性配置項目,其中分配給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將佔大頭,佔比將超過60%。二、投建成本國家支持30%:國家發改委印發《污染治理和節能減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明確將農林剩餘物為主的農業循環經濟項目作為重點支持目標。根據《管理辦法》支持標准,秸稈(農林剩餘物)綜合利用項目工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控制,生物質熱電和秸稈收儲運將是支持重點。三、清潔能源供熱補貼: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印發《關於組織申報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項目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北方地級以上城市清潔能源供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疇,補貼標准:省會城市7億元、一般地級市3億元,連續支持3年。四、秸稈綜合利用補貼:2021年,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安排中央財政資金27億元,全面實施秸稈綜合利用行動,在縣域范圍內培育壯大一批秸稈綜合利用市場主體。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實施的秸稈綜合利用行動,對於困擾生物質發電廠收儲運成本問題將帶來一縷春風,進一步緩解電廠資金鏈壓力。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2021年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條 補貼項目條件,申報 2021 年中央補貼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分為非競爭配置項目和競爭配置項目。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後當年全部機組建成並網但未納入 2020 年補貼范圍的項目及 2020 年底前開工且 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建成並網的項目,為非競爭配置項目;2021 年 1 月1 日(含)以後當年新開工項目為競爭配置項目。所有申報補貼項目均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納入生物質發電國家、省級專項規劃(沼氣發電項目除外)。(二)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技術標准等要求,配套建設高效治污設施,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所在城市已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三)申報情況屬實,並提交信用承諾書(見附件 1),沒有且承諾不出現弄虛作假、違規摻燒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