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進口印尼生物柴油要交哪些稅收
進口印尼生物柴油攔友要交交稅1%,進口增值稅17%和進口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徵收消費稅,稅額棚衡團為0.8元/升鏈橘。。
⑵ 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費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巧脊禪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佔比重不低於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准。
二、對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孝塵定的生物柴野瞎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徵收消費稅。
三、從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5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中「《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BD100)》」,請遵照執行。」
⑶ 油脂生產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消費稅
政策簡介
自2005年以來,稅務總局總體上明確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的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
關於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頃侍孝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方便稅收征管,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所稱「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圍明確如下:
一、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產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二、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佔比重不低於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准。
二、對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組分調合生產的生物柴油照章徵收消費稅。
三、從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發前,生物柴油生產企業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第一條免稅雀稿規定的予以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2006)(國稅函[2006]1183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生物柴油是否徵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6〕165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的規定,以動植物油為原料,經提純、精煉、合成等工藝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於消費稅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9號)
你局《關於生物柴油徵收消費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5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汽油、柴油消費稅徵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屬於柴油消費稅征稅范圍。因此,同意你局意見,對四川省古杉化學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不徵收消費稅。
增值稅-政策簡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來,以廢棄油生產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廢棄油生產的燃料、飼料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農林剩餘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並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自產的以建(談猜構)築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徵增值稅。生產原料中建(構)築廢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於90%.其中以建(構)築廢物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築砂石骨料應符合《建築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築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術要求。
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電力或熱力。發電(熱)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資源。
(二)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熱力、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80%,其中利用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資源比重不低於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並且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利用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三)以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四)以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飼料級混合油應達到《飼料級 混合油》(NY/T 913-2004)規定的技術要求,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五)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六)以油田採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為原料生產的乳化油調和劑及防水卷材輔料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70%.
(七)以人發為原料生產的檔發。生產原料中90%以上為人發。
四、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等3類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
五、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製品。生產原料中蔗渣所佔比重不低於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25%.
(三)利用污泥生產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四)以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其中瓷絕緣子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佔比重不低於30%,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佔比重不低於90%.
(五)以廢舊電池、廢感光材料、廢彩色顯影液、廢催化劑、廢燈泡(管)、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線路板、樹脂廢棄物、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河底淤泥、廢舊電機、報廢汽車為原料生產的金、銀、鈀、銠、銅、鉛、汞、錫、鉍、碲、銦、硒、鉑族金屬,其中綜合利用危險廢棄物的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六)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PVC)製品、廢橡膠製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橡膠)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紙漿、鋁粉、汽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摩托車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家電用改性再生專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專用料、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於0.5?J/g、水份含量低於1%)、瓶用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於等於1ug/g)及再生塑料製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70%.
上述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七)以廢棄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製品為原料生產的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八)以廢舊石墨為原料生產的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劑。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於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採伐剩餘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餘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餘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 505—1999標准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准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
「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穀、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後殘留的莖稈。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製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境經除塵器(塔)收集的粉灰狀殘料物。
「濕法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出的污泥,經集中環保處置後產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污泥狀廢棄物。
「熔煉渣」,是指在鉛、錫、銅、鉍火法還原冶煉過程中,由於比重的差異,金屬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硅、鐵、鈣等化合物浮在金屬表層形成的廢渣。
七、本通知所稱綜合利用資源占生產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條第(一)項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比例計算。
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劃分:
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的銷售額合計÷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產品的銷售額合計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單獨核算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凡未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政策。
九、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生產、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建設項目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獲得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過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處理設施,且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四)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已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已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准要求及本文件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的檢測報告。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初次申請時按照要求提交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並在以後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有關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具體數據要求和提交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一、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事宜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各級稅務機關應採取嚴密措施加強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動態監管,不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本通知第九條第(五)項要求提交的數據]、納稅申報情況和退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納稅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此前騙取的退稅稅款,並自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且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類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不再另行發文明確。
十三、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五條其他款項規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銷售(提供)本通知規定的免稅產品(勞務),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規定徵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十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准,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范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准》(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膠粉應當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標。
(三)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當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規定的性能指標,並且翻新輪胎的胎體100%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牆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岩)棉。
二、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應當符合GB10621—2006的有關規定。
(二)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80%,並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
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三)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
(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30%.
(五)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熟料經研磨工藝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過程中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退役軍用發射葯在生產原料中的比重不低於90%.
(二)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其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其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三)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在生產原料中所佔的比重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於60%.
(五)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柴油。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於70%.
六、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一律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採取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有關規定,申請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稅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稅務機關,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相關財政機關分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摻兌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計算,不得以體積計算。
十、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資源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材產品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1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熟料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復》(國稅函[2004]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廢渣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相應廢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業所得稅
政策簡介
自2008年以來,以廢棄動植物油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有關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規定執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認定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定的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八、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採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務機關發現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有誤的,應停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並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已經享受的優惠稅額應予追繳。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⑷ 銷售哪些貨物需要繳納消費稅,消費稅如何計算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元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消費稅,消費稅一般情況下是在初始環節徵收消費稅,即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金銀鉑鑽除外),消費稅一般情況下只徵收一次,卷煙和超豪華小汽車在流通環節再加征一道,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超豪華小企業在零售環節加征。⑸ 生物柴油稅收政策
美國於2004年開始實施「生物柴油稅收抵免」的政策,稅收抵免抵消了生物質柴油和可再生柴油,相對於石油基柴油的更高成本,從而帶來了更高數量的生物質柴油和可再生柴油的消費
發展生物柴油是實現我國減排目標的必要手段。實現碳中和的最終方法是從能源結構進行轉型,即以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替代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與傳統石油基柴油相比,生物柴油原料來源廣泛、可再生;超過50%的排放物可以被植物吸收,在全生命周期中極大地減少了二氧化碳和顆粒污染物排放。
其次,我國發展生物柴油具有比較優勢。技術上,我國是繼美國、法國、芬蘭之後,第四個擁有生物航煤自主研發生產技術的國家;產量上,我國生物柴油產量逐年攀升;成本上,作為製造業大國,生物柴油的相關產業裝備和上下游具有先天的成本優勢;原料上,在可用的非糧植物油脂原料上,我國資源豐富。
再者,當前我國存在發展生物柴油的政策空白點。早在2009年,歐盟就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指令》,明確2020年生物燃料在交通領域摻混比例達到10%,2030年達到14%。2019年,歐盟生物柴油產量佔全球的32.3%,消費量更是接近全球的一半。
美國於2004年開始實施「生物柴油稅收抵免」的政策,稅收抵免抵消了生物質柴油和可再生柴油,相對於石油基柴油的更高成本,從而帶來了更高數量的生物質柴油和可再生柴油的消費。
然而,目前國內尚沒有混摻生物柴油的鼓勵政策,只有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支持餐廚廢棄油脂制生物柴油推廣應用暫行管理辦法》。由於政策、市場和大眾認知尚待成熟,我國生產的生物柴油當前仍以出口為主,並未成為「國內大循環」的主要補充清潔能源之一。
對此,李湘平提出三點具體建議:制定強制性混摻政策。交通運輸燃料中需混摻一定比例的生物柴油,待系統成熟後,逐步提高比例。
1,制定激勵及補貼政策。將生物柴油使用量與機構和企業的碳排放指標掛鉤;並在前期對機構和企業進行一定數目的補貼,以支持相關能源替代。
2,制定生產和銷售政策。包括系統規劃生物柴油原料的收集渠道,通過相關行業協會將農林非糧廢料渠道、餐廚廢油渠道與生物柴油產業相聯系,統計生產和可用總量,規范相關技術和市場標准、銷售路徑等。
3,發展推廣生物柴油,可以實現更大規模的碳減排,補充國內能源供給,佔領國際生物柴油市場先機並創造經濟效益,轉廢為「能」並有效減少過量廢棄油脂、秸稈焚燒還田等為環境帶來壓力的問題。李湘平認為,國家應運用政策手段大力扶持、推廣生物柴油。
⑹ 生產生物柴油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或慧掘經營單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畢碧桐為17%。其他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手坦率為3%(即徵收率)。
⑺ 銷售柴油要交什麼稅
銷售柴油要交消費稅、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如果自己擁有土亂搜猛地,要交土地使用稅;擁有房產,交房產稅;擁有車輛,交車船使用稅。
相關稅率與申報方式、繳納期限,可以參看相關資料或咨詢當地稅務局因為成品油銷售額都比較大,成品油零售企業一般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漏孝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按照銷項稅減進項稅計算,假如按平均10%毛利率計算,零售企業大概要繳納1.45%的增值稅,此外要分別按增值稅的7%、3%、2%繳納城建稅(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有盈利的,要按所得額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
(7)生物柴油公司交什麼稅種擴展閱讀: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增值稅
針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的一種稅。購買500元的書籍和200元的CD唱片,價格中就包含了87元增值稅(500/1.13 ×13% + 200/1.17 × 17%,圖書的增值稅稅率為13%,電子音像製品增值稅稅率為17%)。
此外,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服務業「營改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暫定為6%、11%、17%三檔(有形動產租賃為1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不得認證抵扣。
3、消費稅
針對11種消費品的一種稅。100ml的女士香水Chanel CoCo,市場售價為1480元。其中包含了17%的增值稅215元,30%的消費稅380元,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41.6元,總計636.6元,接近商品價格的一半。每一瓶進口葡萄酒身上都有三種稅:關稅14%、消費稅10%、增值稅17%。
參考嘩橋資料來源:網路-交稅
⑻ 生產銷售純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費稅優惠政策
生產銷售純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費稅優惠政策
首先,消費稅有優惠政策,比如肆扮肆:「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徵消費稅。」「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這些就算優惠缺毀。
其次,消費稅優惠少,是因為它裂轎本身就是一個調整消費的稅種,可以理解為一種處罰型的稅收,對於政府想要遏制的消費行為征的稅,所以,自然優惠要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