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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生物安全法的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4-29 15:59:29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該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2、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3、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4、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5、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6、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悔芹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亂輪健康嘩前信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叄』 我國防治生物污染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內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11-12)

(3)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06-16)

(4) 《實驗動物管理條例》(1988-11-14)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10-15)

(6)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2006-03-08)

(7) 《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2006-08-15)

(8)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05-27)

(9)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實驗室暫行管理
辦法》(2003-05-6)

(10)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種保存、使用和感染動物模型的暫行管理辦法》(2003-05-06)

(11)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2003-12-26)

(12)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准和警示標識規定》(2003-11-20)

(13) 《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2005-04-30)

(14) 《可感染人類橡敏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散世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2005- 12-28)

(15)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2006-01-11)

(16) 《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范》(沖如肢2003-10-15)

(17)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03-10-10)

(18)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保障接觸病毒或細菌科研人員醫療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05-09)。

『肆』 涉及畜禽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中改虧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畜禽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殲芹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賣神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伍』 目前醫療衛生系統生物安全法律法規與標准有多少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帶滲搭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中也有關於衛生方面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蠢拿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
(喊中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陸』 生態安全問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生態安全問題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是聚焦自然資源保護利用,以種類區分的自然資源單行法律。主要句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
二是聚焦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亂胡,在環境管控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
三是聚焦綠色發展、重要區域等,各有側重的生態文明建設相關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
二、生態安全是什麼意思?
生態安全是指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情況。是人類在生產、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等影響的保障程度,包括飲用水與食物安全、空氣質量與綠色環境等基本要素。
健康的生態系統是穩定的和可持續的,在時間上能夠維持它的組織結構和自治,以及保持對脅迫的恢復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態系統,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態系統,其安全狀況則處於受威脅之中。
三、生態保護的意義是什麼?
1、從人與自然的關繫上講,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保護環境就是保護人類自己,大自然為人類提供了資源,因為有了資源人類才得以生存,如果資源環境遭受破環,那麼人類生存發展的空間就變得不那麼理想。
2、從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繫上講,保護環境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更確切的說是可持續發展,這是為人類子孫謀福利的長遠事,不是為了要取得單一的眼前經濟利益就去破壞環境。
3、從環境與社會發展的關繫上講,環境保護體現了個人修養與素質,也表現了一種社會文明進步的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告行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嘩友攔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
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海域使用權證書的發放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柒』 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每一類別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准、應急預案及首次施行時間順序進行編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六條 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第三條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第五條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第六條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九條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一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玖』 生物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自行上網進行查詢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三條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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