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生物學主要觀點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犯罪學者繼承了龍勃羅梭關於犯罪者是人類的變種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異常人的命題,廣泛地從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進行研究。其中屬於犯罪生物學方面的,除體質性格類型學外,還包括關於內分泌腺、遺傳負因、犯罪者家族、孿生兒等與產生犯罪的關系的研究。犯罪生物學不像龍勃羅梭那樣,認為犯罪者具有與社會、個人環境無關的必然陷於犯罪的素質,而是廣泛地研究體質、性格、環境與犯罪的關系,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類學派的武斷性。
B. 犯罪生物體與原因
犯罪的生物學原因:犯罪的生物學派理論將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人的生理因素,認為人之所犯罪,是由於其生理因素異於常人。該理論的創始人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犯罪心理活動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徵決定的。
義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犯罪心理學家龍勃羅梭(1836—1909年)是該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在當監獄醫生期間,把犯罪人作為研究對象,他曾對監獄收押的幾千名犯罪人進行過人體測量外貌考察,並運用生物學、遺傳學、心理學等理論對犯罪人進行研究,發現許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徵和心理反應上都顯著地與常人有別。例如,異常大或異常小的頭骨、狹窄的額頭、大小不對稱的耳、眼睛、顏面,突出的胯骨等:這些外部生理特徵是人類在進化過程前期野蠻人所具有的特徵,這些特性通過隔世遺傳(atavism)表現在現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龍勃羅梭認為犯罪是一種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犯罪心理活動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徵決定的。1876年,龍勃羅梭的名著——《犯罪人論》問世,其理論基礎是犯罪的生理遺傳決定論。在該書中他將犯罪人分為三大類共七種:(1)「遺傳的犯罪性」,這類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註定要犯罪,此類型又復分為大小隔代遺傳犯罪人、癲癇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種。(2)「進化的犯罪性」,此類犯罪性是任何無法抵禦其周圍不良影響的人都可能導致的,此類型的犯罪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人,故又稱之為偶發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傾向者、習慣犯等三種。(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實施的「激情犯」,此類型犯罪人無體質異常,精神飽滿,神經和情緒都靈敏,「其犯罪非出自機體的本性.而是基於憤怒、情愛或親情等這些通常是無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見,龍勃羅梭關於犯罪人分類的核心基礎是生理特徵。根據他的調查,先天遺傳性犯罪人約佔全體犯罪人的1/3,而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