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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廣州隆多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封了嗎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廣州隆多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E101。
法定代表人:胡桂秀,該公司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Q某某,廣東銀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湖南新鴻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工業新區鴻鷹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廣東格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H某某,廣東格士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記錄
上訴人廣州隆多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多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新鴻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鴻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3民初31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8月2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隆多麗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改判隆多麗公司僅需向新鴻鷹公司支付貨款241623元。事實和理由:一、隆多麗公司已經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新鴻鷹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提供的A999酸性顆粒、纖維素酶的活性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且新鴻鷹公司也多次承認提供的產品酶活標准沒有達到9000單位。原審認為雙方微信約定酶活為9000單位只是針對當時當批次產品的酶活狀況,是曲解雙方的意識表示。原審認為購買該型號產品長達一年時間內未就酶活提出異議,未要求退貨,應視為接受產品的品質,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8條規定,隆多麗公司在2018年12月才發現新鴻鷹公司提供的產品酶活,即使從收到貨物的2017年7月開始計算,隆多麗公司並未超過質量異議期。二、因新鴻鷹公司提供給隆多麗公司的產品酶活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9000單位標准,故雙方協商貨款按八折處理。因雙方當時認為八折處理的產品是從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隆多麗公司於2019年1月30日通過微信要求新鴻鷹公司提供2017年7月到2018年12月的A999產品的銷售記錄,新鴻鷹公司微信回復:"2018年的銷量是31噸,2017年的銷量要等被上訴人的內勤人員Z某某提供。"接著新鴻鷹公司於2019年2月21日微信回復隆多麗公司:"該顆粒酶銷售額8折處理吧"。結合微信聊天的內容可見,雙方協商的八折處理,是指從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A999酸性顆粒、纖維素酶的總銷售額620385元,而並非原審認為的從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的A999酸性顆粒、纖維素酶。因此,按雙方的協商八折處理,則隆多麗公司僅需向新鴻鷹公司支付貨款365700元-620385元×(1-80%)=241623元,而非原審的323700元。
新鴻鷹公司辯稱,新鴻鷹公司一直不同意八折處理,並告知了隆多麗公司。2018年7月26日前已經錢貨兩清了,該日前的貨款問題不能在本案中處理。即使銷售代表同意八折處理,隆多麗公司也沒有按照八折及時支付款項,後面銷售代理也不同意八折處理。
新鴻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隆多麗公司立即支付新鴻鷹公司貨款367950元;2、隆多麗公司賠償新鴻鷹公司損失,損失以未付的貨款36795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2月1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2月20日,合21541.17元)。
隆多麗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新鴻鷹公司向隆多麗公司賠償186115.5元(按合同總貨款620385元的30%折價賠償)。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隆多麗公司自2017年開始向新鴻鷹公司購買生物酶產品。2018年7月26日之前的貨款已經結清。
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期間的貨款,隆多麗公司未足額支付。2019年12月18日,雙方簽署《湖南新鴻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應收賬款對賬單(2019年12月),隆多麗公司確認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拖欠新鴻鷹公司貨款367950元。其中該期間銷售的型號為A999的纖維素酶金額合計21萬元。
一審訴訟中,隆多麗公司提出其中2018年7月26日型號為C10的纖維素酶產品共4500kg,上述對賬單中是按單價14.5元/kg計算,而實際單價應為14元/kg,故差額2250元應在總貨款中扣除。新鴻鷹公司對此予以確認。扣減差額2250元,隆多麗公司尚欠新鴻鷹公司貨款為365700元。
隆多麗公司提出因新鴻鷹公司交付的型號為A999的纖維素酶的酶活單位未達到其承諾的9000單位,雙方引發糾紛,故隆多麗公司暫未支付剩餘貨款。
2019年2月22日,隆多麗公司向新鴻鷹公司發出《關於A999產品酶活不夠問題的索賠函》,稱:"2017年7月開始訂購酸性顆粒酶A999,當時約定酶活產品在9000單位,同時也供應了一批貨進行了產品工藝測試,但在後續的產品供應過程中出現該產品酶活只有8200單位,嚴重酶活不夠,產品質量出現不穩定,導致信譽受損,回款困難,貨款打折。我公司向貴公司提出該產品按降低原成交價20%的折扣處理,對該產品的銷售金額做相應的處理或者補同等價值的該產品貨物。"
2019年3月1日,新鴻鷹公司向隆多麗公司作出《關於A999產品酶活不夠問題的索賠函調查復函》,稱:"《索賠函》提到的A999約定的活力9000單位,但我方未查到雙方約定的協議或合同類文本證明。但本公司2017年7月19日紡織酶技術服務中心——資料編號HY-FZ1705《酸性纖維素顆粒酶A999生產標准》標明的活力為8500±500u/g。從2017年、2017年發給貴公司的產品記錄中,查實所有批次均在8000-8600不等,均應屬於合格產品。"
隆多麗公司為證明新鴻鷹公司承諾向其銷售的型號為A999的纖維素酶的酶活單位為9000,提交如下證據:一、隆多麗公司員工H某某與新鴻鷹公司銷售人員C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C某某在2017年7月18日稱"酸性顆粒酶跟你搞出來了,9000酶活",H某某表示"可以"。二、隆多麗公司向新鴻鷹公司發出的《采購單》,其中交貨條件註明"貴公司須按本公司確認的標准品質生產、送貨,發現不合格品將全部退貨,並賠償我司損失",以證明新鴻鷹公司出售的A999的纖維素酶的酶活單位應達到隆多麗公司確認的品質即酶活單位為9000。經質證,新鴻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雙方並未簽署書面文件明確約定該產品酶活必須達到9000單位,新鴻鷹公司生產的該類產品的酶活標准為8500±500u/g,銷售給隆多麗公司的產品均符合該標准,不存在質量問題,且雙方從2017年開始交易,至2018年7月26日之前的貨款,隆多麗公司均已結清,並未就酶活問題提出任何異議,另因生物酶產品活性受溫度及存放時間的影響發生改變,不能證明產品質量不合格。
隆多麗公司員工H某某與新鴻鷹公司銷售人員C某某於2019年2月21日微信聊天,C某某稱"公司這邊我去想辦法解決(公司財務肯定是不會同意打折的,只有銷售這邊看看慢慢去灌了),該顆粒酶銷售額8折處理吧,如果最終大家都不接受,我也是沒有辦法也沒有能力去解決了",H某某回復"接受,感謝支持我們經銷商。"新鴻鷹公司、隆多麗公司雙方對該微信聊天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新鴻鷹公司提出,C某某作為銷售人員承諾的折扣,是其個人行為,新鴻鷹公司不予確認,且C某某亦在微信中表示公司不會同意。
雙方確認,自2017年雙方交易以來,新鴻鷹公司銷售給隆多麗公司的型號為A999的纖維素酶總金額為620385元。現隆多麗公司稱因該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標准,故要求新鴻鷹公司按該產品總貨值的30%折價賠償,即賠償620385元×30%=186115.5元。
一審法院認為,隆多麗公司向新鴻鷹公司購買生物酶產品,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現新鴻鷹公司已交付貨物,隆多麗公司亦應支付相應貨款。雙方在一審訴訟中確認,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期間的貨款共365700元,尚未支付。隆多麗公司以其中的型號A999纖維素酶的酶活未達到約定標准、存在質量問題為由進行抗辯。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新鴻鷹公司銷售人員在微信中稱酶活為9000單位,只是針對當時當批次產品的酶活狀況而言,雙方並未明確約定所銷售產品的酶活必須達到該數值。新鴻鷹公司為該產品制定的酶活標準是8500±500u/g,而銷售的產品均在該標准范圍內;其次,在隆多公司製作的《采購單》中已註明"貴公司須按本公司確認的標准品質生產、送貨,發現不合格品將全部退貨,並賠償我司損失",隆多麗公司作為經營該產品的企業理應知悉產品酶活會受環境影響而發生變化,但隆多麗公司在接收產品時並未及時對產品酶活進行檢測,在購買該型號產品長達一年的時間內亦未就酶活提出異議,未要求退貨,應視為接受產品的品質。綜上,一審法院認為,隆多麗公司未能舉證證實新鴻鷹公司銷售的該型號產品未達到約定標准存在質量問題,對其抗辯一審法院不予採納。對隆多麗公司以此為由要求賠償損失186115.5元的反訴請求,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關於隆多麗公司應付貨款的金額問題,因雙方工作人員在微信聊天中就尚欠貨款進行溝通時已達成協議,對該型號產品打八折處理,雙方工作人員作為新鴻鷹公司、隆多麗公司各方的代表,其意思表示均應代表各自的公司,其後果亦應由各自公司承受。故一審法院確認,新鴻鷹公司、隆多麗公司已達成協議,對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期間銷售的型號A999纖維素酶產品(貨值21萬元)按八折處理。即隆多麗公司還應向新鴻鷹公司支付貨款365700元-210000元×(1-80%)=323700元。
新鴻鷹公司要求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因雙方工作人員已在2019年2月21日就欠款進行溝通並達成協議,但隆多麗公司未及時付款,造成新鴻鷹公司利息損失。故隆多麗公司應向新鴻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利息應以323700元為基數,分段計算,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2月21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依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隆多麗公司應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新鴻鷹公司支付貨款32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700元為基數,分段計算,自2019年2月21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依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新鴻鷹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三、駁回隆多麗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6820元,由隆多麗公司負擔6000元,新鴻鷹公司負擔82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012元,由隆多麗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中,隆多麗公司提交H某某與新鴻鷹公司銷售人員C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隆多麗公司於2019年1月30日通過微信要求新鴻鷹公司將2017年7月到2018年12月的A999產品的銷售記錄提供給隆多麗公司,且新鴻鷹公司也微信回復:"2018年的銷售是31噸,2017年的銷量要等新鴻鷹公司的內勤人員Z某某提供",接著新鴻鷹公司於2019年2月21日微信回復隆多麗公司:"該顆粒酶銷售額8折處理吧。"證明結合微信聊天的內容可見,雙方協商的八折處理,是指從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A999酸性顆粒、纖維素酶的總銷售額620385元,而並非是原審認為的從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的A999酸性顆粒、纖維素酶的事實。新鴻鷹公司不確認該證據的關聯性認為不能完整展現雙方的溝通,只是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經審查,該證據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並經雙方質證,故不屬於二審新的證據,但因隆多麗公司以該證據在一、二審中證明的事實不同,故本院仍接納為二審證據予以審查。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隆多麗公司雖提出了有關新鴻鷹公司所供貨物質量問題的上訴理由,但並未就此提出具體的上訴請求,故
⑶ 生物公司是做什麼的
既然開公司的,都是有商業目的的。
他們主要為國內外的研究所,科研機構,實驗室等提供生物科學的服務和支持,比如有個國家級的研究所要做蛋白結晶,那生物公司能給他們做的服務就是 基因合成,蛋白純化等等。 有的公司就是自主研發產品,像生命疫苗,試劑盒,保健品的公司,也叫生物公司。
這類公司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這樣的話,可以得到政府的很多方面的免稅,政策上會有很多優勢的。具體的請樓主網路一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就什麼都清楚啦。
⑷ 天之生物、因材而篤、痴心妄想、天亦難顧
每一種事情都有其獨特風格,要因材因事而去面對,隨心所欲的去又面對,老天也幫不了你什麼
⑸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什麼意思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
該詩句出自毛澤東的《七律•人民解放軍佔領南京》(1949年4月)。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中的前句,採用了借言的手法,借用李賀《金銅仙人辭漢歌》中「衰蘭送客咸陽道,天若有情天亦老」的原句。
這里指人與國家一樣,沒有平坦的道路可走,必需隨時警惕和正視困難與挫折的出現,才能確保國泰民安。宇宙間無窮無盡的事物都要經歷產生--發展--消亡的過程,都是作為過程而存在的。正如馬克思所說,「世界不是一成不變的事物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人類社會同樣是如此。滄海與桑田總是更迭著的,新生也總是戰勝腐朽。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成語是不是出自於嚴復先生所譯的《天演論》我無從得知,但卻一直認同其中所包含的道理。
我們每天都在感慨著世事的不公,也在這沒有公平的世界上艱難的生存著。我們可能無法改變這不公平的世界,也無法超凡脫俗,去做一個看破紅塵的「佛」,我們所能做到,只是盡可能的讓自己融合於這世界之中,做一個聰明的「適者」。也只有這樣,我們的生命中才會少一些憂愁,多一些快樂。
何為「適者」?是固步自封,遵循傳統?還是迎合潮流,追趕時尚?我一直欣賞一位朋友關於「適者」的一個不算恰當卻切合實際的比喻,朋友說過:「如果你想融合於世界,那你先得明白這世界的屬性。如果這世界本來就是一壇水,那你千萬別奢望自己可以成為一滴油,油固然清香逼人,但卻永遠無法融合與水之中羨局。既然如此,你為何不讓自己在這水的世界中做一滴醬油?既可以讓自己完全的融入其中,又可以讓它因為你的存在而有所改變。」我想,所謂「適者」,最主要的一點,莫過於「融合」。
所謂的「融合」,不是循規守據,也不是破舊立新。這個世界上,有很多的東西我們無力改變,也有很多的東西我們可以不斷創新;有很多的數派櫻東西,我們需要遵循傳統,也有很多的東西需要我們進行變革。有些傳統的東西,比如風俗民情,比如陳規陋習,。。。。。。如果你想一下子將它們完全改變,往往會適得其反,但是如果我們可以先融合於其中,再去慢慢的讓其改變,則常常回功倍事半;而有另外的一些東西,我們則需要「快刀斬亂麻」一般,在其還未能站穩腳跟之前迅速的將其改變。
一個人的生命僅僅就短短的幾十年,而一種風俗習慣的形成則往往經歷了成百甚至上千年。我們不可否認傳統習俗中的某一些不合理與錯誤的概念,但是我們應該承認「存在就是道理」有它的科學性。我們都在期望這世界公平合理,光明燦爛,但我們也無法讓陽光照射到每一個角落,每一個時段。我們所能期望到的,只是讓真理更為普遍,讓環境更為安然。
當每一次面對著不公正的社會,面對著不合理的陳規陋俗的時候,我也一樣憤慨過,一樣詛咒過,一樣的怨天尤人過。而在更多的時候,我所選擇的是面對,我得讓自己學會面對一切,面對所有的合理與不合理。我不會認同所有的不公與舊俗,但我不會在不認同的時候費勁全力與自己根本無法改變的東西相抗衡。我知道,我的力量是渺小的,我所能做到的也是微薄的,我寧願讓自己先融入其中而後才去讓它有所改變,我寧願在這水的世界上做一滴醬油,讓你知道我的存在,卻不會讓你在感覺到的時候有所變化。我是一個很現實的人,我只追求目的,而不去在乎追求目的過程,就象我自己所說過的,在遇到紅燈的時候,我會選擇繞著行,我的目的是走過去,而不是看等待中的風景。
大多數的時候,我們都希望自己可以成為一個幸福的人,一個快樂的人,而幸福與快樂的程度本身就在於你對身邊事薯叢物的認同感,如果你能讓自己融合於所處的環境中,並與之相適應,那你的幸福與快樂就會變得更多。融合不是迎合,融合是讓自己能適應於每一個環境而丟失自己,在融合的同時保持自我;融合也與現代人所追求的個性張揚不互相矛盾,它只是將張揚自我與適應環境進行有機的結合。朋友的那個比喻很清楚的說明,「適者」是保持自己醬油的本色,但卻又能融合於水而且可以改變水的顏色與性質。
這個世界豐富多彩且變化萬端,能夠在這個變幻的世界中保持自我且不被拋棄,我們需要做到的便是做一個聰明的「適者」,讓自己成為這個世界的一個分子,而且運用自己的能力讓這個世界的不公與陰暗有所改變。畢竟,這個世界是為能夠適應自己的所准備的,我們也正是因為能夠適應而存在的。世界選擇了我們,而我們卻無法選擇世界,我們其中的大多數人也只是一個平凡極之的人,大千世界,物慾橫流,聰明的人只會順應世界的選擇與變化,讓自己的生命變得更有姿有色。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為了我們的生活可以變得更美好,為了我們的生命可以更有意義,為了為人的最基本的「生存」兩個字,我們就得首先讓自己順應選擇,畢竟,存在才能發展,存在才會產生意義
⑹ 天若有情天亦老奧妙浩大的超然存在,安靜坐在哲學的盡頭
《給在同一片大地成長的你》之1
是的,寫給你,和我在同一片大地上成長的。從沒忘記在它之上我們曾經一起騎著自行車飛馳,曾經一起擠在公車上,曾經一起熬過36小時的硬座列車,或在同一扇窗下苦讀備考,在同一個校園追逐理想,在同一座城浮沉。 也許,不是人人都依然對它仍懷抱赤誠和純真,但至少都曾經同樣地凝視過它。
恢弘天地間,我們只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芸芸眾生,腳下土地,是先祖用血汗澆灌的,頭上蒼穹,是祖輩以詩詞歌賦贊嘆的。 我們曾經承蒙它的祝福,也遭受過相似的咒詛和痛苦。 它物產豐饒,同時也有荊棘荒原;它仁慈,但有時也狂暴;它古老滄桑,也堅韌不移,生生不息。
事實上,祖先和我們這一代都在生存掙扎之餘不斷在觀察它,引起宇宙和人生一系列從來都是令人最迷惘、也最感興趣的命題。 從東到西,從天涯到海角,人們在尋覓真、善、美的過程啟前陸發問:何為大同? 何為真正順天意而自在活? 宇宙從何而來? 真理又是什麼? 和我們以怎樣的方式存在真有什麼關系嗎? 例如在古希臘,人們研究大自然的法則,想進一步控制、征服宇宙; 在古華夏,孔子探討仁義之道,老莊探討天地之道,理學家探討性理之道。
中外古今的哲人,都在探尋宇宙人生的根源,希望找一個安身立命的理論依據。 然而,所有人最終不約而同地向上仰望, 視"天"為最高的依據 。 在華夏,從殷商時代起就祭天,對天一直都敬畏。 從文明還沒有高度發展,直到現代,從人還敬天到一飛沖天就以為可以藐視天,但越來越多人卻發現,"天"不但從未停止向人啟示自己的德性、智慧和威嚴,還內存能力、秩序和法則,等待人去 探索 。 人被賦予靈性去認識他,透過科學、道德、藝術、生活來體現和體驗他 ,多麼美好。
孔子的體會是"天何言哉? 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意思是:上天何曾說過話呢? 四季運行,百物生長,天又發表過什麼言論呢? 另有"獲罪於天,無所禱也"一說,意思是人如果得罪了上天,就沒有什麼地方可去禱告了,暗指這個"天"有聆聽人祈禱的神性。
墨家認為,天是有意志、無所不在、智慧的無上權威,這樣的天是有位格的,是正義公理的化身,而且永遠至善,因此說 "天之所欲則為之,天所不欲則止"。 此外還有: "當天意而不可不順, 順天意者,兼相愛,交相利,必得賞; 反天意者,別相意,交相賊,必得罰。 "墨子主張以天為法則,行事必視天而定,天所欲為的就去做,天所不欲的就不做,天希望人類能相親相愛,而不互相仇視傷害,因此當以法天作為管治的法則。
由此可見,我們祖先的」天」有自然層面的天,有道德層面的天,有神性層面的天。哲人思考宇宙萬象而知萬物不止被創造,還必定有一個創造之源。 無論東西古今,同問宇宙的自然秩序從何而來,規則由誰而定,到底是誰使宇宙如此美妙有序地運行? 當代天文學揭秘不可思議的星塵、星雲、超新星爆炸、中子星等,背後復雜又大悄頃能的秩序究竟由誰維持? 各種植物奇妙的花期、精巧結構以及生物自我防衛系統,又是誰的心思? 人體如此復雜奧妙的組合又是誰的設計?
一直以來,人都從一切的自然啟示和特殊啟示中了解這個世界和自己,探求一切現象背後的奧妙和終極目的。 和許多人一樣,我發覺所見所知的有些能夠證明,有些卻是絕對不能證明的,無法把這么奧妙偉大的超然存在局限在人的邏輯當中。 假如不把自己放在被他創造和護佑的位置來思考,就完全不可能真的了解和體驗。
難道你不希望嗎? 宇宙天地間悔斗有一種看不見的偉大存在, 有情,有義,有愛,有憐憫,願意向人啟示自己,並且介入和掌管 歷史 。 沒發現嗎? 我們的心靈深處永遠在渴望邁向這創造的本源所設計的完美目的。 他,安靜地坐在哲學的盡頭,揭穿所謂天若有情天亦老的誤判。真善美的能力源泉,竟然是向人敞開的,遠古的創造竟然還在繼續,生靈仍有機會更新完善,這是多麼令人欣慰的事啊!
⑺ 生產體外診斷試劑的公司有哪些
1、達安基因:國內主要PCR試劑供應商
2、科華生物:中國酶免疫試劑盒大規模商品化推行者
3、利德曼:走高端路線的生化診斷試劑供應商
4、九強生物:開創中國IVD企業技術輸出先河
5、萬孚生物:中國POCT行業領軍企業
6、迪瑞醫療:醫學檢驗實驗室整體解決方案服務商
7、美康生物:中國生化診斷領域品種最齊全的供應商之一
8、三諾生物:身處全球血糖儀領先陣營
9、科華生物:國外艾滋病診斷試劑主要供應商
10、邁克生物:中國最具規模的臨床體外診斷產品研發企業之一
11、凱普生物:國內核酸分子診斷產品主要提供商
12、陽普醫療:國內血液診斷領域的龍頭企業
13、博暉創新:國內微量元素檢測領域的龍頭企業
14、理邦儀器:一間專注於血細胞分析儀器的企業
15、復星醫葯:國內生化檢測儀器的龍頭企業
16、基蛋生物:國內深耕POCT領域的最新上市企業
17、艾德生物:一家腫瘤精準醫療分子診斷的領軍企業
拓展知識:
一、體外診斷試劑簡介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所稱體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可單獨使用或與儀器、器具、設備或系統組合使用,在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測、預後觀察、健康狀態評價以及遺傳性疾病的預測過程中,用於對人體樣本(各種體液、細胞、組織樣本等)進行體外檢測的試劑、試劑盒、校準品(物)、質控品(物)等。
二、體外診斷試劑分類
根據產品風險程度的高低,體外診斷試劑依次分為第三類、第二類、第一類產品。
(一)第三類產品:
1.與致病性病原體抗原、抗體以及核酸等檢測相關的試劑;
2.與血型、組織配型相關的試劑;
3.與人類基因檢測相關的試劑;
4.與遺傳性疾病相關的試劑;
5.與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檢測相關的試劑;
6.與治療葯物作用靶點檢測相關的試劑;
7.與腫瘤標志物檢測相關的試劑;
8.與變態反應(過敏原)相關的試劑。
(二)第二類產品:除已明確為第三類、第一類的產品,其他為第二類產品,主要包括:
1.用於蛋白質檢測的試劑;
2.用於糖類檢測的試劑;
3.用於激素檢測的試劑;
4..用於酶類檢測的試劑;
5.用於酯類檢測的試劑;
6.用於維生素檢測的試劑;
7.用於無機離子檢測的試劑;
8.用於葯物及葯物代謝物檢測的試劑;
9.用於自身抗體檢測的試劑;
10.用於微生物鑒別或葯敏試驗的試劑;
11.用於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標檢測的試劑。
(三)第一類產品:
1.微生物培養基(不用於微生物鑒別和葯敏試驗);
2.樣本處理用產品,如溶血劑、稀釋液、染色液等。
網路--體外診斷試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