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生態因子的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
區分生態因子的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對認識生物的生長、發育、繁殖及分布都很重要。環境中的地形因子,其起伏程度、坡向、坡度、海拔高度及經緯度等對生物的作用不是直接的,但它們能影響光照、溫度、雨水等因子的分布,因而對生物產生間接作用,這些地方的光照、溫度、水分狀況則對生物類型、生長和分布起直接作用。
2. 簡述地形因子的生態作用
生態因子(ecological factor)指對生物有影響的各種環境因子。常直接作用於個體和群體,主要影響個體生存和繁殖、種群分布和數量、群落結構和功能等。各個生態因子不僅本身起作用,而且相互發生作用,既受周圍其它因子的影響,反過來又影響其它因子。
一般將生態因子分為非生物因子和生物因子兩大類。非生物因子包括溫度、濕度、風、日照等理化因素;生物因子包括同種和異種的生物個體。前者形成種內關系,後者形成種間關系,如捕食、競爭、寄生、互利共生等。H.S.史密斯將因子分為密度制約因子和非密度制約因子兩類,前者主要包括寄生物、病原微生物、捕食者和競爭者等生物因子。它們的作用隨種群密度而變化,例如密度升高,病原微生物流行加速。非密度制約因子主要指非生物因子,較典型的是氣候因子,其作用一般不隨密度升降而變化。 生物生存於特定生境中,受多種因子的綜合影響,但往往只有一兩種因子起主導作用,稱限制因子或主導因子。1840年德國農學家J.von李比希注意到,田間作物收獲量的多少常決定於某種最低量的基本養分,這一原理被稱為最低量律。
後來最低量律被擴大到包括植物和動物的各種環境要求。另一方面,某種生態條件(物質或能量)太多也同樣起限製作用。一般說來,生物對於大多數生態因子有一定的耐受極限耐受上限和耐受下限。1913 年美國動物學家 V.E.謝爾福德曾把這一概念稱作耐受原理,即某類生物的多度或分布被超過該生物所能耐受的限和最低限的因子所控制。
分類
生態因子的類型多種多樣,分類方法也不統一。簡單、傳統的方法是把生態因子分為生物因子(biotic factor)和非生物因子(abiotic factor)。前者包括生物種內和種間的相互關系;後者則包括氣候、土壤、地形等。根據生態因子的性質,可分為以下五類:
氣候因子
氣候因子也稱地理因子,包括光、溫度、水分、空氣等。根據各因子的特點和性質,還可再細分為若干因子。如光因子可分為光強、光質和光周期等,溫度因子可分為平均溫度、積溫、節律性變溫和非節律性變溫等。
土壤因子
土壤是氣候因子和生物因子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壤因子包括土壤結構、土壤的理化性質、土壤肥力和土壤生物等。
地形因子
地形因子如地面的起伏、坡度、坡向、陰坡和陽坡等,通過影響氣候和土壤,間接地影響植物的生長和分布。
生物因子
生物因子包括生物之間的各種相互關系,如捕食、寄生、競爭和互惠共生等。
人為因子
把人為因子從生物因子中分離出來是為了強調人的作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人類活動對自然界的影響越來越大和越來越帶有全球性,分布在地球各地的生物都直接或間接受到人類活動的巨大影響。
生態因子的劃分是人為的,其目的只是為了研究或敘述的方便。實際上,在環境中,各種生態因子的作用並不是單獨的,而是相互聯系並共同對生物產生影響,因此,在進行生態因子分析時,不能只片面地注意到某一生態因子,而忽略其他因子。另一方面,各種生態因子也存在著相互補償或增強作用的相互影響。生態因子在影響生物的生存和生活的同時,生物體也在改變生態因子的狀況。
3. 地形對生物的作用因素有哪些
環境中的每個生態因子不是孤立的、單獨的存在,總是與其他因子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任何一個因子的變化,都會不同程度地引起其他因子的變化,導致生態因子的綜合作用。例如生物能夠生長發育,是依賴於氣候、地形、土壤和生物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