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准。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要求。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調整並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調整並予以公布。第九條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准,並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准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於運輸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
⑵ 病原生物按生物學種類分為哪五大類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1、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2、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3、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如何分類運輸及保存擴展閱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九條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2、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⑶ 病原微生物分為哪幾類
第一類危害最高,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一類: 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具有高個體危害和高群體危害,引起的疾病一般不能治癒,如天花病毒、埃握鎮博拉病毒等。
第九條 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⑷ 生物標本怎樣包裝搬運
4.1標本的包裝:
根據衛生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的要求,採用B類包裝法包裝:共三層包裝。
4.1.1第一層:使用抗凝管及促凝管作為包裝保存標本的原始容器。橡膠蓋口蓋緊,保證密封。
4.1.2第二層:使用耐高壓的塑料自封袋包裹,第一層容器,二者之間要填充足夠的吸水材料,這些材料可採用纖維填料、棉花、紙巾或商業化的吸水包裹。
4.1.3第三層:將第二層包裝好的標本放入10L的接收箱,管蓋朝上豎直放置。第三層包裝用於保護第二層包裝在運輸過程中免受物理性損壞。並在接收箱放置海綿、或泡沫減緩運輸途中震動的影響。防止震動引起包裝破損而導致標本外溢。
4.2標本的運輸
4.2.1標本運輸專人專車運輸。護送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危險貨物運輸條例》要求所有參與運輸的人員都應接受適當的培訓。就B 類感染性物質的運輸而言,必須了解運輸物質的性質,以及分類,並採用正確的包裝材料,和方法。
4.2.2運輸過程中因意外引起標本流失、泄露、擴散等事故採取必要措施:
4.2.2.1運輸人員做好個人安全防護後(戴口罩、手套)對現場進行初步處理,樹立警示標志,控制現場。若出現傳染性標本泄露情況,需立即聯系救援,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匯報情況,請求支援。
4.2.2.2隨後向中心安全負責人匯報流失、泄漏、擴散標本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等具體情況,安全負責人需立即制定應急方案並執行,必要時應該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理。若是傳染性標本意外事件,還需積極配合疾控中心醫務人員,指導工作。
4.2.2.2.1對污染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4.2.2.2.2採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污染或可以污染處用有效氯含為2000mg/L次氯酸鈉消毒液噴灑消毒,停留30分鍾後再處理。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4.2.2.2.3對感染性廢物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用有效氯2000mg/L次氯酸鈉消毒液噴灑消毒。
4.2.2.2.4處理工作結束後,中心安全負責人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又物流負責人填寫《以外事故調查記錄表》,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4.3運輸包裝標識
4.3.1 在接收箱正面粘生物危險標簽
⑸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以下稱菌(毒)種)保藏機構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菌(毒)種或樣本資源,防止菌(毒)種或樣本在保藏和使用過程中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引起傳染病傳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間傳染的菌(毒)種保藏機構(以下稱保藏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藏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菌(毒)種是指可培養的,人間傳染的真菌、放線菌、細菌、立克次體、螺旋體、支原體、衣原體、病毒等具有保存價值的,經過保藏機構鑒定、分類並給予固定編號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樣本(以下稱樣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人和動物體液、組織、排泄物等物質,以及食物和環境樣本等。
可導致人類傳染病的寄生蟲不同感染時期的蟲體、蟲卵或樣本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編碼產物或其衍生物對人體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菌(毒)種的分類按照《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規定執行。
菌(毒)種或樣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機構依法以適當的方式收集、檢定、編目、儲存菌(毒)種或樣本,維持其活性和生物學特性,並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活動。
保藏機構是指由衛生部指定的,按照規定接收、檢定、集中儲存與管理菌(毒)種或樣本,並能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非營利性機構。第四條保藏機構以外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種或樣本。
必要時,衛生部可以根據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學、生產的需要,指定特定機構從事保藏活動。第五條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衛生專業委員會負責保藏機構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等工作。第六條菌(毒)種或樣本有關保密資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信息及數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菌(毒)種或樣本有關資料和信息的密級、保密范圍、保密期限、管理責任和解密。各保藏機構應當根據菌(毒)種信息及數據所定密級和保密范圍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責任。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移動儲存介質儲存涉密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第二章保藏機構的職責第七條保藏機構分為菌(毒)種保藏中心和保藏專業實驗室。菌(毒)種保藏中心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
保藏機構的設立及其保藏范圍應當根據國家在傳染病預防控制、醫療、檢驗檢疫、科研、教學、生產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顧各地實際情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
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和保藏專業實驗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設立一個。第八條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的職責為:
(一)負責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復核、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出具國家標准菌(毒)株證明;
(三)從國際菌(毒)種保藏機構引進標准或參考菌(毒)種,供應國內相關單位使用;
(四)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五)負責收集和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信息,編制菌(毒)種或樣本目錄和資料庫;
(六)組織全國學術交流和培訓;
(七)對保藏專業實驗室和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進行業務指導。第九條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分類、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向國家級保藏機構提供國家級保藏機構所需的菌(毒)種或樣本;
(三)從國家或者國際菌(毒)種保藏機構引進標准或參考菌(毒)種,供應轄區內相關單位使用;
(四)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五)負責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菌(毒)種或樣本的各種信息,編制地方菌(毒)種或樣本目錄和資料庫。
⑹ 微生物檢驗的標本採集和運送原則
微生物檢驗的標本採集和運送原則
正確的標本採集和及時送檢是保證細菌學檢驗質量的關鍵 !其目的是要捕捉到與感染相關的病原菌並保持其活性,同時盡可能的減少其它與感染無關細菌的干擾。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微生物檢驗的標本採集和運送原則的知識,歡迎閱讀。
采樣時機
抗生素使用前(停用抗生素3至5天或下次用葯前)采樣
采樣方法
採集無菌部位的標本應嚴格無菌操作,非無菌部位盡量減少正常菌群的污染,采樣量足。
采樣容器
專用的無菌,防滲漏,有蓋,無酸、鹼、防腐劑及消毒劑污染。
送檢
盡快送檢,一般不超過2小時。
若不能及時送檢可於4-8℃保存,但對可疑淋病奈瑟菌、腦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桿菌、肺炎鏈球菌等對外界環境敏感的苛養菌感染的患者標本應室溫保存。
當標本量小於1ml時應於15~30分鍾內送檢,防止揮發和乾燥。
微生物檢查的標本採集和運送原則
1.發現感染應及時採集微生物標本作病原學檢查。
2.盡量在抗菌葯物使用前,或停葯3至5天後採集標本,如不能停用抗菌葯物,應於下次抗菌葯物應用前採集。應在感染的急性期或傷口局部治療前採集標本。
3.選擇正確的解剖部位,並以適當的技術、方法與容器收集足量的標本。
4.采樣時應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將污染可能降至最低。
5.收集真正感染的病灶處的`標本,且避免鄰近區域常居菌群的污染。
6.採用專用無菌容器收集標本。容器須滅菌處理,防止滲漏,但不得使用消毒劑。標本中不可添加防腐劑。
7.采樣後應立即送檢,最好在2h內。如不能及時送檢,應將標本置於適當的儲存環境待送,但不超過24小時。對可疑淋病奈瑟菌、腦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桿菌、肺炎鏈球菌等對外界環境敏感的苛養菌感染的患者標本應室溫保存。當標本量小於1ml時應於15~30分鍾內送檢,防止揮發和乾燥。
8.盡量不要以一般棉花拭子收集標本,應使用專用的纖維拭子。
9.每份標本都應貼上標簽並標明必要信息,在檢驗申請單上填寫足夠的有關臨床資料。(要標明病區、病人姓名、感染狀況、近期抗菌葯物使用情況、標本來源、檢驗目的、採集部位、採集及送檢時間等)
10.同一天同一檢測目的、相同標本(血液標本除外)一般只需送檢一次(份)。塗片檢查最好和細菌培養同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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