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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什麼時候納入總體國家安全觀

發布時間:2023-08-13 18:59:54

⑴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將什麼納入國家安全體系

2020年2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
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

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盡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1)生物安全什麼時候納入總體國家安全觀擴展閱讀

明確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將有助於形成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政策、路徑。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國家安全戰略、國家安全法治和國家安全治理的不斷豐富與發展,我們初步構建了國家安全體系主體框架。

這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阻擊戰,必將推動對中國公共衛生安全體系的進一步反思和改進,特別是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體系等方面積極作為,逐步構建生物安全領導體系、生物安全組織協調體系、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生物安全監督體系和生物安全法治體系等,不斷完善生物安全治理體系,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於2021年4月15日。相關內容如下:
1、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2、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脊基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3、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燃野銀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4 、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以皮宴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5、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科技交流合作與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6、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⑶ 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生物安全法》全新亮點匯總

2021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生物安全法》全新亮點匯總
2019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席捲了全球。在這場災難中,我們見到了中國體制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同時也意識到在面對重大疫情時,我們的應急體制仍有不足。
2020年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盡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在此背景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將於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有利於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有利於提升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有利於完善生物安全法律體系。那麼本法有哪些需要我們了解的亮點呢?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亮點一:明確了生物安全的地位和原
《生物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亮點二:明確了本法的適用范圍
《生物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葯;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亮點三:構建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11項基本制度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制度,全鏈條防控生物安全風險。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准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
亮點四:明確海關的把控責任
本法賦予了海關依法對進出境口岸公共衛生、通過口岸的人員、物品(包括貨物、郵包)和運輸工具等進行監管,肩負防控重大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通過出入境口岸進出國境,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使命。
亮點五:明確我國要保護生物遺傳資源
第五十五條採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符合倫理原則,不得危害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准:
(一)採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採集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的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
(二)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三)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
(四)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運送、郵寄、攜帶出境。
前款規定不包括以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採集、保藏人類遺傳資源及開展的相關活動。
更多資料請搜索日照中公教育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實施日期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鏈茄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國家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隊棚清察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正察以創新驅動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強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五)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應對微生物耐葯;(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與防禦生物武器威脅;(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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