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命權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
一、生命權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其解釋是什麼
對於生命權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如下:我國現行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以及其他章節中均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法定的憲法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從來沒有作出憲法解釋,更沒有作出關於生命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憲法解釋。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法律不保護生命權,只是沒有將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權利的高度。如果一定要尋找生命權的依據,依據學理解釋,憲法第33條即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可以作為法律認可生命權的依據。
二、生命權的規定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這里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可見我國的立法是將生命權規定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而加以保護的,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立法體例。
生命是生物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而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維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質活動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轉的,是人得以存在的體現,是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對於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維護人之生命安全成為法律的根本任務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剝奪,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種威脅時能得到積極之維護,從而維護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權的制定不僅僅是為了維護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因此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拿出法律的武器為自己進行維權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為了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⑵ 動物的基本權利從根本上
基於動物是「物」來分析的,然而有的人主張動物應當具有自主權,即動物不應該被人所控制,其本身應該有追求自主和福利的權利。這個觀點我認為並不靠譜,如果這樣,人還有權利「養」動物嗎?有觀點說,某某動物的智力是幾歲小孩的智力,那把動物當成小孩來「養」呢——但是小孩會長大呀,一點一點從完全無行為能力人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最後到完全行為能力人,是要逐漸增加履行義務的程度的,但是動物幾乎是永遠保持在那個水平的,為這樣的物種單獨立法,將其單獨列為一種法律保護的對象,我認為是有失偏頗的。何況,動物和動物種類不同,可能有的動物在自然環境下會生活的更好,但有的在人的控制下會生活的更好,如果一視同仁,對某些動物來說可能並不是保護而是傷害,如果要是區別對待,都分明白了……那我為立法機關默哀三秒鍾。
因此,我的看法是,還是應該將動物作為「物」來看待,但在對於某些情況應該做出特殊規定,而不是將動物賦予人格或部分人格,那樣除了極大地浪費了立法和司法資源之外不會有別的什麼用處——法律修改一個字,半個圖書館都將變成廢紙堆。其實絕大多數人,依樸素的正義觀應該是反對虐待動物的,有時一些人所謂的「支持虐待動物」,只是對保護動物的過激行為的一種反對。我的看法是,如果在中國真的對動物保護立法的話,可以從這兩點出發:第一,對虐待動物的行為,可以進行適當的規制,因為這種殘酷、血腥的場面確實可能對一些人的心理造成不好的影響;第二,從反向立法,我們應當愛護動物,但對於對人身有傷害的動物,我們有權利對傷害來源進行削減和消滅——蚊子來咬我們,我們可以把它拍死;狗來咬我們,我們可以把它打殘、打死——這有點類似於現行法律中的緊急避險。但是以上兩種情況的根基都是一樣的,不是保護動物,而是保護人。如果真的對於動物本身進行保護,那會給立法帶來極大的困難——保護哪些?按大小?按顏值?按界門綱目科屬種?什麼手段叫虐待?殺算不算虐待?說句最直白的:人的權利還保護不過來了,輪的到動物嗎?法律是人類世界的產物,人類對法律有至高無上的定義權——如果想為動物爭取權利,請讓動物表達出能為人類所理解的具有社會相當性的觀
⑶ 生存是生物的基本權利嗎(理由)
正義的或合理的生物才有生存的權力.邪惡和違法的生物有時候就得死得其所才合適.
⑷ 請問動物的權利有哪些
參見:野生動物保護法
嚴格地說,動物是沒有權利的。權利是個法律概念。法律是人類社會的東西。就算野生動物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能說動物有權利。
也許可以這么認為,保護野生動物其實就是保護人類或某個法律適用范圍內的所有人的共同資源。也就是說,還是人的權利。
另,樓上很有幽默感。
⑸ 生命健康權屬於公民的什麼基本權利
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 [ C ] A.人身自由權 B.受教育 C.生命健康權利 D.人格尊嚴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於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於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有兩層含義。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 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人身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 生命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權利和精神健康權利
⑹ 動物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嗎
動物有作為它自己的基本權利,每種生物都有它們的權利,只是人類隨意踐踏了吧。。。
⑺ 生命健康權屬於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嗎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人身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所以,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⑻ 生命健康權的基本權利
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進行正常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對公民器質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構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同時由於健康與公民生命、身體的密切關系,侵害公民身體,剝奪公民生命的同時也構成對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國法學界一般對此有如下兩種觀點:一是生理健康說,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機能的完善狀態,而不包括心理之機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說,此說認為健康包括身體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以及心理的良好轉態。
健康權主要表現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權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權。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之一,如果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刑法、民法等多項部門法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⑼ 生命健康權屬於公民基本權利嗎
生命健康權屬於公民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