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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航油碳稅等於什麼

發布時間:2022-01-30 02:50:48

A. 運用經濟學中的相關知識,分析市場在調節二氧化碳排放方面存在的問題,並說明學者建議政府徵收,碳稅的經

根據生產者理論,當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時,其產品數量對生產者是最優的。OK,下面我們來看圖:


希望能幫到你,請採納,謝謝!如還有疑問,歡迎交流。

B. 混煤(原煤)發熱量5000—到6000卡。水份8,含硫0.8,灰分18—25,揮發25—34(含碳稅)單價含稅

混煤:塊煤和粉煤混合;
發熱量:收到基低位發熱量,越高越好;
水分:煤中所含有的全水分,越低越好 ;
硫:全硫,越低越好;
揮發:指的是揮發分,25~34指的是揮發分含量(產率)為25%~34%,此范圍相當於煤種為煙煤,並非指價格或稅。
他的這個要求還有些模糊。沒有指明是收到基還是空干基或者干基

C. 碳稅的專家觀點

在古典經濟學家們看來,空氣屬於自由財貨:工廠可以自由排放各種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由是,對於排污的工廠來說,它的「交易凈產值」將是最大化的,而對於「社會凈產值」而言,將無以達到最大化。這不啻意味,企業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受污染影響者與企業損失的總和)之間存在差異。也就是說,所謂差異實際上是私人經濟活動成本的外部化。即差異並未反映在企業的生產成本中,但是工廠的煙霧產出品卻成為眾多消費者效用函數的一個有害投入品。此類外部性與公共產品相似,不過這類公共產品是有害的而非有益的,所以應稱之為「公害」。
庇古(Pigou)應該說是最早發現這一問題的,他在其著名的《福利經濟學》(Economics of welfare)(1920。Pigou)一書中,詳盡地分析了邊際私人凈產值與邊際社會凈產值背離的原因。他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悉源於「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在庇古看來,差異或成本難以在市場上自行消除,這是由於這一差額或成本與形成污染的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並沒有直接的關系。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並不致影響該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達成。顯然,污染的存在使廠商獲利,但卻給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由此而形成「邊際社會成本」。庇古認為,正是因為邊際私人凈產值與邊際社會凈產值背離現象的存在,使得國家干預有了必要性與合理性。他建議,政府應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污者收稅,以稅收形式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將污染的成本加到產品的價格中去。這種稅被稱之為「庇古稅」(Pigovian Taxes)。
今人惋惜的是從1920年庇古首開污染經濟分析的先河以來,近半個世紀里幾成絕響,直至60年代未,一些美國經濟學家進行環境污染的經濟分析的,「庇古稅」才開始真正引起人們的注意。美國經濟學家Baumol和Oates(1971),分別從環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梁稅以及庇古稅與統一排污標准成本比較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採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尋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徑。應該說,庇古的關於外部成本通過征稅形式使之企業內部化的設想,構成環境污染經濟分析的基本框架。其基本特點是,對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稅。所以被稱為「排污收費(Pearce andTurner。1990)。
從經濟學的意義分析。「庇古稅」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則,從中性立場出發,引導資源配置優化,以買現怕累托准則(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說,建立碳稅制度並以此來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業根據各自的控製成本來選擇控制量。相比較而言,「庇古稅」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標准、罰款,在同樣的排污控制量的情況下,成本相對要低。對此,Baumol and Oates(1971)、Pearce and Tumer (1990),均有十分精彩的量化分析。所以人們認為,徵收碳稅可以獲得「雙倍紅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稅來替代如收入調節稅等現有稅收,在總稅收水平不變的情況下,可達到減排溫室氣體的目標與調整現有稅收制度對經濟績效扭曲程度的雙重效果。
1、最優途徑
Baumol and Oates採用一般均衡的方法(1981),以帕累托准則作為優化配置的出發點,使最優庇古稅,成為在最優污染水平等於邊際外部成本(邊際污染損害)時的排污收費(張帆,1998):
MNPB=企業的邊際私人凈效益
MEC=邊際外部成本。
(1)企業為達到利益最大的目的,其產量應擴大到Qm;
(2)為實現社會最優,當MEC> MNPB應停止繼續擴大生產,其產量為Q5;
( 3)為達到社會最優的目的,應徵收稅t*這樣即可使污染從Wm降至W5。
也就是說:當產量超過Q5後,通過徵收「庇古閣」就會給企業帶來邊際私人凈效益的損失,因此而成為不合算的事。它會自覺地將產量限制在Q5的水平上,從而使污染排放水平限制在W5水平上,最終達到減排的目的。
因此,我們不難得到以下結論:
I.通過徵收庇古稅。以實現一般均衡體系的最優狀態;
Ⅱ.統一稅率。取決於污染的邊際損失,與企業排污邊際收益和邊際控制無關;
Ⅲ.污染稅應對排污量徵收,與企業產品產量無關(陳迎,1999)。
應用稅收政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可以有不同選擇,如按含碳量或含熱量征稅。向生產者或消費者征稅,以及隨時間變化來確定不同的稅率等。但從環境經濟學理論看,因C02的排放量與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關,因此按含碳量征稅較之按含熱量征稅更為合理,由是人們將這一稅種稱之為「碳稅」。這里,一些國家所以選擇碳稅而非能源稅,主要是基於成本的考慮,據Jorgenson and Wilcoxen(1992)的一項研究證明,在美國通過能源稅穩定碳排放的成本比碳稅要高出20%。
「柏林授權「通過以後,一些發達國家的締約方,紛紛推出各自的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保護全球氣候的政策和措施建議,徵收CO2排放稅是其中的核心內容之一。丹麥早在1991年,其議會就通過徵收CO2排放稅的議案,可以說丹麥是最早實行碳稅的國家,而歐盟則考慮在其成員國內引人一個統一的碳稅制度,以期轉安消費者和生產者的行為方式。這里姑且不論其技術上、政策上的可行性,至少可以證明碳稅制度已引起各國的重視,並且一些國家已開始實施。有關碳稅制度問題的研究,已開始引起國內不少學者的注意,但更多地是偏重於理論上的分析,至於其在中國的實踐意義可能尚有待於進一步探討。
2、優化配置
徵收碳稅的目的在於校正市場失靈帶來的效率損失,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庇古稅通過政府採用經濟手段從宏觀上對市場進行干預,雖然政府並沒有直接對環境加以管制,但在一些經濟學家看來這也是多餘的,因為他們認為市場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服環境與資源問題。市場價格機制及技術進步即可改善資源的配置效率。他們並不否認,公共資源問題上存在市場失靈問題,但這完全可以通過明晰產權關系來加以解決。當產權界定明確,而又有了適當的價格而非採取補貼的形式時,環境惡化的問題就能得到解決(Anderson and leaf,1991)這種通過生態私有化,使環境與生態是資源融入經濟體系,通過自由市場來管理公共資源的方式,被稱之為「自由市場環境主義」(Free Market Enviromentalism)。
這一看法,更多地強調了市場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面,其論述中採用的經驗數據是帶有市場偏好傾向的,個中的偏頗和缺失顯然是難以避免的。他們無疑忽略了一個問題,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大氣是全體人類共有的資源,其產權的界定是相當困難的。所以,Fisher認為,我們不能用產權界定的方式來代替庇古稅(1981)。在溫室氣體排放問題上,碳稅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卻是比較有效的方式。庇古稅較之產權界定雖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況庇古稅雖說是政府的干預,但這種干預是一種宏觀干預,而非指令與控制式的干預。同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其於經濟激勵實現環境優化管理的一種政策工具。而且,不容忽視的是,完全採用產權明晰化的方式,只能在極端的條件下達到最優排污量。不過,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總排放上限確定的情況下,通過分配排放權和排放權的貿易制度。在理想的狀況下,也可以採用產權管理途徑。實現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3、「庇古稅」局限
從理論上說,庇古稅是優美的,但在具體實施中,卻橫阻著一道道的難題。其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應為諸多難題中的難中之難。
信息不充分使得最優稅率的確定遇到很大的團難,這樣就有可能使我們所確定的稅率並非帕累托最優。實行庇古稅就是要解決外部成本內部化問題,這就需要准確地知道邊際外部成本(MEC)和企業的邊際私人凈效益(MNPB),以此作為制訂最優庇古稅的依據。這里,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尤為重要,它是制訂庇古稅的前提條件。
所謂邊際外部成本,實際上是指受害者的邊際福利的損失,這樣一來,確定邊際外部成本就需要從污染的物理性損害轉換到人們對損害的反應和感受。並且要以貨幣形式來加以計量。這一復雜的過程,在理論上稱其為「劑量反應」關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
在張帆(1998)看來,這一過程包括以下幾個環節的轉換:產品生產→生產過程產生污染的劑量→污染手在環境中的長期積聚→環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帶來的損害→損害的貨幣成本。
顯然,邊際外部成本的確定存在著這樣兩個困難:
1、諸多環節轉換的復雜性;
2、認識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團的選擇傾向都有可能引致對信息理解的差異性。 再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並不存在企業向政府如實報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勵機制。這就需要由政府對企業的排放量進行經常性的定期監測,其工作量無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碳稅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償失的地步。
還有,徵收碳稅不致成為控制企業進入的障礙,尤其在經濟處於上升期的擴張階段,新企業的進入,必然會增加排放總量,使邊際損失加大。同時,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統一稅率的作用也會相應弱化(Davicl,1973)。而且,徵收碳稅必然會給不同的利益集團帶來不同的影胸,利益的不平衡會相應影響社會公平問題。
Symons(1994)和Smith(1994)從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討了碳稅對不同收入階層的影響,多數分析結果認為,相對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於燃料的支出比重較大,因而會由於碳稅的徵收遭受較大的損失。當然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徵收破稅還將給一些產業帶來較大的影響,所以歐美國家的工商界要求政府對脆弱工業部門,如煤炭工業實行免稅措施。
4、如何理解和實施
庇古稅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問題在於我們如何理解和實施。更何況,這個世界並不存在沒有缺陷的事物,追求徹底的完美有可能是一個認識的誤區。倘若,我們不是要求信息的絕對准確(這在現實中也是不可能的),信息問題並不是一個絕對的障礙。至於征稅中所產生的一些負面影響,則取決於政府稅制設計的具體思路。無論如何,在存在外部放應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偏離帕累托最優,為達到帕累托最優,向溫室氣體排放者徵收碳稅,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不失為解決大氣污染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中國,實行的是排污收費制度,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環境變化領導小組的《環境工作變化工作匯報要點》,這是中國政府首次頒發的排污收費的正式文件。1979年9月頒布的《環度保護法(試行)》,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 1982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並發布了《排污收費暫行辦法》,並於當年7月1日開始在全國實行,意味著排污收費制度在中國正式建立運行。
從政策含義上看,這一制度規定所依據的經濟激勵原則是誰污染誰治理,類似於「排污者付費原則」。在某種意義上說,它與庇古稅多有類同之處,如政府幹預、僅涉及排污方、不考慮產權問題等。但在實際上,卻與庇古稅有著較大的區別,這是因為排污標准並非一定是帕累托最優,而且收費率也不是基於邊際收益與邊際損失之間均衡作為依據的。但無論如何排污收費制度,在控制環境污染的惡化上,還是起到了積極作用的。然而,從現實與發展看,中國的環境污染問題仍面臨嚴峻的挑戰,所以控制環境污染問題解決溫室氣體減排問題,卻需要在政策研究上進一步加大力度。
從長遠計,有關碳稅開征的問題似可展開討論。如有無徵收必要,徵收有可能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以及在稅制設計上怎樣盡可能減少其負面影響等? T詒收嚦蠢礎K淙槐庸潘按嬖諳嗟貝蟮木窒扌裕?而且還將對一些產業部門、出口產品的競爭力造成一些影響,但中國在制定減排溫室氣體政策措施時,應將碳稅作為一個重要的選擇加以考慮??BR< 最後,還有必要指出的是,由於氣候變化是全球環境問題,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各個國家相當於一個個企業,其損失是全球性的,所以,在嚴格意義上,討論這一問題相對應的應是國際層次上的碳稅問題,僅從一國角度是無法真正達到帕累托最優的。
然而,我們所面對的現實是國際上並不存在一個世界政府,因此.碳稅又主要在國內層面上討論。對此,OECD成員國中,一些已經開征碳稅的國家,一直在呼籲開展必要的國際合作措施,通過國際合作聯合應用碳稅。
①附件1國家指「柏林契約」中據共同的但有區別的責任中所規定的發達和轉軌種國家應首先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

D. 誰知道碳稅和碳交易 中國該選哪個

而在實踐中,一些先行的國家在較早的時候,就已經開始採用各種各樣的手段,來降低本國二氧化碳的排放和促進清潔技術發展。這些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也為低碳經濟的未來發展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
具體來說,實踐中用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管制、碳稅(針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稅)和碳交易(排放權交易)等三種。在這三種減排方法中,後兩種屬於間接減排,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場機制,為企業減排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可持續的激勵,因而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
碳稅和碳交易:截然不同的理論基礎
盡管同為基於市場機制的間接減排手段,碳稅和碳交易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理論基礎,涉及經濟學中有關外部性問題的不同看法。從根本上講,溫室氣體的排放屬於一種負面的外部性。在不承擔相關成本的情況下,排放者的實際排放量顯然會超過社會最優的水平,進而造成全社會的福利損失。如何修正由外部性帶來的這種扭曲,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所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有關外部性修正,經濟學理論中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庇古的理論,認為外部性產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於微觀主體的個體成本與社會成本不同。因此,只要政府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干預,使個體成本等於社會成本,微觀主體基於自身決策的排放水平,就會與社會最優水平相一致。另一種觀點則基於科斯的理論,認為外部性不足以成為稅收干預的理由。在權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門的交易仍有可能達成個體最優與社會最優的統一,當然,在這一過程中,交易機制和價格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正由於理論基礎上的差異,碳稅和碳交易作用的方式也完全不同。碳稅屬於價格干預,試圖通過相對價格的改變來引導經濟主體的行為,達到降低排放數量的目的。而碳交易則屬於數量干預的范疇,在規定排放配額(確定減排數量)的前提下,由價格機制來決定排放權在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分配。正如科斯曾論述過的,在完美市場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上述兩種減排機制的效果應該沒有區別。不過,完美市場的假定並不符合現實世界,信息不對稱以及各種交易成本廣泛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兩種減排機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異將會不可避免。
碳稅與碳交易:不同的減排成本
從理論上講,減排成本所涵蓋的范圍相當廣泛。為簡化起見,我們在這里只簡單比較兩種減排機制的信息成本和實施成本。
1.信息成本
在實踐中,對外部性的修正需要各種各樣的信息。在徵收碳稅的情況下,最優稅率是要使排放者的減排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因此,政府需要獲得每個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導致的社會成本的信息。在碳稅的徵收對象很廣泛的情況下,獲取這樣的信息是幾乎不可能的事情。信息的不充分會導致稅率偏離最優的水平,進而限制碳稅的有效性。過低的稅率難以有效發揮減排的作用,而過高的稅率又會引起新的扭曲,導致社會效率的損失。
與碳稅相比,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對簡單。管理者只需評估碳排放的社會成本,並據此確定減排目標和需要發放的排放權配額即可,不需要再了解排放者的個體成本。排放權配額一經確定,不同主體會根據自身的減排成本和排放權的市場價格來決定排放權買賣,這種交易會使排放權得到最有效分配,並促使個體排放成本與社會成本(排放權的市場價值)趨於一致。當然,在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上,不同的分配方式需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果採用的是無償分配,政府需要了解不同主體的排放成本信息,才能保證配額分配的公平。不過,根據科斯定理不難知道,即便政府不具備這些信息,也不影響社會最優狀態的實現,其所影響的,不過是減排成本在不同排放主體之間的分擔狀態而已。如果採用拍賣方法,在機制設計合理的情況下,排放者的減排成本還可以在其報價中得到充分反映,無須政府再付出額外的信息搜集成本。
2.實施成本
實施成本關注的是將不同減排機制投入運行所需要的初始成本。碳稅的實施相對簡單,只相當於在已有的稅收體系中新設一個稅種,所有相關的活動都可以依託現有的體系來展開,所涉及的額外成本相對較少。碳交易的實施則相對復雜。首先,配額制度的建立(即對相關企業設置排放上限),往往會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國家產業政策方面的障礙,相關調整需要相當的時間;其次,碳交易體系的建立會涉及較多領域,包括產業政策、金融、環境、科技等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最後,碳交易需要建設全新的基礎設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結算制度以及相關的市場監管體系,等等。相比而言,碳稅的實施成本相對較低,在推行上更簡便易行。
碳稅與碳交易:減排效果比較
除成本上的差異外,兩種減排機制的作用效果也存在較大的差異。碳稅的徵收,會改變排放者的成本,因此會引導排放者行為的調整。不過,這種行為調整的方向並不確定。具體而言,在開征碳稅的情況下,排放者可以有幾種不同的選擇,一是降低產量;二是採用新技術,在維持既有生產規模的情況下,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三是通過提高產品價格,將新增成本轉嫁給下游消費者。
在上述幾種選擇中,第一種和第二種調整,會有助於二氧化碳排放的降低,但在第三種情況下,碳稅的實施只有財政增收作用,並不能對排放行為形成約束,碳稅成本大部分被最終消費者所承擔。由這幾點來看,碳稅在降低碳排放上的效果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排放者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價格彈性越高,意味著排放者越難將碳稅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減排效果也越明顯,反之,碳稅成本將被轉嫁,減排效果將被弱化。這一特徵,也為碳稅所適用的產業范圍設定了一個約束。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過數量限制來影響排放者的行為。在碳交易中,總排放配額一經確定,總體的減排目標也就已經明確。受約束的排放者的選擇,將是採取怎樣的方式,以最低的成本,來實現這一減排目標。根據目前國際主要碳交易機制(如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的規定,受約束的排放者大概有三種選擇,一是降低產量;二是採用新技術,降低排放規模;三是在市場上購入排放許可,來緩解自身所收的排放約束。與碳稅相比,碳交易的減排效果非常明確,不管排放者採用上述哪種方法,都能實現總體減排目標。不同的選擇,只是為排放者提供了更靈活的機制來最小化減排成本。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新排放權(核證減排)的產生大多都與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有關,因此,碳交易體系為排放者所提供的三種選擇中,第二種和第三種都會激勵清潔技術的發展,這對低碳經濟的實現顯然更具有長期的價值。
短期和長期路徑選擇
總體上看,盡管同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碳稅和碳交易各具特點,在成本和減排效果上有著明顯的區別。相比之下,碳稅的實施成本相對較低,比較容易推行,因此,在減排政策實踐的最初階段,碳稅更容易為政府部門所採用。
不過,碳稅的缺陷也相對明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稅率制定偏差有時還會產生新的扭曲。此外,碳稅減排效果也具有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排放者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這也給碳稅所使用的產業范圍形成了約束。
與碳稅相比,碳交易的實施成本雖然較高,但其在減排效果以及運行成本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且在跨國減排治理上(主要是推動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也具有相當的潛力,也正因為此,從《京都議定書》簽訂以來,國際碳交易市場開始有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進入2005年之後,國際碳交易規模迅速擴大,目前已成為全球大的商品現貨交易市場之一,並也取代碳稅成為了最重要的碳減排機制。從未來看,隨著國際合作的進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機制和交易產品的進一步完善,碳交易還有可能在實現減排目標的同時,成為全球金融市場體系一個全新的發展方向和增長點。
從短期來看,可以考慮對部分高排放產業(信息搜集成本較低、價格需求彈性較大的行業)採用碳稅方法,來促使其技術轉變和結構調整;同時積極參與現有國際碳交易,利用國外的資金和技術來降低碳強度。
而在長期內,宜及早加強國內碳交易市場的研究和建設,適當時候推出配額交易制度試點,推動我國本土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這在一方面可以為我國產業技術革新和結構調整,提供一個可持續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提升我國在新興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從而在低碳經濟時代的國家競爭中贏得一定的先發優勢。

E. 地溝油除了可以製作肥皂當成燃料,還有其他的什麼好處嗎

我們一聽到地溝油,都感覺是種很罪惡的東東,其實,地溝油也是很無辜的,只不過被一部分利慾熏心的人沒用到正道上而已;在幾年前的時候,食用油價格老高,記得大豆油價格高的時候每噸都一萬好幾,泔水油頂峰的時候也高到7000多一噸(這里說的是北京地區),利差大,當時確實有很多泔水油(潲水油)走上餐桌;做生物柴油基本沒戲,成本太高。

6.「地溝油」變身航空油。

推廣使用生物航油,既是國家戰略,也是國際趨勢。從2012年開始,歐盟啟動EUET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按照這一法案,全球有4000多家航空公司將向歐盟支付碳稅,為超出配額的碳排放量支付購買成本。2011年,中國民航局也出台了有關節能減排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我國民航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22%的目標。目前我國航空燃料年消費量近2000萬噸,如果生物航油能全面實現商業化生產,將擁有非常廣闊的市場前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預測,到2030年全世界的生物航油將達到航油總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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