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以下稱菌(毒)種)保藏機構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菌(毒)種或樣本資源,防止菌(毒)種或樣本在保藏和使用過程中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引起傳染病傳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間傳染的菌(毒)種保藏機構(以下稱保藏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藏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菌(毒)種是指可培養的,人間傳染的真菌、放線菌、細菌、立克次體、螺旋體、支原體、衣原體、病毒等具有保存價值的,經過保藏機構鑒定、分類並給予固定編號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樣本(以下稱樣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人和動物體液、組織、排泄物等物質,以及食物和環境樣本等。
可導致人類傳染病的寄生蟲不同感染時期的蟲體、蟲卵或樣本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編碼產物或其衍生物對人體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菌(毒)種的分類按照《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規定執行。
菌(毒)種或樣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機構依法以適當的方式收集、檢定、編目、儲存菌(毒)種或樣本,維持其活性和生物學特性,並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活動。
保藏機構是指由衛生部指定的,按照規定接收、檢定、集中儲存與管理菌(毒)種或樣本,並能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非營利性機構。第四條保藏機構以外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種或樣本。
必要時,衛生部可以根據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學、生產的需要,指定特定機構從事保藏活動。第五條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衛生專業委員會負責保藏機構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等工作。第六條菌(毒)種或樣本有關保密資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信息及數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菌(毒)種或樣本有關資料和信息的密級、保密范圍、保密期限、管理責任和解密。各保藏機構應當根據菌(毒)種信息及數據所定密級和保密范圍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責任。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移動儲存介質儲存涉密菌( 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第二章保藏機構的職責第七條保藏機構分為菌(毒)種保藏中心和保藏專業實驗室。菌(毒)種保藏中心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
保藏機構的設立及其保藏范圍應當根據國家在傳染病預防控制、醫療、檢驗檢疫、科研、教學、生產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顧各地實際情況,統一規劃、整體布局。
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和保藏專業實驗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設立一個。第八條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的職責為:
(一)負責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復核、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出具國家標准菌(毒)株證明;
(三)從國際菌(毒)種保藏機構引進標准或參考菌(毒)種,供應國內相關單位使用;
(四)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五)負責收集和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信息,編制菌(毒)種或樣本目錄和資料庫;
(六)組織全國學術交流和培訓;
(七)對保藏專業實驗室和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進行業務指導。第九條省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菌(毒)種或樣本的收集、選擇、鑒定、分類、保藏、供應和依法進行對外交流;
(二)向國家級保藏機構提供國家級保藏機構所需的菌(毒)種或樣本;
(三)從國家或者國際菌(毒)種保藏機構引進標准或參考菌(毒)種,供應轄區內相關單位使用;
(四)開展菌(毒)種或樣本分類、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五)負責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菌(毒)種或樣本的各種信息,編制地方菌(毒)種或樣本目錄和資料庫。
『貳』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工作,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第三條 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第四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並頒布實驗室污染控制標准、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和環境監督檢查制度。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由環境保護、病原微生物以及實驗室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實驗室污染控制標准和環境管理技術規范,提出審議建議;審查有關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審查建議。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對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並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承擔三級、四級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甲級評價資質和相應的評價范圍。第八條 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的要求,安裝或者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實驗室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第九條 建成並通過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取得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後15日內填報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見附表),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一條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實驗室應當依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實驗室污染控制標准、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設置專(兼)職人員,對實驗室產生的廢水、廢氣及危險廢物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落實。第十二條 實驗室排放廢水、廢氣的,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實驗室對其產生的廢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實驗室進行實驗活動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排放廢氣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標准或者規定。第十五條 實驗室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妥善收集、貯存和處置其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防止環境污染:
(一)建立危險廢物登記制度,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危險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時收集其實驗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並按照類別分別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包裝物、容器內,並按國家規定要求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和說明。
(三)配備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危險廢物暫時貯存櫃(箱)或者其他設施、設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經無害化處理後的危險廢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五)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六)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危險廢物,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叄』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獸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菌(毒)種,是指具有保藏價值的動物細菌、真菌、放線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氏體、螺旋體、病毒等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樣本,是指人工採集的、經鑒定具有保藏價值的含有動物病原微生物的體液、組織、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質。
本辦法所稱保藏機構,是指承擔菌(毒)種和樣本保藏任務,並向合法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或者獸用生物製品企業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單位。
菌(毒)種和樣本的分類按照《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的規定執行。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對實驗活動用菌(毒)種和樣本實行集中保藏,保藏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菌(毒)種或者樣本。第二章保藏機構第六條保藏機構分為國家級保藏中心和省級保藏中心。保藏機構由農業部指定。
保藏機構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的種類由農業部核定。第七條保藏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於保藏機構設立的整體布局和實際需要;
(二)有滿足菌(毒)種和樣本保藏需要的設施設備;保藏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具有相應級別的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並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
(三)有滿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員;
(四)有完善的菌(毒)種和樣本保管制度、安全保衛制度;
(五)有滿足保藏活動需要的經費。第八條保藏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篩選、分析、鑒定和保藏;
(二)開展菌(毒)種和樣本的分類與保藏新方法、新技術研究;
(三)建立菌(毒)種和樣本資料庫;
(四)向合法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或者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第三章菌(毒)種和樣本的收集第九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疫病診斷、檢驗檢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實驗活動中獲得的具有保藏價值的菌(毒)種和樣本,送交保藏機構鑒定和保藏,並提交菌(毒)種和樣本的背景資料。
保藏機構可以向國內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第十條保藏機構應當向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接收證明。第十一條保藏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的種類、數量報農業部。第四章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供應第十二條保藏機構應當設專庫保藏一、二類菌(毒)種和樣本,設專櫃保藏三、四類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應當分類存放,實行雙人雙鎖管理。第十三條保藏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技術資料檔案,詳細記錄所保藏的菌(毒)種和樣本的名稱、編號、數量、來源、病原微生物類別、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況。
技術資料檔案應當永久保存。第十四條保藏機構應當對保藏的菌(毒)種按時鑒定、復壯,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機構對保藏的菌(毒)種開展鑒定、復壯的,應當按照規定在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發生保藏的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和實驗室人員感染的,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報告、啟動預案,並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第十六條實驗室和獸用生物製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向保藏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七條保藏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供菌(毒)種或者樣本:
(一)提供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查驗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
(二)提供獸用生物製品生產和檢驗用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查驗獸葯生產批准文號文件;
(三)提供三、四類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查驗實驗室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保藏機構應當留存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肆』 環境中主要病原微生物種類、存活時間和致病劑量,你了解多少
醫療環境表面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黃色葡萄球菌(MRSA)、耐萬古黴素腸球菌(VRE)、克雷伯菌屬、不動桿菌屬、銅綠假單胞菌、艱難梭菌、諾如病毒、輪狀病毒、乙型肝炎病毒(HBV)、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等。這些病原微生物可在乾燥表面存活數天至數月不等,成為潛在的醫療保健相關感染重要致病源(表44)。
病原菌的致病劑量通常與病原菌的毒力因素、感染途徑以及患者的免疫狀態有關,不同的致病菌致病劑量存在較大的差異,如MRSA只需4個細菌即可感染,艱難梭菌的7個孢子即可致病。
『伍』 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微生物學的研究在現代生物學中佔有重要地位,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在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輕工、化工、采礦、環保、醫葯衛生和國防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菌種是進行微生物學研究和應用的基本材料,是發展生物工程的重要基礎條件之一,是國家的重要生物資源。為了進一步做好菌種的分離篩選、收集保藏、鑒定編目、供應交流,以便使其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特製訂本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菌種,包括可以培養的有一定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細菌、真菌、病毒、細胞等代表株。第三條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現設普通、農業、林業、工業、抗生素、醫學、獸醫微生物等菌種保藏管理中心。第二章收集與保藏第四條收集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權向國內有關單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價值的菌種。
(二)凡單位或個人分離,選育或引進具有一定價值的菌種,應及時將該菌種的復制培養物及詳細資料,送交有關保藏管理中心。確認有保存價值者,方可入藏。
(三)下述菌種均為國家重要的生物資源,均需向有關中心辦理入藏手續。
1.申請專利的菌種;
2.報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種;
3.新種、新型菌種。第五條保藏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種,必須具有該菌種的詳細歷史及有關實驗資料。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對其所負責保藏的菌種均應採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避免菌種的污染或死亡。
(三)各保藏管理中心應制定安全、嚴密的保管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
(四)各保藏管理中心應尊重申請保藏單位或個人的勞動成果,並為共作證,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得擅自擴散。第三章命名與編目第六條命名
有關分類命名及統一譯名等事宜,由委員會的學術組協同有關方面負責。第七條編目
(一)菌種目錄是國家掌握生物資源的主要依據,為此在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或修訂以下幾種目錄:
1.中國菌種目錄;
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種目錄;
3.國家專利或保密的菌種目錄;
4.必要的其它菌種目錄。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對新收集的菌種應每年按規定日期上報委員會,以便定期通告。
(三)編入「中國菌種目錄」之菌種,其使用的菌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第四章供應與交流第八條國內供應
(一)凡各單位需用菌種,必須開具公函,說明菌種之名稱、菌號、型號、數量及用途。各使用單位對有關保藏機構提供的菌種進行深入研究獲得成果時,應在成果報告中註明提供菌種的單位。
(二)凡國家允許郵寄之菌種,必須按有關規定嚴密包裝。
(三)對人、動物、植物有傳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抗生素生產菌種及保密菌種,在供應使用時,應嚴格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第九條國際交流
(一)國內尚未保藏的菌種需由國外引進時,由單位自備外匯開具清單(包括菌種名稱、型別、菌號及國別和保藏單位的名稱及地址等)填寫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經省、市、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送交有關保藏中心負責辦理。
(二)單位或個人向國外索取或交換的菌種,應及時將該菌種或其復制的培養物連同資料送交有關保藏管理中心保藏。
(三)從國外引進致病性強的及我國尚未發現的醫學、動物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菌種時,應事先經主管部門批准。
(四)國外向我國索取菌種,負責供應單位應按國家科委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資源出口管理辦法」辦理。第五章獎懲第十條凡單位或個人對菌種篩選、保藏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對由於菌種保藏和管理不妥而造成危害或損失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懲處。第六章附則第十一條本條例由國家科委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各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制訂,報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並向菌種保藏委員會備案。
『陸』 各種細菌、病毒在空氣中存活的時間的多少
細菌、病毒在空氣中存活的時間與細菌種類、空氣溫度、空氣濕度有關。
溫度
細菌對低溫的耐受性較強,大多數細菌在液態空氣(-190℃)或液態氧(-252℃)下可保存多年。高溫對細菌有明顯的殺傷作用,大多數無芽孢菌在100℃煮沸時立即死亡,而有芽孢的細菌對高熱有抗力,如炭疽芽孢可耐受煮沸5-15分鍾,濕熱滅菌比乾熱效果強,因為濕熱滅菌滲透性大。
溫度越高,病毒就越難存活,比如新型冠狀病毒,在56℃以上環境中持續30分鍾就會喪失活性;在25℃常溫環境下就會喪失傳染性,但在冬季,則會有較長的存活期。
濕度
大多數細菌的繁殖體在乾燥空氣中很快死亡,有些菌如結核桿菌對乾燥耐力強,在干痰中保存數月後仍有傳染性,乾燥不能作為有效的滅菌手段,只能用於保存食物,但細菌在濕度<15%、真菌在濕度<5%時,均不利其生長,因此乾燥的食物可保持相當一段時間而不壞。
在潮濕的環境中,病毒更容易附著在物體表面,也更容易存活;而在乾燥環境中,病毒的存活時間大幅縮短,但傳播距離卻會得到延伸。所以就傳染性而言,乾燥的空氣也會對病毒的傳播起到抑製作用。比如新型冠狀病毒在白天相對乾燥的天氣里,存活時間一般不會超過2分鍾。
(6)病原微生物保存多少擴展閱讀:
除了要預防細菌和病毒在空氣中傳播,也要預防它們在物體表面使人通過接觸傳播,下面是各種細菌病毒在乾燥無生命物體表面的存活時間表。
『柒』 跪求:微生物保存方法,各種保存方法的保存時間
1斜面低溫保藏法:有芽孢細菌存半年,無則一個月。2液體石蠟保藏:兩年。3沙土保藏:十年。4麩皮保藏:一年。5懸液保藏:一到兩年。6冷凍真空乾燥法:五到十五年。7液氮超低溫法:十到二十年。8低溫保藏法:一年。9甘油保藏法:半年
『捌』 進行歐蒙病原微生物宏基因組檢測的樣本放置了一個多月,還能用嗎
對NCBI、PATRIC、EuPathDB、VIPR等公共資料庫進行整合,歐蒙未一病原體基因組資料庫目前涵蓋數萬種病原體,其中核心資料庫包含1000多種明確具有致病性的五種,各類病原體的物種分布情況如下:細菌4900+、病毒6100+、真菌1900+、寄生蟲330+、分枝桿菌260+、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氏體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