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怎麼辦理,求所需哪些材料,具體步驟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二章生產、經營許可
第五條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取得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分別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生產單位申請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七)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經營單位申請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商、用戶等內容的銷售網路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五)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⑵ 辦理易制毒化學品中的合法使用需要證明是什麼
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么?看你是什麼用途了,易制毒化學品不能用現金購買,購買方都要有資質的,比如你是企業還是科研單位,醫療單位,又比如你是國內銷售還是國外銷售,都不一樣的。
⑶ 申請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您要到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才可使用。
⑷ 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辦理指南
需要准備以下資料:管理員身份證正反面圖片、法人身份證正反面圖片、營業執照、等級證書。如果是經營單位需要准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生產單位需要准備《安全生產許可證》、《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運輸單位需要准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⑸ 如何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你是個人還是單位?如果是單位還要看你的年使用量,具體的到當地縣公安局禁毒大隊辦理
⑹ 如何購買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
(1)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是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部門,您在采購、使用、廢棄物處理時要按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醫學部的相關程序辦理。 (2)采購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為依據。 a.確認欲采購試劑的屬性: 方法1:登陸醫學部實驗用品供貨平台系統,輸入試劑名稱並登記搜索,如果搜索結果字體為紅色,則所購化學品有可能屬於易制毒化學品。 方法2: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請您在北醫主頁—校內信息—供貨平台--易制毒)中查詢,確認所購化學品是否屬於易制毒化學品。 b.請您下載並填寫一式兩份的《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請參考「《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的填表範例」),經實驗室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後,由采購人交到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下屬試劑與葯品管理辦公室。 c.我處根據《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里所需易制毒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緝毒委報批。經批准後,持公安局所批《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到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公司購置易制毒所需化學品。 d.實驗室采購人員持易制毒領取證明到設備與實驗管理處易制毒化學品庫房領取所需易制毒化學品。下載: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 3.《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的填表範例
⑺ 如果要辦理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需要辦理哪些證件呢
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購銷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是全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應當設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門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設專門人員,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許可或者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購銷管理
第三條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後,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條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第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證明由購買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註明擬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用途,並加蓋購買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
第六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購買許可證的申請能夠當場予以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1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公安機關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一)購買單位第一次申請的;
(二)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
第八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後,應當於當日出具購買備案證明。
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後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
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
第十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託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託文書。
委託文書應當載明委託人與被委託人雙方情況、委託購買的品種、數量等事項。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前兩款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後,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經營單位在查驗購買方提供的許可證和身份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於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於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銷售台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於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於30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
⑻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哪裡辦理
如果是第一次購買的,可能需要填寫一些申請表,請帶上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合同(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四件一樣都不能少,到你所在地的公安局禁毒大隊辦理。。
⑼ 易制毒化學品系統如何操作
入庫之後,檢查入庫做得沒有問題,而且這張購買證也不打算再用了,就可以核銷掉啦,這樣才不會影響到您日後證書的審批。
化學品是指各種元素組成的純凈物和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都屬於化學品。 據美國化學文摘登錄,全世界已有的化學品多達700萬種,其中已作為商品上市的有10萬余種,經常使用的有7萬多種,每年全世界新出現化學品有1000多種。
⑽ 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流程
行政許可名稱: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依據:《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
行政許可收費標准:本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的方式:書面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第二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申請單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請,市商委在接到申請後,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或口頭通知申請單位。
行政許可承諾期限: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專家審查時間除外)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或口頭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