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學品火災危險性等級1
根據每種常用危險化學品易發生的危險,綜合歸納為以下多種基本危險特性。對每種危險化學品應選用適當的基本危險特性來表示它們易發生的危險。
5.36 與鹽酸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35 與硝酸發生劇烈反應或立即燃燒
5.39 與氫氧化鈉發生劇烈反應。
2. 危險化學品危險性大小分級如何分,依據什麼文件
我國將危險化學品按照其危險性劃分為8類。危險性依次增高。依據(GB13690-1992)文件。
(GB13690-1992)對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進行了分類,並規定了危險品的包裝標志。
在附錄部分列出了997種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明細表。表中給出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別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險性類別、次要危險性類別、危險特性及危險標志。
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8類:
第1類 爆炸品、第2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3類 易燃液體、第4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6類 有毒品、第7類 放射性物品、第8類 腐蝕品。
根據每種常用危險化學品易發生的危險,綜合歸納為以下多種基本危險特性。對每種危險化學品應選用適當的基本危險特性來表示它們易發生的危險。(列舉100條)
5.1 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2 與氧化劑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3 與銅、汞、銀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4 與還原劑及硫、磷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5 與乙炔、氫、甲烷等易燃氣體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
5.6 本品蒸氣與空氣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7 遇強氧化劑會引起燃燒爆炸。
5.8 與氧化劑發生反應,有燃燒危險。
5.9 與氧化劑會發生強烈反應,遇明火、高熱會引起燃燒爆炸。
5.10 與氧化劑會發生反應,遇明火、高熱易引起燃燒。
5.11 遇明火極易燃燒爆炸。
5.12 遇明火、高熱易引起燃燒。
5.13 遇明火、高熱會引起燃燒爆炸。
5.14 遇明火、高熱能燃燒。
5.15 遇高溫劇烈分解,會引起爆炸。
5.16 遇高熱分解。 5.17 受熱時分解。
5.18 受熱、光照會引起燃燒爆炸。
5.19 受熱、遇酸分解並放出氧氣,有燃燒爆炸危險。
5.20 受熱後瓶內壓力增大,有爆炸危險。
5.21 暴熱、遇冷有引起爆炸危險。
5.22 遇高熱、明火及強氧化劑易引起燃燒。
5.23 遇水或潮濕空氣會引起燃燒爆炸。
5.24 遇水或潮濕空氣會引起燃燒。
5.25 受熱、遇潮氣分解並放出氧,有燃燒爆炸危險。
5.26 遇潮氣、酸類會分解並放出氧氣,助燃。
5.27 遇水會分解。
5.28 遇水爆濺。
5.29 遇酸會引起燃燒。
5.30 遇酸發生劇烈反應。
5.31 遇酸發生分解反應。
5.32 遇酸或稀酸會引起燃燒爆炸。
5.33 遇硫酸會引起燃燒爆炸。
5.34 與發煙硫酸、氯磺酸發生劇烈反應。
5.35 與硝酸發生劇烈反應或立即燃燒。
5.36 與鹽酸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37 遇鹼發生劇烈反應,有燃燒爆炸危險。
5.38 遇鹼發生反應。
5.39 與氫氧化鈉發生劇烈反應。
5.40 與還原劑能發生反應。
5.41 與還原劑發生劇烈反應,甚至引起燃燒。
5.42 與還原劑接觸有燃燒爆炸危險。
5.43 遇鹵素會引起燃燒爆炸。
5.44 遇鹵素會引起燃燒。
5.45 遇胺類化合物會引起燃燒爆炸。
5.46 遇H發泡劑會引起燃燒。
5.47 遇金屬粉末增加危險性或有燃燒爆炸危險。
5.48 見光、受熱或久貯易聚合,有燃燒爆炸危險。
5.49 遇油脂會引起燃燒爆炸。
5.50 遇雙氧水會引起燃燒爆炸。
5.51 與酸類、鹵素、醇類、胺類發生強烈反應,會引起燃燒。
5.52 遇易燃物、有機物會引起燃燒。
5.53 遇易燃物、有機物會引起爆炸。
5.54 遇乙醇、乙醚會引起爆炸。
5.55 遇硫、磷會引起爆炸。
5.56 遇甘油會引起燃燒或強烈燃燒。
5.57 撞擊、摩擦、振動有燃燒爆炸危險。
5.58 在乾燥狀態下會引起燃燒爆炸。
5.59 能使油脂劇烈氧化,甚至燃燒爆炸。
5.60 在空氣中久置後能生成有爆炸性的過氧化物。
5.61 遇金屬鈉及鉀有爆炸危險。
5.62 與硝酸鹽及亞硝酸鹽發生強烈反應,會引起爆炸。
5.63 在日光下與易燃氣體混合時會發生燃燒爆炸。
5.64 遇微量氧易引起燃燒爆炸。
5.65 與多數氧化物發生強烈反應,易引起燃燒。
5.66 接觸鋁及其合金能生成自燃性的鋁化合物。
5.67 接觸空氣能自燃或乾燥品久貯變質後能自燃。
5.68 與氯酸鹽或亞硝酸鈉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
5.69 接觸遇水燃燒物品有燃燒危險。
5.70 與硫、磷等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混合,經摩擦、撞擊有燃燒爆炸危險。
5.71 受熱分解放出有毒氣體。
5.72 受高熱或燃燒發生分解放出有毒氣體。
5.73 受熱分解放出腐蝕性氣體。
5.74 受熱升華產生劇毒氣體。
5.75 受熱後容器內壓力增大,泄漏物質可導致中毒。
5.76 遇明火燃燒時放出有毒氣體。
5.77 遇明火、高溫時產生劇毒氣體。
5.78 接觸酸或酸霧產生有毒氣體。
5.79 接觸酸或酸霧產生劇毒氣體。
5.80 接觸酸或酸霧產生劇毒、易燃氣體。
5.81 受熱、遇酸或酸霧產生有毒、易燃氣體,甚至爆炸。
5.82 受熱、遇酸或酸霧產生有毒、易燃氣體。
5.83 遇發煙硫酸分解,放出劇毒氣體,在鹼和乙醇中加速分解。
5.84 與水和水蒸氣發生反應,放出有毒的腐蝕性氣體。
5.85 遇水產生有毒的腐蝕性氣體,有時會引起爆炸。
5.86 受熱、遇水及水蒸氣能生成有毒、易燃氣體。
5.87 遇水或水蒸氣會產生劇毒、易燃氣體。
5.88 遇水、潮濕空氣,酸放出能自燃的劇毒氣體。
5.89 遇水分解產生有毒氣體。
5.90 與還原劑發生激烈反應,放出有毒氣體。
5.91 遇氰化物會產生劇毒氣體。
5.92 見光分解,放出有毒氣體。
5.93 遇乙醇發生反應產生有毒的、腐蝕性氣體。
5.94 對眼、粘膜或皮膚有刺激性,有燒傷危險。
5.95 對眼、粘膜或皮膚有強烈刺激性,會造成嚴重燒傷。
5.96 觸及皮膚有強烈刺激作用而造成灼傷。
5.97 觸及皮膚易經皮膚吸收或誤食、吸入蒸氣、粉塵會引起中毒。
5.98 有強腐蝕性。
5.99 有腐蝕性。
5.100 可燃,有腐蝕性。
3. 劃分可燃液體火災危險等級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閃點。第一級:閃點在28℃以下,如汽油、酒精等。 第二級:閃點在28~45℃之間,如丁醇、煤油等。 第三級:閃點在46~120℃之間,如苯酚、柴油等。 第四級:閃點在121℃以上,如潤滑油、桐油等。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4. 什麼是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它們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甲類: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徵有6點:
⑴閃點<28℃的液體。如:丙酮閃點-20 ℃、乙醇閃點12 ℃。
⑵爆炸下限<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10%氣體的固體物質。如:爆炸下限<10%的氣體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5.0%、;固體物質碳化鈣(電石)遇到水發生反應產生爆炸下限<10%氣體乙炔(電石氣),乙炔的爆炸極限是2.8-81%。
⑶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如:硝化棉、黃磷。
⑷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金屬鈉、金屬鉀、
⑸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如:氯酸鉀、氯酸鈉、
⑹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如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
乙類: 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徵有6點:
⑴閃點≥28℃至<60℃的液體。松節油閃點35℃、異丁醇閃點28℃
⑵爆炸下限≥10%的氣體。如:氨氣、液氨等。
⑶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如:重鉻酸鈉、鉻酸鉀
⑷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如:硫磺、工業萘
⑸助燃氣體。如:氧氣。
⑹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5. 硫酸、鹽酸火災危險性分類屬於幾類
硫酸、鹽酸是腐蝕物品屬於第八類腐蝕品,火災危險性屬於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系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八類腐蝕品: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y的固體或液體。
(5)化學品如何確認火災危險等級擴展閱讀
為保證實驗以及生活中的安全性,我國制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 13690—92),將危險化學品按照其危險性劃分為8類21項。
本標准規定了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危險標志及危險特性,還對1074種常用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分類,規定了危險性類別、危險標志及危險特性等內容。
適用范圍為適用於常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也適用於其他化學品。
6. 什麼是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它們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是《GB 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根據火災危險性來劃分。
具體分類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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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哪裡可以查詢到化學物品的危險等級
可以從《國際化學品安全卡(中文版)》查詢:
美國消防協會法規:
0——安全級
1——低度危險級
2——中度危險級
3——高度危險級
4——劇度危險級
可以劃分為健康危險性(H)、火災危險性(F)、反應危險性(R)、其他危險性(比如禁忌水W):
比如:苯的危險性230: 電石危險性:132W(禁止接觸水)
健康危險性H 2級; H1
火災危險性F 3級; F3
反應危險性R 0級。 R2
其他危險性: - W(禁止用水滅火)
GB報批稿(一直沒有得到批准)
A1 毒性危害
A1.1 概述是指化學品通過吸入、食入、皮膚和眼睛接觸等途徑侵入肌體的損傷能力。主要考慮物質本身的固有危害和在火災情況下分解產物的危害性,適當兼顧慢性影響,如致癌、致畸和致突變性,但不考慮火災燒傷危害。
A1.2 危害分級是根據毒物的固有特性和可能造成的傷害,將其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級,分別用4,3,2,1,0表示。劃分原則如下:
a) 4 表示劇毒指在短期接觸後可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LD50≤5mg/kg(經口)的化學品
LD50≤40mg/kg(經皮)的化學品
LC50≤0.5mg/L(粉塵或煙霧)
LC50≤(1×1000M/24.45)mg/m3(氣體)
在20℃常溫條件下,其飽和蒸氣濃度是LC50的10倍且LC50≤(1×1000·M/24.45)mg/m3的液體。
b) 3 表示高毒是指短期接觸後能夠引起嚴重的暫時性或永久性傷害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5mg/kg <LD50≤ 50mg/kg(經口)的化學品
40mg/kg <LD50≤ 2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0.5mg/L <LC50≤ 2mg/L(粉塵或煙霧)
(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氣體)
在20℃常溫條件下,飽和蒸氣濃度≥LC50 且(1×1000·M/24.45)mg/m3<LC50≤3×(1000·M/24.45)mg/m3的液體;
致癌或可疑致癌的化學品;
對皮膚具有很強的腐蝕性,或可引起眼睛永久性損傷的化學品;
燃燒時放出劇毒產物的化學品。
c) 2 表示中等毒是指短期接觸或高濃度接觸,可引起暫時性的傷害或可能留下永久性殘跡的物質。劃分原則如下:
50mg/kg <LD50≤ 500mg/kg(經口)的化學品
200mg/kg <LD50≤ 10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2mg/L <LC50≤ 10mg/L(粉塵或煙霧)
(3×1000·M/24.45)mg/m3 <LC50≤ (5×1000·M/24.45)mg/m3(氣體)
在20℃常溫條件下,飽和蒸氣濃度≥(1/5)·LC50且(3×1000·M/24.45)mg/m3 <LC50≤(5×1000·M/24.45)mg/m3的液體;
對呼吸系統、皮膚和眼睛等可引起嚴重刺激和傷害,但此類化學品引起傷害可逆轉恢復;
燃燒時放出有毒或強烈刺激性產物的化學品;
在正常條 件或火災條件下,放出無警覺性的有毒蒸氣的化學品;
d) 1 表示低毒類是指短期接觸,可引起嚴重刺激,但不造成永久性傷殘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500mg/kg <LD50≤ 2000mg/kg(經口)的化學品
1000mg/kg <LD50≤ 20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10mg/L <LC50≤ 200mg/L(粉塵或煙霧)
(5×1000·M/24.45)mg/m3 <LC50≤ (1×10000·M/24.45)mg/m3(氣體)
在火滅情況下,可放出刺激性的燃燒產物的化學品。
e) 0 表示微毒類是指接觸或在火災情況下,基本不產生危害的化學品。劃分原則如下:
LD50>2000mg/kg(經口)的化學品
LD50>2000mg/kg(經皮)的化學品
LC50>200mg/L(粉塵或煙霧)
LC50>(1×10000·M/24.45)mg/m3(氣體)
註:M-相對分子質量。
A2 燃燒危險性
A2.1 概述化學品的燃燒危險性是指引起化學品燃燒的難易程度。
A2.2 危險性分級化學品的燃燒危險性分為0~4五級。凡符合條 件之一者即可按最高危險性定級。
a) 4 表示極度易燃是指在常溫常壓下可迅速氣化,並能在空氣中迅速擴散而燃燒的化學品。包括:
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氣體;
易燃的低溫液化氣體化學品;
閃點<-18℃的液體;
自燃化學品。
b) 3 表示高度易燃是指在常溫下迅速燃燒的液體和固體。包括:爆炸下限>10%(v/v)的易燃氣體;-18℃≤閃點<23℃的液體;在常溫常壓下,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並能在空氣中迅速擴散的化學品。如可燃粉塵或易燃液體蒸氣;分子內富氧的物質(賽璐璐、有機過氧化物等)。
c) 2 表示易燃是指在引燃時需要適當加熱或接觸較高溫度時才能燃燒的化學品。包括:23℃≤閃點≤61℃的液體;粉塵狀態下可迅速燃燒,但不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氣氛的固體;纖維化或粉碎時可迅速燃燒或能閃燃(如棉花等)的固體物質;能迅速釋放出易燃蒸氣的固體或半固體狀化學品。
d) 1 表示可燃是指引燃前需要預加熱的化學品。包括:接觸815℃高溫,在5分鍾之內能燃燒的化學品;大多數可燃物。
e) 0 表示不燃是指接觸815℃的高溫,5分鍾之內不能燃燒的化學品。
A3 活性反應危害
A3.1 概述活性反應危害是指化學品發生能量釋放時所造成的傷害。
有些化學品具有自身快速釋放能量的特性(如自反應或聚合),有些化學品只有接觸水或其它化學品才能發生劇烈的爆炸性反應。
A3.2 危險性分級根據能量釋放的難易、速度和數量,分為0~4五級。
a) 4 表示在常溫常壓下,自身能迅速發生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應的化學品,包括在受熱或受撞擊、摩擦時,對熱或機械撞擊敏感的化學品;
b) 3 表示在強引發源或在引發前需加熱的條 件下,能爆轟、爆炸性分解或爆炸性反應的化學品。包括:對受高熱或強烈撞擊敏感的化學品(如過氧化物等化學品);與水能發生爆炸性反應的化學品。
c) 2 表示在加熱或加壓條 件下,可發生劇烈的化學變化的化學品。包括:在低於或等於150℃試驗條 件下,出現放熱現象的化學品;與水可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或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化學品。
d) 1 表示在常溫常壓下穩定,但受熱或加壓時不穩定的化學品。包括:接觸空氣、光或潮氣可發生變化或分解的化學品;在150℃以上,300℃以下出現放熱現象的化學品;
e) 0 表示在常溫常壓甚至著火條 件下也穩定的化學品。包括:不與水反應的化學品;在300℃以上,500℃以下出現放熱現象的化學品。
8. 危險化學品按其火災危險性分甲、乙、丙類,其中各類中常見有代表性的有那些
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生產、儲存物品、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四種。
甲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級。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級。
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級。
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為甲、乙、丙級。
火災危險等級分為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嚴重危險級和倉庫危險級。
輕危險級指建築高度為24m以下的辦公樓、旅館等。
中危險等級指高層民用建築、公共建築(含單、多高層)、文化遺產建築、工業建築等。
嚴重危險級指印刷廠、酒精製品、可燃液體製品等工廠的備料與車間等。
倉庫危險級指食品、煙酒、木箱、紙箱包裝的不燃難燃物品、倉儲式商場的貨架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