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基本規定有哪些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基本規定
1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包括資金的儲備、申請、審核審批、支付、使用、統計、分析、審計檢查等工作內容。
2
建築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儲備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安全生產資金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勞動保護、應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評價、監測、檢測、論證所需費用。
3
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明確費用使用的項目、類別、額度、實施單位及責任者、完成期限等內容,經審核批准後執行。
4 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相關負責人必須在其管轄范圍內,按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的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5 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6 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分類使用台帳,定期統計上報。
7 建築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分析,及時調整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比例。
2. 關於安全生產費都包括哪些能否提供一張詳細的表格清單
1)安全生產管理費用;
2)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標志牌的購置、安全宣傳欄的設置、安全報刊、書籍、標語的購置等費用;
3)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包括從業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安全管理人員的考察、培訓等);
4)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等);
5)危險源(包括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包括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等費用;
6)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包括的費用;
7)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投入、維護、保養費用;應急救援預案的維護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費用;
8)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維護、保養費用;
9)新、改、擴建和在役生產裝置的安全評價費用;
10)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11)安全科技投入;
3. 安全費用提取標准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1、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1)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2)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3)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2、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1)石油,每噸原油17元;
(2)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3)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4)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5)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6)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7)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3、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5、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6、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1)礦山工程為2.5%;
(2)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7、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8、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1)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9、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1)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2)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3)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10、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費用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使用和管理
一,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法規名稱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2、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3、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4、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5、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6、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7、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8、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
9、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4. 安全生產費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安全生產費用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安全生產費用
5. 危化品企業安全費用計算,去年166,666,536.18元銷售額,今年的安全費用是多少,請幫忙詳細列出,謝謝!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照此標准,貴司今年的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應以今年的銷售額為基數,按0.5%提取。去年的銷售額可做參考,預估今年的安全費用。
6.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如何計算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營業收入28.33億,需提取安全費用1036.60萬元1000 4% 409000 2% 18090000 0.50% 450183300 0.20% 366.6283300 1036.6
7. 我公司是危險化學品企業,今年累計銷售收入為3852042800元,應提取安全費用多少
銷售額的0.2%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8. 化工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是什麼
超額累退,應當比照個稅的計算方式計算應該就可以了。比如營業收入為1200萬,其中1000萬按照3%提取,剩餘200萬按照1.5%提取,然後相加就可以了。
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16號第十一條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8)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費用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1、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4、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6、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7、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9.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准化範本
內容太多了,一下發不了,分兩次吧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標准化的總體原則、過程和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及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GBZ 2 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chemical enterprise
依法設立,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其所屬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單位。
3.2安全標准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
為安全生產活動獲得最佳秩序,保證安全管理及生產條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准等要求制定的規則。
3.3關鍵裝置 key 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3.4重點部位 key site
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台(站)、油庫、倉庫等;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等。
3.5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標准化所需的人力、財力、設施、技術和方法等。
3.6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7供應商 supplier
為企業提供原材料、設備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個人或團體。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業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3.9 事件 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險、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12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3.13風險 risk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
3.14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並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過程。
3.15 安全績效 safe performance
基於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控制和消除風險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16 變更change
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3.17 隱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隱患serious potential accidents
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4要求
4.1 概述
本規范採用計劃(P)、實施(D)、檢查(C)、改進(A)動態循環、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
4.2 原則
4.2.1 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依據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標准化。
4.2.2 安全標准化的建設,應當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樹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理念,與企業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
4.2 原則
4.2.3 安全標准化的實施,應體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原則,通過有效方式實現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標准化採取企業自主管理,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考評、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管理模式,持續改進企業的安全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實施
4.3.1 安全標准化的建立過程,包括初始評審、策劃、培訓、實施、自評、改進與提高等6個階段。
4.3.2 初始評審階段: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要求,對企業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初始評估,了解企業安全管理現狀、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等基本管理信息,發現差距。
4.3 實施
4.3.3 策劃階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針對初始評審的結果,確定建立安全標准化方案,包括資源配置、進度、分工等;進行風險分析;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台帳、檔案、記錄等;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4.3 實施
4.3.4 培訓階段: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標准化相關內容培訓。
4.3.5 實施階段:根據策劃結果,落實安全標准化的各項要求。
4.3.6 自評階段:應對安全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進與提高階段:根據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標准化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標准化實施水平和安全績效。
5 管理要素
本規范由10個一級要素53個二級要素組成(見下表)。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1
負責人與職責 5.1.1負責人 5.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規
5.1.2方針目標 5.3.2符合性評價
5.1.3機構設置 5.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1.4職責 5.3.4操作規程
5.1.5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3.5修訂
5.2
風險管理 5.2.1范圍與評價方法 5.4
培訓教育 5.4.1培訓教育管理
5.2.2風險評價 5.4.2管理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2.3風險控制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2.4隱患治理 5.4.4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2.5重大危險源 5.4.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2.6風險信息更新 5.4.6日常安全教育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5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生產設施建設 5.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5.7.1危險化學品檔案
5.5.2安全設施 5.7.2化學品分類
5.5.3特種設備 5.7.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5.4工藝安全 5.7.4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5.5.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7.5危險化學品登記
5.5.6檢維修 5.7.6危害告知
5.5.7拆除和報廢
5.6
作業安全 5.6.1作業許可
5.6.2警示標志 5.8
職業危害 5.8.1職業危害申報
5.6.3作業環節 5.8.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管理
5.6.4承包商與供應商 5.8.3勞動防護用品
5.6.5變更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9
事故與應急 5.9.1事故報告
5.9.2搶險與救護
5.9.3事故調查和處理
5.9.4應急指揮系統
5.9.5應急救援器材
5.9.6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5.10
檢查與自評 5.10.1安全檢查
5.10.2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5.10.3整改
5.10.4自評
5.1負責人與職責
5.1.1 負責人
5.1.2 方針目標
5.1.3 機構設置
5.1.4 職責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1 負責人
5.1.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和基層工作。
5.1.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標准化,建設企業安全文化。
5.1.1.3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並確保安全承諾轉變為必需的資源支持。
5.1.1.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會議。
5.1.2 方針目標
5.1.2.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並得到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與企業的其他方針和目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眾易於獲得。
5.1.2.2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並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完成。
5.1.3機構設置
5.1.3.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5.1.3.2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大小,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
5.1.3.3企業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路。
5.1.4 職責
5.1.4.1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1.4.2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1.4.3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5.1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5.1.5.2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台帳。
5.1.5.3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2風險管理
5.2.1范圍與評價方法
5.2.2風險評價
5.2.3風險控制
5.2.4隱患治理
5.2.5重大危險源
5.2.6風險信息更新
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
5.2.1.1企業應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和准則。
5.2.1.2企業風險評價的范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 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5.2.1.3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預危險性分析(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故障樹分析(FTA);
7)事件樹分析(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准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准;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5.2.2 風險評價
5.2.2.1企業應依據風險評價准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5.2.2.2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5.2.3 風險控制
5.2.3.1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並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應考慮: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應包括:⑴工程技術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訓教育措施;⑷個體防護措施。
5.2.3.2 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5.2.4 隱患治理
5.2.4.1 企業應對風險評價出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台帳。
5.2.4.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評審意見;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5)竣工驗收報告。
5.2.4.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2.4.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2.5 重大危險源
5.2.5.1 企業應按照GB18218辨識並確定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
5.2.5.2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5.2.5.3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5.2.5.4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並做好記錄。
5.2.5.5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2.5.6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2.5.7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准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規定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2.6 風險信息更新
5.2.6.1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5.2.6.2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5.2.6.3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項目;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3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規
5.3.2符合性評價
5.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4操作規程
5.3.5修訂
5.3.1 法律法規
5.3.1.1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並定期進行更新。
5.3.1.2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3.1.3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3.2 符合性評價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
5.3.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3.1企業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5.3.3.2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見下頁)。
5.3.3.3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1)安全生產職責;
2)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 4)安全生產費用;
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6)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
7)安全培訓教育; 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9)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
10)風險評價; 11)隱患治理; 12)重大危險源管理;
13)變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煙管理; 16)消防管理;
17)倉庫、罐區安全管理; 18)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
19)生產設施管理,包括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等管理;
20)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
21)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等;
2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
23)檢維修管理;24)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
25)承包商管理;26)供應商管理;
27)職業衛生管理,包括防塵、防毒管理;
28)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
30)應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檢查管理;
32)自評等。
5.3.4 操作規程
5.3.4.1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3.4.2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3.5 修訂
5.3.5.1 企業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審、修訂:
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准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8)其它相關事項。
5.3.5.2 企業應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註明生效日期。
5.3.5.3 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3.5.4 企業應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4培訓教育
5.4.1培訓教育管理
5.4.2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6日常安全教育
5.4.1 培訓教育管理
5.4.1.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並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
5.4.1.2企業應組織培訓教育,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
5.4.1.3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5.4.1培訓教育管理
5.4.1.4企業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時,應記錄變更情況。
5.4.1.5企業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
5.4.1.6企業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
5.4.2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2.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並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5.4.2.2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3.1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3.2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並定期復審。
5.4.3.3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押運人員,必須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5.4.3.4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4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1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廠級、車間(工段)級、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4.2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5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5.1企業從業人員轉崗、脫離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5.2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5.4.5.3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企業管理部門、班組應按照月度安全活動計劃開展安全活動和基本功訓練。
5.4.6.2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2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企業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基層單位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參加2次班組安全活動。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3 管理部門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2學時。
5.4.6.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1次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並簽字。
5.4.6.5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管理部門、班組月度安全活動計劃,規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
5.5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生產設施建設
5.5.2安全設施
5.5.3特種設備
5.5.4工藝安全
5.5.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5.6檢維修
5.5.7拆除和報廢
5.5.1生產設施建設
5.5.1.1企業應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5.1.2企業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設立階段、設計階段、試生產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規范管理。
5.5.1 生產設施建設
5.5.1.3企業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有效安全監督,保證施工過程處於有序管理狀態。
5.5.1.4企業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5.5.1.5企業應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5.5.2 安全設施
5.5.2.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台帳。
5.5.2.2企業應確保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5.5.2.3企業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5.5.2.4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5.5.2.5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5.5.3 特種設備
5.5.3.1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5.5.3.2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5.5.3.3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企業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5.5.3.4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保存記錄。
5.5.3.5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保存記錄。
5.5.3.6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5.3.7企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5.5.4 工藝安全
5.5.4.1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學特性、毒性、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流程圖、化學反應過程、最大儲存量、工藝參數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設備材料、設備和管道圖紙、電氣類別、 調節閥系統、安全設施。
5.5.4.2企業應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2)泄壓和排空系統;3)緊急停車系統;4)監控、報警系統;5)聯鎖系統;6)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5.5.4.3企業應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
1)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2)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3)控制失效的影響;4)人為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