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管理危險化學品
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對化學品分類、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危害告知、儲存和運輸。
B. 廣東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預防和懲治涉及毒品的違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倉儲、存放、購用、運輸(含攜帶,下同)和進出口的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附表所列的可以用於製造、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化學原料和配劑。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禁毒委員會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化工、輕工行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倉儲、購用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市場營銷活動的監督管理。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葯行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倉儲、購用的監督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倉儲、存放、購用、運輸和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管理與監督第七條生產、銷售、倉儲、存放、購用、運輸和進出口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麻黃素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生產、銷售和倉儲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九條倉儲、存放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立專用庫房,指派專人管理。第十條生產、銷售、倉儲和分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產品包裝的明顯位置張貼不易脫落的標簽並註明與本條例附表相一致的名稱。第十一條購用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申領購用證明。醫葯行業購用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應當註明有效期限,一證一次有效。
禁止向個人和未取得購用證明的單位銷售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第十二條生產、銷售、倉儲、購用和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第十三條生產、銷售、倉儲、購用和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經營或者購用的數量、日期、用途等情況,每季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記錄情況應當保存兩年備查。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前款單位的記錄情況。第十四條運輸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提供貨物的單位應當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申領運輸許可證。
省內跨市、縣運輸或者向省外運輸的,應當向運出地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許可證;從省外運輸進入本省的,應當向最先進入地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申領運輸許可證。
在本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行政區域內運輸的,可以免辦運輸許可證。第十五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路線、用途及目的地等應當與運輸許可證載明的相一致。
運輸許可證應當隨貨同行,一證一次有效。第十六條領取運輸許可證後實際交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將運輸許可證交收貨方註明收貨情況並簽字、蓋章,自運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交回發證機關(含郵寄方式)。
領取運輸許可證後在有效期內未實際交付運輸的,領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第十七條承運按規定需要領取運輸許可證的易制毒化學品,托運人未能提供運輸許可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第三章法律責任第十八條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經營許可證從事生產、銷售、倉儲二類易制毒化學品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沒收易制毒化學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營業執照或者超過經營范圍從事前款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九條倉儲、存放二類易制毒化學品未設立專用庫房或者未指派專人管理的,由縣級以上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C. 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管理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後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並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及無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並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系協同解決。daanlaizi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後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處理。
D. 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條例》中所確定的麥角酸、麻黃素等物質,品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1。
國務院批准調整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涉及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調整並予公布。第三條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產、經營許可第五條生產、經營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生產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中屬於葯品的品種,還應當依照《葯品管理法》和相關規定取得葯品批准文號。第六條葯品生產企業申請生產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符合《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以下資料:
(一)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申請表(見附件2);
(二)《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組織機構圖(註明各部門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
(四)反映企業現有狀況的周邊環境圖、總平面布置圖、倉儲平面布置圖、質量檢驗場所平面布置圖、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場所平面布置圖(註明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相應安全管理設施);
(五)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錄;
(六)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的說明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報警的證明;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知識的說明材料;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無毒品犯罪記錄的證明;
(九)申請生產僅能作為葯品中間體使用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供合法用途說明等其他相應資料。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內完成現場檢查,將檢查結果連同企業申報資料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實質性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批件》(以下簡稱《生產許可批件》,見附件3),註明許可生產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名稱;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八條葯品生產企業收到《生產許可批件》後,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葯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產許可批件》,在《葯品生產許可證》正本的生產范圍中標注「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在副本的生產范圍中標注「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後,括弧內標注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名稱。第九條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換發《葯品生產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除按照《葯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審查外,還應當對企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在換發的《葯品生產許可證》中繼續標注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范圍和品種名稱;對不符合規定的,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後,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注銷其《生產許可批件》,並通知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該企業《葯品生產許可證》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范圍。第十條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生產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後3個月內辦理注銷相關許可手續。
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連續1年未生產的,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需要恢復生產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E. 武漢市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預防和打擊製造毒品犯罪活動,根據《武漢市禁毒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本辦法後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列的可以用於製造或者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化學原料和配劑。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購買、使用、存儲、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對目錄所列麻黃素的管理,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存儲、運輸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
經濟、商業、交通、工商、衛生、葯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目錄所列易制毒化學品,憑有關部門核發的准許生產、經營的有關證照向市公安機關申領生產、經營備案證明。第六條科研、教學、醫療等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目錄所列易制毒化學品,憑營業執照或者企業(事業、社團)法人證書向市公安機關申領購用證明。
個人不得購買目錄所列第1至第8種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目錄所列第9至第20種易制毒化學品,憑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市公安機關申領購用證明。第七條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照進行審驗;審驗無誤的,發給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或者購用證明。
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1年,購用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第八條市外單位在本市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到市公安機關申請換發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市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外地購用證明進行審驗;審驗無誤的,予以換發本市購用證明。第九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將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和購用證明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有關證照和身份證明、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和政務網上公示。第十條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購買、使用、存儲、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市公安機關統一印製的表格上如實記載易制毒化學品的來源、數量、流向或者用途以及生產、經營、購買、使用、存儲、運輸時間等情況,並在每個季度向市公安機關報告一次。記載資料應當保存2年,以備公安機關查驗。第十一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單位和個人依法購買、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未經市公安機關批準的,不得轉讓。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和分裝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的明顯位置張貼不易脫落的標簽並註明與目錄所列易制毒化學品相一致的名稱。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易制毒化學品存儲、運輸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准許存儲、運輸的有關證照,並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存儲、運輸業務量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二)設立專用庫房存儲易制毒化學品,並指派專人管理;
(三)存儲、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相關委託人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或者購用證明,並將有關證明復印件留存備查;無有關證明的,不得為其存儲、運輸;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購買、使用、存儲、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督促和指導其整改。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對所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經營、使用、存儲、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行為有權檢舉揭發。
公安機關對檢舉揭發的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行為應當及時查處;依法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第十六條對檢舉揭發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行為和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F.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於葯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葯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葯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路;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G. 企業如何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首先要建立完整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制度,然後按制度規定認真執行,此外,要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相關的規定條款並公布執行,最後是要做好制度的執行檢查,並做好相應的檢查記錄。
H. 國家對於易制毒產品怎樣管理
法律分析: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