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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內部器官化學損傷怎麼檢查

發布時間:2022-06-29 12:37:28

❶ 內臟損傷的症狀有哪些

胃、十二指腸或上段空腸損傷時,漏出的消化液(含胃液、胰液及膽汁)對腹膜產生強烈的化學刺激,立即引起劇烈疼痛,出現腹肌緊張、壓痛、反跳痛等典型的腹膜炎表現。下消化道破裂時,漏出物引起的化學性刺激較輕,腹膜炎體征出現較晚,程度也較輕。無論是上消化道還是下消化道臟器破裂或穿孔,最後都會引起細菌性腹膜炎,但下消化道臟器破裂或穿孔造成的細菌污染遠較上消化道破裂或穿孔時為重。隨著腹膜炎的發展,逐漸因腸麻痹面出現腹脹,嚴重時可發生感染性休克。空腔臟器破裂後腹腔內可有游離氣體,因而肝濁音界縮小或消失。此外,胃、十二指後損傷可有嘔血,直腸損傷常出現鮮紅色血便。腹膜後十二指腸破裂的病人有時可出現睾丸疼痛、陰囊血腫和陰莖異常勃起等症狀和體征。
如果實質牲臟器和空腔臟器兩類器官同時破裂,則出直和腹膜炎兩種臨床表現可以同時出現。多發性損傷的臨床表現則更為復雜,例如,合並嚴重顱腦損傷者,會出現意識障礙;胸部損傷、脊柱或骨盆骨折的症狀往往很明顯,因此可能會掩蓋腹部損傷的表現,應予以注意。

❷ 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

破了點皮不算輕傷,輕微傷都難算是。

輕傷指的是: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占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厘米 (兒童達 8厘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厘米(兒童達12厘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 四肢長骨骨折; 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第四章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 胸部受擠壓, 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第三十三條 肋骨骨折 (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條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第三十六條 外傷性血尿 (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 持續時間超過二周。
第三十七條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厘米 (兒童酌減) 或者血腫二周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 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 陰莖部分缺損、畸形; 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 2厘米; 陰莖創口長度達 1厘米。
第四十條 外傷性肛裂、肛瘺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占體表面積
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征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 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准相關條文。

❸ 我們身體內部的器官應該利用什麼方法來觀察

人類目前對於自己身體內部器官還沒有找到無損觀察手段,只能在病理診斷時通過X線透視、CT掃描等手段做有損檢查。

❹ 化學性損傷名詞解釋

化學物接觸人體後,可產生局部損害及全身損害。其損害程度與化學物的性質、劑量、濃度、接觸時間及面積、處理是否及時及有效等因素有關。

局部損害
化學物對局部組織的損害有氧化作用、還的作用、腐蝕作用、原生質毒、脫水作用及起皰作用等。這是由化學物的性質所決定的。一種化學物質可同時存在以上幾種。有的因本身燃燒而致燒傷,如磷燒傷。有的本身對健康皮膚並無損害,一旦著炎燃燒,造成皮膚燒傷,葯物即可通過創面吸收入體內,引起中毒反應。
一般酸燒傷,由於組織蛋白凝固,形成一層痂殼,可預防進一步損害。鹼燒傷後形成脂肪皂化,並可產生可溶性鹼性蛋白,故對局部創面有繼續損害的過程。磷燒傷後形成磷酸,可繼續使組織損害。

全身損害
化學葯物可從正常皮膚、創面、呼吸道、消化道等吸收,引起中毒及內臟器官的破壞。化學燒傷的死亡率明顯高於一般燒傷病人,就是由於化學毒物引起的中毒及其並發症所致。由於多數化學物質是由肝、腎排泄,故肝、腎損害較多見。常見的有中毒性肝炎、急性肝壞死、急性腎功能衰竭及腎小管腎炎等。某些化學蒸氣直接刺激呼吸道而致損傷,不少揮發生物質由呼吸道排出,亦刺激肺泡及呼吸道。可引起肺水腫及吸入損傷,有些化學物質可抑制物質由呼吸道排出,亦刺激肺泡及呼吸道。可引起肺水腫及吸入性損傷,有些化學物質可抑制骨髓、破壞紅細胞,引起貧血或溶血。有的還可引起中毒性腦病、腦水腫、神經損害、消化道潰瘍及出血等。

❺ 什麼是化學性肝損傷

化學性肝損傷,是由化學性肝毒性物質所造成的肝損傷。這些化學物質包括酒精、環境中的化學毒物及某些葯物。 作為人體的重要解毒器官的肝臟,具有肝動脈和肝靜脈雙重血液供應。化學物質可通過胃腸道門靜脈或體循環進入肝臟進行轉化,因此肝臟容易受到化學物中的毒性物質損害。

在急性中毒性肝病的治療中,飲食占重要地位,能起到保證供給營養,輔助治療和防止合並症的作用。

一般應給以易消化、高熱量(每日總熱量不低於2500卡)、高蛋白、高維生素和適量脂肪的飲食,以保護肝臟,減低脂肪及膽固醇的代謝,促進肝功能恢復。宜少量,多餐。忌刺激性食物。

糖:為了保持肝糖原含量,保護肝細胞功能,飲食中應供給足量易消化的糖類,必要時加蔗糖、蜂蜜或葡萄糖,一般每日糖量250~500克。

蛋白質:蛋白質的供給一般每日1~1.5g/kg。選用含人體必需氨基酸的食物,如牛乳、蛋類、魚類、瘦肉等,但對嚴重肝功能障礙和肝性腦病傾向者,每日蛋白總量應限制在30g以下,肝性腦病患者禁止蛋白質的攝入。

脂肪:過多脂肪攝入會加重肝臟負擔,妨礙肝糖原合成,降低肝細胞功能,但脂肪有刺激膽汁分泌的作用,並促進脂溶性維生素吸收,故不能過低。對一般肝病患者每日供應40~50g,最好採用含膽固醇少的食物,如奶油、植物油(椰子油除外)。

維生素:肝臟是人體貯存維生素的重要器官,當肝功能損害時就會影響維生素的吸收,貯存和轉化,而維生素缺乏將影響肝臟的功能和結構。肝病患者常因維生素缺乏而引起貧血、出血、甚至促發壞死後肝硬化等,故應供給患者足量的富含維生素的食物如各種新鮮蔬菜,各類水果等,以增強肝細胞的抵抗力,促使功能恢復,防止出血傾向。

如食慾明顯減退,或伴有惡心、嘔吐者,可靜滴葡萄糖、維生素C等。

❻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那裡查

本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並劃分等級而制定,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准。

編輯本段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前言
本標准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CF)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本標准參考的有關標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試用)》等。 本標準的附錄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標準的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參加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科學信息研究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四川大學基礎醫學和法醫學院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室、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南華大學醫學院等。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吳軍、朱廣友、范利華、劉愛陽、張力、周偉、舒永康、鄧振華、肖明松、邱勝冬、鄒志虹、熊平等。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准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總則
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准》、《人體輕傷鑒定標准(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准。本標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准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損傷程度評定 3.4.1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 3.4.2.1對於損傷與既往傷、病並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後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對於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並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後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並說明。 3.4.3對於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並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5.4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症直接對照標准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鑒定人條件 3.6.1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鑒定人權利 3.7.1有權要求委託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鑒定人義務 3.8.1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並作記錄。 3.8.2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託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依法迴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妥善保管委託鑒定的有關材料。 4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重傷一級 4.1.1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重傷二級 4.2.1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2.11損傷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重度) 4.2.12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仍難以控制發作 4.2.13損傷遺留平衡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4.3重傷三級 4.3.1頭皮撕脫傷面積75平方厘米以上,完全離體 4.3.2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4.3.3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或者伴傷側面癱,或者伴傷側聽覺障礙 4.3.4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5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嚴重障礙,經6個月不恢復(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3.6顱內出血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陽性體征 4.3.7顱腦損傷後3周內影像學顯示:幕上血腫量達30mL(顳區血腫量達20mL),或者幕下血腫量達10mL 4.3.8慢性顱內血腫有手術適應證 4.3.9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10重要周圍神經干不完全損傷伴有客觀體征的灼性神經痛 4.3.11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4級以下 4.3.12損傷遺留一手大部分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3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4損傷遺留一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 4.3.15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以下 4.3.16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輕度運動障礙 4.3.17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表達性(運動性)失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3.18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35-49)之間,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19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症狀明顯,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0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幫助,社會功能損害(中度),持續6個月 4.3.21外傷性晚期癲癇,經規范葯物治療1年,能控制發作 4.3.22外傷性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 4.3.23外傷後腦膿腫 4.3.24外傷後腦積水有手術適應證 4.3.25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6外傷性顱內動脈瘤有手術適應證 4.3.27外傷性腦梗死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陽性體征 4.3.28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4.3.29外傷後下丘腦綜合征 4.3.30外傷性尿崩症 4.3.31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重度),或者遺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4輕傷一級 4.4.1頭皮血腫繼發感染,或者有手術適應證 4.4.2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20cm以上 4.4.3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6cm以上 4.4.4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8cm以上 4.4.5頭皮撕脫傷面積50平方厘米以上 4.4.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24平方厘米以上 4.4.7顱蓋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慢性顱內血腫 4.4.9臂叢上干、下干或者束損傷 4.4.10上臂高位正中神經、尺神經斷裂 4.4.11高位坐骨神經斷裂 4.4.12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語 4.4.13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50-69)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損害 4.4.14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評估參考值在(36-49)分之間,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持續6個月 4.4.15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中度),不能繼續從事職業勞動,經常出現危險和沖動行為,持續6個月 4.4.16外傷後腦積水 4.4.17外傷性顱內動脈瘤 4.4.18外傷性腦梗死 4.4.19外傷後顱內低壓綜合征 4.4.20損傷遺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4.5輕傷二級 4.5.1帽狀腱膜下血腫蔓延整個頭皮 4.5.2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4cm以上 4.5.3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11cm以上 4.5.4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12.5cm以上 4.5.5頭皮撕脫傷面積35平方厘米以上 4.5.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4.5.7顱蓋骨凹陷性骨折 4.5.8顱蓋骨粉碎性骨折 4.5.9顱底骨折 4.5.10腦挫(裂)傷 4.5.11顱內出血 4.5.12外傷性腦蛛網膜下腔出血 4.5.13脊髓挫(裂)傷、出血 4.5.14橈神經深支斷裂 4.5.15低位正中神經斷裂 4.5.16低位尺神經斷裂 4.5.17腋神經斷裂 4.5.18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非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或者失認 4.5.19顱腦損傷致邊緣智力,智商評估參考值在(70-86)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5.20顱腦損傷致記憶障礙,記憶商數在(50-69)分之間,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持續6個月 4.5.21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4.6輕傷三級 4.6.1帽狀腱膜下血腫,或者骨膜下血腫 4.6.2頭皮銳器創,創口累計長度8cm以上 4.6.3頭皮鈍器創,創口累計長度6cm以上 4.6.4頭皮銳器創、鈍器創兼有的創口累計長度7cm以上 4.6.5頭皮撕脫傷面積15平方厘米以上 4.6.6外傷性頭皮缺損面積8平方厘米以上 4.6.7顱蓋骨線性骨折,或者外傷性顱縫分離0.2cm以上 4.6.8前庭神經損傷出現眩暈,平衡功能障礙 4.6.9 第Ⅱ-Ⅻ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的神經功能障礙(本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4.6.10損傷致雙側嗅覺功能喪失 4.6.11顱腦損傷致人格改變,社會功能損害(輕度),情緒不穩,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際關系,持續6個月 4.6.12顱腦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清醒後表現為木僵、假性痴呆、緘默等症狀,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4.6.13肢體單一重要周圍神經(橈、正中、尺、脛、腓總神經)不完全損傷 4.7輕微傷一級 4.7.1頭皮擦傷面積40平方厘米以上 4.7.2頭皮下血腫累計面積20平方厘米以上 4.7.3頭皮創,創口累計長度4cm以上 4.7.4頭皮撕脫傷 4.7.5外傷性頭皮缺損 4.7.6頭部損傷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 4.7.7顱腦損傷後神經症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會功能受損 4.7.8損傷致嗅覺功能障礙 4.7.9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完全恢復 4.7.10肢體周圍神經損傷 4.8輕微傷二級 4.8.1頭皮擦傷面積5平方厘米以上 4.8.2頭皮下血腫 4.8.3頭皮創 發布部門:司法部發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實施日期:2004年04月14日(中央法規)[1]

❼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法律分析: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不同的身體部位鑒定標准不同,具體可以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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