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為規范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在采購、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製定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制度,達到消除危害、保障安全生產的目的。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㈢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方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號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目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號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㈣ 化工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㈤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適用本規定。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第五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提醒、勸阻無效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負責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准入制度的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負責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部分的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調整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通行證核發備案等管理工作,監控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范圍;負責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接收並依法進行處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牽頭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中涉及房屋建築、職權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核,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工業企業小型液化天然氣氣化站(不包括以天然氣作為工業原料的氣化站)的整治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貯存、處置轉移等環節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審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開展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倉儲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除水路)、運輸工具(除水路)和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港區內存儲、裝卸危險貨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負責指導協調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特種設備事故。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中長期化工產業政策;會同發改部門共同落實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有序規劃化工園區,制定區域產業轉移政策,引導化工企業搬遷進入園區。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牽頭開展化工園區用地規劃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其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
㈥ 如何理解危險物品管理「預防為主」的原則
「預防為主」的原則,是帶有規律性的認識,也是預防事故的最有效措施。
1.預防事故是安全生產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如果僅僅出了問題抓一陣,要檢查抓一陣,消極保,被動保,事故就可能防不勝防
2.要落實責任制。明確各企業各級領導、從業人員的責任,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證
3.要積極探索規律。當前有這樣幾條規律需要把握:一是預防工作受生產經營單位整體素質的制約;二是偶然性受必然性支配;三是受安全投入的影響;四是事故的發生常常有波浪式特點等。針對這些規律,一方面,要注意預防工作的整體性。著眼和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提高整體水平,把預防工作建立在廣大從業人員高度的安全意識、嚴格的遵章守紀、熟練的業務技能和嚴謹科學的態度上。另一方面,要加強預防工作的預見性。要大力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及時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傾向性、苗頭性、突發性、規律性的問題,並進行科學分析,在遵循客觀規律的基礎上,超前預測,及時報告,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措施。再一方面,要抓好預防工作的連續性。不被表面和相對安全的形勢所迷惑,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樹立憂患意識,從平靜中看到不平靜,從安全中發現漏洞和隱患。
4.要端正指導思想。預防工作是立足長遠的基礎性工作,必須著眼加強基礎建設。在衡量一個單位預防工作好壞時,不能只看開了多少會,檢查了多少遍,而要看實際工作效果,看生產和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意識和基礎建設。
㈦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的總方針是什麼
摘要 親,運輸危險化學品
㈧ 化學品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目的規范化學品的運輸、裝卸、貯存、使用、廢棄及處理,避免對環境造成影響和對人員造成傷害。2、適用范圍適用於本公司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所有化學品的管理。3、定義化學品:在本體系中是指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質的物質。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是什麼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只有一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