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以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按照《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規劃)、工商、衛生、鐵路、民航、郵政、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所採取的防範或者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和保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社會監督。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第八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或者場所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必須在批準的區域或者場所內進行。第九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在專家審查後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十條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申請設立生產、儲存企業的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第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經安全評價人員簽字後,由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署。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對安全評價報告負責。第十二條依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第十三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第十五條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定點後,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製造壓力容器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相應的許可,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第十六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將使用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標准按照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標准執行。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許可後方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設施,制訂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場所和專用倉庫設立固定監測點,並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第十八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的品名、產量、儲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記制度,登記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建立相應保管制度,採用必要的設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❷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❸ 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為規范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在采購、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製定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制度,達到消除危害、保障安全生產的目的。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❹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實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進行公告警示,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生產、儲存和使用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化工園區(集中區),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行業布局規劃。
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第九條除加油站、加氣站以及為其他行業企業配套項目或者港區建設項目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布局規劃,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設立。
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在危險化學品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產業布局政策逐步遷入化工園區(集中區)。第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存在列入國家重點監督管理名錄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以及重大危險源的,應當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裝置、緊急停車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國家規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裝置還應當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濃縮、精製、乾燥、結晶、溶劑回收、廢液處理等蒸餾(蒸發)過程的設備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自動化控制、泄壓泄爆、尾氣處置等安全措施。第十一條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到工業化生產,不得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
國內首次採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的分管生產或者技術的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化工專業及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由主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應當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經風險評估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應當作出書面記錄。聘請外來人員作業的,應當查驗作業單位和人員的相關資質、資格,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對作業全程實施安全監督。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對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應當執行風險辨識、票證審批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控製作業現場人數,不得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
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對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❺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全面負責。本單位其他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負相應的責任。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培訓、考核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劇毒化學品保管人員,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二)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保管人員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法定代表人,由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三)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保管人員,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法定代表人、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由地區級、設區的市級交通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五)從事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由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所列人員的培訓、考核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未設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自治區、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受理全區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申請,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擬訂及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縣(市)公安機關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各級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確定危險化學品行車時間和路線,對本行政區域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存放和保管的劇毒化學品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自治區境內企業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四)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地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地其他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縣級以上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或者審核上報;船舶檢驗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船舶及容器的檢驗和發證。
(六)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核發裝卸危險化學品的碼頭作業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船員進行專業培訓和監督檢查。
(七)鐵路、民航部門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十)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❻ 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規定
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准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准。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第二章運輸基本條件第五條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第七條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第三章申請與審批第九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第十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第四章運輸管理第十一條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托運單備注欄內註明;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於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5.運輸結束後,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三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第十四條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第十五條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並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第十六條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第十七條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第五章維修管理第十八條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第十九條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第六章事故處理__第二十條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採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並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並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第二十五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處罰規定》(試行)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什麼是危險品:危險品是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的物品的統稱,危險品的運輸存在巨大的危險性,稍不注意可能會造成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品分為以下幾種。依據GB13690-2009《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和GB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兩個國家標准將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分為8大類:一、爆炸品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三、易燃液體四、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七、放射性物品八、腐蝕品。危險品運輸注意事項: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品運輸中應注意以下八點:一、注意包裝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二、注意裝卸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不同性質的危險品不能同車混裝,如雷管、炸葯等切勿同裝一車。三、注意用車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一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四、注意防火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五、注意駕駛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定的標志。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六、注意漏散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干土蓋沒後掃凈。七、注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在學校、機關、集市、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放,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停車時要留人看守,閑雜人員不準接近車輛,做到車在人在,確保車輛安全。八、注意清廂危險品卸車後應清掃車上殘留物,被危險品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具必須洗刷清毒。未經徹底清毒,嚴禁裝運食用、葯用物品、飼料及動植物。凡是在流通過程中,由於本身具有的燃燒、爆炸、腐蝕、毒害及放射性,或因為摩擦、震動、撞擊、暴曬或者溫濕度等外界因素的影響,發生危及生命、財產損失危險的物品都屬於危險品。
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❽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❾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葯品和農葯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並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公安、交通、港口、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做好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導。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將下列經費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處理費用;
(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搶險器材和防護用品的費用;
(三)獎勵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費用;
(四)按照規定購買應急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五)應當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的其他費用。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的原則,並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專項規劃。
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專項規劃經征詢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意見,並經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相應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但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港口(鐵路、航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配套項目除外。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或者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設項目的,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以及安全生產、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專業主管部門劃定、審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和控制要求,在規劃環節加強對有關建設項目的安全把關。
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距離進行設計、施工。第七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規劃、交通、環境保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列明本市不同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的種類,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投資審批、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執行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限制目錄的規定。第三章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管理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按照國家、省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開展檢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每年就其個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進行自查,形成由其親筆簽名的年度自查報告。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年度自查報告應當在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網站上公示1個月,並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❿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