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有哪六個環節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六個環節分別是: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
危化品管理制度
1.總則
1.1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貯存、生產和使用過
程中發生火災、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范圍和分類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燃
燒、爆炸和導致人身中毒或傷害事故,並使財產受到毀壞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物品。
2.2有些物品雖不屬於危險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應加強管理。
2.3化學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
2.3.1爆炸品
2.3.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2.3.3易燃液體
2.3.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
3.生產和使用
3.1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
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等安全設施。
3.2生產車間存放的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以免因成分不符標准或發生事故。
3.3劇毒物品生產和使用場所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如酸、鹼作業崗位要戴眼鏡、處理問題時必須戴面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甘草含劑等)以備應急搶救之用,工作結束後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3.4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印貼專用的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性質(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貯運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3.5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其電氣、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等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國家頒發的《爆炸危險物品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規定,分別採用防爆或隔離措施。
3.6輸送液體物品,應採取防止泄露、消除靜電的措施,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熱,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若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或照明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離措施。
3.8凡用於生產的煤氣、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水等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3.9化學危險品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准處理。
3.10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器設備、車輛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檢修,要求嚴格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檢修制度》規定執行。
2. 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管理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後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並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及無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並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系協同解決。daanlaizi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後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處理。
3.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監督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是指國家標准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易燃易爆部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省公安廳負責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證照,分級監督,屬地管理。第五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消防許可證制度,對在崗人員實行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渡口、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已建成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第七條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上述證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八條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地下防空工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九條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業防火規范;
(二)安裝有規范的防雷保護設施;
(三)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准;
(四)生產設備與裝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有消防設施;
(五)具有靜電導除設施;
(六)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七)建立有義務消防組織。第十條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須持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消防安全許可證》。第十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第十二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第十三條生產氫氣、乙炔氣、城市人工煤氣必須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後,方可組織生產;新型復合燃料,必須通過省公安消防機構鑒定合格後方可進行生產。第十四條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須徵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第十五條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根據國家發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防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不得超量儲存。第十六條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消防安全許可證》,並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第十七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不得發貨。第十八條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消防安全許可證》;
(二)有符合防滅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三)有經過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四)有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五)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條三級以上石油庫(含三級),一級汽車加油站,設計總容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氣站以及其他生產、儲存數量較大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單位,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並加註意見後,報省級消防監督機構批准,方可從業。
4.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消防措施有哪些
消防措施,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葯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危險化學品包括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腐蝕性葯品,有毒葯品等。易燃葯品保存在易燃危險品櫃里,有毒葯品保存在毒品櫃中。金屬鉀、鈉、鈣保存在褐色煤油瓶中,避光放在陰暗處,白磷(又稱黃磷)保存在水中。例如,氧氣是氧化劑,而氧化劑是火災發生的三要素之一。氧氣能氧化大多數活性物質,能與易燃氣體(如乙炔、甲烷等)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當氧氣的容器或生產設備附近發生火災,要用水保持其容器冷卻,以防其受熱爆炸並急劇助長火勢。迅速切斷氣源,用水噴淋保護切斷氣源的人員。
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目的和范圍: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編制依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並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台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控製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於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台帳。
6. 危險化學品管理有哪些環節,如何管理好化學品
個人覺得危化品管理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存放
化學品應該根據其存放條件和安全風險進行存放。首先危化品試劑要和普通試劑分開存放,但是僅僅這樣還不夠,因為危化品試劑的種類很多,互為禁忌的種類也很多,且危化品的存放應符合常用化學品儲存禁忌配存表的相關規定,我們實驗室是藉助一個信息化管理的系統來管理(ilabpower CIMS)。系統對試劑櫃有不同分類:普通試劑櫃、危化品試劑櫃、冰箱等。其中危化品試劑櫃又根據配存禁忌規定分成22類,這樣可以對危化品的一個存儲有一個合規且方便的措施。
使用
危化品使用應該做到嚴格管控,一般實驗室是走線下審批流程,通過紙質的簽字留存記錄,但在實際運用的時候會浪費很多時間,降低了工作效率。在CIMS系統設置在線審批流程,通過雙人雙鎖模式進行嚴格管控,但因為線上,達到管控目標的同時,也讓管理層在審批時,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另外,信息化系統可以針對化學試劑,實現使用周期的管理,對於普通化學品的庫存信息做到良好把控。
7. 對危險化學品,過程安全管理如何實施
第一章
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學校工作人員和學生,以保護生命和財產安全,並確保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列」(國務院令第3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時,遇濕易燃液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品和腐蝕性物質。
文章,這些措施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研究他們的安全監督和管理活動,適用於山東大學校園。
管理系統
條學校危險化學品和農葯校,院兩級管理。學校公安處,實驗室設備的管理和處置的主要領導負責的工人是負責管理系統的開發和指導,監督和檢查;分管領導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在每家醫院(中心)單位,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
章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和儲存
條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釋放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規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公共與安全相關的法規。劇毒化學品的采購,必須按照制定的「公共安全行業標准,由公安部(GA58-93)危險化學品單位經過驗證的業務購買,嚴禁獲得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沒有營業執照,公司采購。
條危險化學品的,應當要求采購,需要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提交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報告,同意在購買之前,各單位主管領導的批准,必須嚴格控制。國家嚴格管理劇毒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報警察局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批備案。
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按照有關規定,國家,非違規操作。進行一定不能分開運送混合,不容許暴露於交通,安全設備必須裝在運輸過程中。抵達一塊一塊的檢查,以防止泄漏,遺失,錯誤的事件和交接手續,及時存儲。購買劇毒化學品,交通運輸,根據公安部和教育部的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管理辦法「(財政部的公開令第77號)執行。
第八條學院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室的濃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第九條國家嚴格管理劇毒化學品,統一存儲,統一的安全管理系統為核心的五對「系統(雙保管接收雙人,雙人,雙鎖,雙套書)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儲的細分,彼此之間保持一個安全的距離。沖突的危險化學品的化學性質保護和滅火方法,可能不會被保存在相同的存儲空間
第四章第11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要建立領導審批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建立危險化學品文件的詳細信息登記,全面的記錄,收集,使用和結余情況,使系統的管理,安全性。
第十二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購買或接收,接收數額不得超過工作要求的日期,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存儲的,你要選擇一個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13個實驗室的實驗項目,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化學品,操作人員必須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能,熟悉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做好使用記錄。
教學實驗的第14條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含有毒物質,而不是毒物,如果他們真正需要的,必須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被征地保管,並分發給學生。學生實驗操作的實驗室,教師需要親自指導,負責安全事宜,以及在整個實驗過程。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反復發作的危險化學品的聲明「第15條規定,該帳戶被檢查,發現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應及時向學校報告警察署和有關主管部門。第16條規定的
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加強管理,為教學和科研實驗涉及有毒物質,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准備好每天的使用記錄,詳細的使用記錄, ,以供參考。第17條
使用單位安全教育中應包括的職前培訓,建立有效的事故預警方案和應急方案,配備安全事故的報警裝置,該事件的安全事故,並積極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處理緊急情況及時的情況下防止擴大和蔓延,減少損失。
第十八嚴重的事故時有發生,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和有關部門及時書面事故報告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事實真相,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處理。
/>第二章處理
第十九條單位應按照教育部,中國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的機構(教[ 2005] 3號)的規定,加強對有毒有害廢物,廢棄化學品和固體廢物管理。第20條
使用單位應指定(兼職)人員負責有毒,有害廢液,廢化學品和固體廢物回收處置工作。設置正確地選擇存儲站點,分級,分類收集有毒,有害廢物和固體廢物的回收容器。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棄置固體廢物傾倒液體廢物被嚴格禁止。
第二十二條有毒和危險廢物,化學廢物的處置,固體廢物的費用應包含在實驗項目,各單位的預算。
第六章附則
第23條所採取的措施自發行之日起原「山東大學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辦法」(亞歷山大擁有字[2001 ] 06)同時廢止。
20-24這種做法是違背國家元首和政府規定的國家和政府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實施。
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警察總署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
8. 危險化學品需要哪些安全防護措施
1、替代
控制、預防化學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學品,但這很難做到,通常的做法是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學品,選用可燃化學品替代易燃化學品。例如,甲苯替代噴漆和除漆用的苯,用脂肪族烴替代膠水或粘合劑中的芳烴等。
2、變更工藝
雖然替代是控制化學品危害的首選方案,但是可供選擇的替代品很有限,特別是因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生產、使用有害化學品。
這時可通過變更工藝消除或降低化學品危害。如以往從乙炔制乙醛,採用汞做催化劑,直到發展為用乙烯為原料,通過氧化或氯化制乙醛,不需用汞做催化劑。通過變更工藝,徹底消除了汞害。
3、隔離
隔離就是通過封閉、設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業人員直接暴露於有害環境中。最常用的隔離方法是將生產或使用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使工人在操作中不接觸化學品。
隔離操作是另一種常用的隔離方法,簡單地說,就是把生產設備與操作室隔離開。最簡單形式就是把生產設備的管線閥門、電控開關放在與生產地點完全隔開的操作室內。
4、通風
通風是控製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最有效的措施。藉助於有效的通風,使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低於安全濃度,保證工人的身體健康,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通風分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兩種。局部排風是把污染源罩起來,抽出污染空氣,所需風量小,經濟有效,並便於凈化回收。全面通風亦稱稀釋通風,其原理是向作業場所提供新鮮空氣,抽出污染空氣,降低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在作業場所中的濃度。全面通風所需風量大,不能凈化回收。
對於點式擴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風。使用局部排風時,應使污染源處於通風罩控制范圍內。為了確保通風系統的高效率,通風系統設計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對於已安裝的通風系統,要經常加以維護和保養,使其有效地發揮作用。
對於面式擴散源,要使用全面通風。採用全面通風時,在廠房設計階段就要考慮空氣流向等因素。因為全面通風的目的不是消除污染物,而是將污染物分散稀釋,所以全面通風僅適合於低毒性作業場所,不適合於腐蝕性、污染物量大的作業場所。
像實驗室中的通風櫥、焊接室或噴漆室可移動的通風管和導管都是局部排風設備。在冶金廠,熔化的物質從一端流向另一端時散發出有毒的煙和氣,需要兩種通風系統都要使用。
5、個體防護
當作業場所中有害化學品的濃度超標時,工人就必須使用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既不能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化學品的濃度,也不能消除作業場所的有害化學品,而只是一道阻止有害物進入人體的屏障。
防護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著保護屏障的消失,因此個體防護不能被視為控制危害的主要手段,而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性措施。
防護用品主要有頭部防護器具、呼吸防護器具、眼防護器具、身體防護用品、手足防護用品等。
6、保持衛生
衛生包括保持作業場所清潔和作業人員的個人衛生兩個方面。經常清洗作業場所,對廢物、溢出物加以適當處置,保持作業場所清潔,也能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化學品危害。作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附著在皮膚上,防止有害物通過皮膚滲入體內。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1、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採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危險化學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