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都包括什麼內容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 16483-2008)規定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包括16大項的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1)化學品及企業標識
主要標明化學品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應急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建議同時標注供應商的產品代碼。該部分還應說明化學品的推薦用途和限制用途。
(2)危險性概述
主要包括化學品主要的物理和化學危險性信息,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影響的信息,如果已經根據GHS對化學品進行了危險性分類,應標明GHS危險性類別,同時應註明GHS的標簽要素,如象形圖或符號、防範說明,危險信息和警示詞等。象形圖或符號如火焰、骷髏和交叉骨可以用黑白顏色表示。GHS分類未包括的危險性(如粉塵爆炸危險)也應在此處註明。
應註明人員接觸後的主要症狀及應急綜述。
(3)成分/組成信息
該部分應註明該化學品是物質還是混合物。
如果是物質,應提供化學名或通用名、美國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及其他標識符。如果某種物質按GHS分類標准分類為危險化學品,則應列明包括對該物質的危險性分類產生影響的雜質和穩定劑在內的所有危險組分的化學名或通用名、以及濃度或濃度范圍。
如果是混合物,不必列明所有組分。
如果按GHS標准被分類為危險的組分,並且其含量超過了濃度限值,應列明該組分的名稱信息、濃度或濃度范圍。對已經識別出的危險組分,也應該提供被識別為危險組分的那些組分的化學名或通用名、濃度或濃度范圍。
(4)急救措施
該部分應簡要描述接觸化學品後的急性和遲發效應、主要症狀和對健康的主要影響,必要時應採取的急救措施及應避免的行動。
如有必要,本項應包括對保護施救者的忠告和對醫生的特別提示,還要給出及時的醫療護理和特殊的治療。
(5)消防措施
該部分應說明合適的滅火方法和滅火劑,如有不合適的滅火劑也應在此處標明。
應標明化學品的特別危險性(如產品是危險的易燃品),特殊滅火方法及保護消防人員特殊的防護裝備。
(6)泄漏應急處理
指化學品泄漏後現場可採用的簡單有效的應急措施、注意事項和消除方法.包括:作業人員防護措施、防護裝備和應急處置程序、環境保護措施、泄漏化學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處置材料及提供防止發生次生危害的預防措施。
(7)操作處置與儲存
操作處置——應描述安全處置注意事項,包括防止化學品人員接觸、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的技術措施和提供局部或全面通風、防止形成氣溶膠和粉塵的技術措施等。還應包括防止直接接觸不相容物質或混合物的特殊處置注意事項。
儲存——應描述安全儲存的條件(適合的儲存條件和不適合的儲存條件)、安全技術措施、同禁配物隔離儲存的措施、包裝材料信息(建議的包裝材料和不建議的包裝材料)。
(8)接觸控制和個體防護
列明容許濃度,如職業接觸限值或生物限值;減少接觸的工程式控制制方法;推薦使用的個體防護設備,如:呼吸系統防護、手防護、眼睛防護;皮膚和身體防護。應標明防護設備的類型和材質。
化學品若只在某些特殊條件下才具有危險性,如量大、高濃度、高溫、高壓等,應標明這些情況下的特殊防護措施。
(9)理化特性
該部分應提供以下信息: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例如,物態、形狀和顏色;氣味;pH值,並指明濃度;熔點/凝固點;沸點、初沸點和沸程;閃點;燃燒上下極限或爆炸極限;蒸氣壓;蒸氣密度;密度/相對密度;溶解性;n-辛醇/水分配系數;自燃溫度;分解溫度;必要時,應提供數據的測定方法。
(10)穩定性和反應性
該部分應描述化學品的穩定性和在特定條件下可能發生的危險反應。比如:應避免的條件(例如:靜電、撞擊或振動);不相容的物質;危險的分解產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水除外。
(11)毒理學信息
該部分描述使用者接觸化學品後產生的各種毒性作用(健康影響)。應包括:急性毒性;皮膚刺激或腐蝕;眼睛刺激或腐蝕;呼吸或皮膚過敏;生殖細胞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性接觸;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復接觸;吸入危害。潛在的有害效應,應包括與毒性值(例如急性毒性估計值)測試觀察到的有關症狀、理化和毒理學特性。
(12)生態學信息
該部分提供化學品的環境影響、環境行為和歸宿方面的信息,如:化學品在環境中的預期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生態毒性;持久性和降解性;潛在的生物累積性;土壤中的遷移性。
(13)廢棄處置
該部分包括為安全和有利於環境保護而推薦的廢棄處置方法信息。這些處置方法適用於化學品(殘余廢棄物),也適用於任何受污染的容器和包裝。
(14)運輸信
❷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包括哪幾部分內容
1、化學品及企業標識(chemical proct and company identification)
主要標明化學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電話、應急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
2、成分/組成信息(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標明該化學品是純化學品還是混合物。純化學品,應給出其化學品名稱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應給出危害性組分的濃度或濃度范圍。無論是純化學品還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組分,則應給出化學文摘索引登記號(CAS號)。
3、危險性概述(haxards summarizing)
簡要概述本化學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應,主要包括:危害類別、侵入途徑、健康危害、環境危害、燃爆危險等信息。
4、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
指作業人員意外的受到傷害時,所需採取的現場自救或互救的簡要處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觸、皮膚接觸、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
主要表示化學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殊危險性,適合滅火介質,不合適的滅火介質以及消防人員個體防護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危險特性、滅火介質和方法,滅火注意事項等。
6、泄露應急處理(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指化學品泄露後現場可採用的簡單有效的應急措施、注意事項和消除方法,包括:應急行動、應急人員防護、環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內容。
7、操作處置與儲存(handling and storage)
主要是指化學品操作處置和安全儲存方面的信息資料,包括:操作處置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安全儲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8、接觸控制/個體防護(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在生產、操作處置、搬運和使用化學品的作業過程中,為保護作業人員免受化學品危害而採取的防護方法和手段。包括:
最高容許濃度、工程式控制制、呼吸系統防護、眼睛防護、身體防護、手防護、其他防護要求。
9、理化特性(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主要描述化學品的外觀及理化性質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外觀與性狀、ph值、沸點、熔點、相對密度(水=1)、相對蒸氣密度(空氣=1)、飽和蒸氣壓、燃燒熱、臨界溫度、臨界壓力、辛醇/水分配系數、閃點、引燃溫度、爆炸極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質。
10、穩定性和反應性(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主要敘述化學品的穩定性和反應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穩定性、禁配物、應避免接觸的條件、聚合危害、分解產物。
11、毒理學資料(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提供化學品的毒理學信息,包括:不同接觸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D50)、刺激性、致敏性、亞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變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12、生態學資料(ecological information)
主要陳述化學品的環境生態效應、行為和轉歸,包括:生物效應(如LD50、LD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環境遷移及其他有害的環境影響等。
13、廢棄處置(disposal)
是指對被化學品污染的包裝和無使用價值的化學品的安全處理方法,包括廢棄處置方法和注意事項。
14、運輸信息(transport information)
主要是指國內、國際化學品包裝、運輸的要求及運輸規定的分類和編號,包括:危險貨物編號、包裝類別、包裝標志、包裝方法、UN編號及運輸注意事項等。
15、法規信息(regulatory information)
主要是化學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條款和標准。
16、其他信息(other information)
主要提供其他對安全有重要意義的信息,包括:參考文獻、填表時間、填表部門、數據審核單位等。
(2)危險化學品使用說明怎麼寫擴展閱讀:
危險性概述:
1、危險性類別 按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規定填寫。
2、侵入途徑 化學物質侵入機體引起傷害的途徑,如吸入、食入、皮膚接觸。
3、健康危害 填寫毒物中毒典型臨床表現,包括主要靶器官、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的症狀及表現和致癌性等。
4、環境危害 簡要描述化學品在一定濃度時對各種生物造成的危害及其造成危害的程度。
5、燃爆危險 簡要概述化學品在空氣中遇明火、高溫或氧化劑接觸時能引起的危害。
劇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LD50≤5mg/kg;經皮接觸24h LD50≤40mg/kg;吸入1h LC50≤0.5mg/L的化學品。
有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5mg/kg<LD50≤50mg/kg;經皮接觸24h 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 0.5mg/L<LC50≤2mg/L的化學品。
有害品:
急性毒性為固體經口50mg/kg<LD50≤500mg/kg;液體經口50mg/kg<LD50≤2000mg/kg;經皮接觸24h 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 2mg/L<LC50≤10mg/L的化學品。
❸ 危險化學品使用 標准
每一種化學品有各自的MSDS
也就是化學品技術說明書
這是對應的
有各種使用注意事項和標准
你可以下載
❹ MSDS報告怎麼編寫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一份完整規范的SDS必須具備以下十六項內容:
1.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stance 物質的識別號
2. hazards identification 危險識別號
3. 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合成/成分方面的數據
4. first-aid measures 急救措施
5. fire-fighting measures 消防措施
6. 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出事故時解除痛苦的措施
7. handling and storage 處置和儲藏
8. 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接觸控制和個人保護
9. 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物理和化學性質
10. 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穩定性和反應性
11. 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毒物資料
12. ecological information 生態資料
13. disposal considerations 丟棄考慮
14. transport information 運輸資料
15. regulatory information 規章
16. Other information 其它數據
❺ 什麼是危險化學品MSDS
危險化學品MSDS指的是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產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
在歐洲國家,材料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MSDS也被稱為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SDS(Safety Data Sheet)。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採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採用MSDS術語。
MSDS是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向客戶提供的有關化學品特徵的一份綜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學品的理化參數、燃爆性能、對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貯存、泄漏處置、急救措施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等十六項內容。
(5)危險化學品使用說明怎麼寫擴展閱讀:
中國msds相關的法規有:
1、《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旨在對應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並對MSDS/SDS規范做出要求。
2、《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8)》。於2000年1月1日發布,2000年6月1日實施,旨在使我們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SDS)編寫格式和內容盡可能與國際標准一致,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3、《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本標準是為對應《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國際170號《作業場所規范化學品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要求的安全標簽內容的表述和編寫而制定。
❻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規定適用於什麼
MSDS的製作標准需要參照出口國家地區的法規來制定,如果是國內的話,參照GB標准就可以,一般是十六項內容填寫
❼ 什麼是危險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危險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危險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一份關於危險品易燃易爆性、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應急處置、主要理化參數及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作為對用戶的一種服務,生產企業應當隨危險品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讓用戶了解危險品的有關危害,使用時能夠主動防護,起到減少職業危害和預防危險品事故的作用。
危險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見表1-15。
表1-15危險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
❽ 危險化學品試生產(使用)申報 範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
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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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指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改革實際情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現狀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指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在同一個行政轄區的建設項目。
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指含有劇毒化學品生產(產生)裝置(設備)和儲存設施(設備)的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安全設施的范圍、分類,將以目錄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設單位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論證,並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的安全評價重要依據之一。
四、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時,建設單位要向承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的單位提供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所需的文件、資料(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1)。
五、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中央企業(總部)負責。
中央企業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
非中央企業和依法新設立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載明的單位負責。
六、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一式3份和由經辦人簽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2)3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後,再按照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七、對於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建設單位向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部門提出申請。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存在的能夠在申請時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當天。
九、依託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同步進行,並體現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否則,不予受理這類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十、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建設項目現場核查,對建設項目擬採取的安全對策及建議、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配備與運行、風險預測與對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與演練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能否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十一、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於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審查,並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執行監理的建設項目,下同)單位協助審查。
十三、對於需要通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路線等因素,邀請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不同專業且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於國內已有多家同類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建設項目,要本著迴避和公正的原則,所邀請的專家不得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十四、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如果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採取有效措施後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再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建設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十五、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向建設單位出具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十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可,才能向《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報送。
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中,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的內容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申報表(見附件3)和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可表(見附件4),如果建設單位委託多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續確認表。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在上述2個表中簽署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和蓋章後,寄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須另發函。
十七、在報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等的復印件。
十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僅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文件、資料。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上註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對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不予備案。
屬於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九、《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五)項,是要求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根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與對策,表述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等情況評價內容。
二十、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後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許可之前,如果建設項目變更了建設單位,則變更後的建設單位要在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送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二十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在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時,要在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上註明有效期。
二十二、對於已經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則不再按照《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則按照《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並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對於在建的建設項目,如果已經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7號)的規定,取得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三個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則所取得安全許可都視為有效;如果建設項目僅取得了前一階段的安全許可,則建設項目下一階段的安全許可,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未通過和建設項目取得安全許可後,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時,要分別按照《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分別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和本意見,進行建設項目相應的許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商請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審查、批准具體辦法。
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並制定或者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實施細則或者意見。
二十五、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中,不再執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同時,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8號)、《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工作的復函》(安監管司辦字〔2004〕148號)。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需要的文件和資料清單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
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可能出現最大風險的范圍內重要場所、區域、基礎設施的分布和24小時生產、經營活動及居民生活的情況。
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資料。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2�建設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以及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況說明。
3�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涉及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產物、廢物(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資料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
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涉及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產物、廢物(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資料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2�可能出現最大風險的范圍內重要場所、區域、基礎設施的分布和24小時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情況。
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資料。
4�建設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以及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況。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周邊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況。
7�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其執行情況。
8�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情況。
9�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裝置、設備、設施運行和管理的情況。
10�廠房等建築工程設計、施工情況和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的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文件。
1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塵、雜訊、高低溫、射線等)檢驗檢測及採取的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的情況。
12�預測發生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情況。
附件2:(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
附件3: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
附件4: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
附件2
(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
申請單位: 送出時間:
接收單位: 接收時間:
序號 申請文件、資料名稱 數量 備 注
1
2
3
4
5
6
7
8
9
送件人簽字 聯系電話:
收件人簽字 聯系電話:
說明:
註:需要提供一式3份。
附件3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
建設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登記注冊機關名稱
意見:
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建設項目所在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登記注冊機關名稱
意見:
主要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安全設施施工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❾ 印刷廠危險化學品使用情況說明表怎麼填
摘要 1
❿ 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的內容有哪些
國家標准《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明確指出:安全標簽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標簽由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拴、噴印在包裝或容器的明顯位置;若改換包裝,則由改換單位重新粘貼、掛拴、噴印。化學品安全標簽主要包括名稱、危險性級別等項內容,用文字、圖形、數字的組合形式進行表示。
1.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定義: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是指危險化學品在市場上流通時由生產銷售單位提供的附在化學品包裝上的標簽,是向作業人員傳遞安全信息的一種載體,它用簡單、易於理解的文字和圖形表述有關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安全處置的注意事項,警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和處置。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2009)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簽應包括物質名稱、編號、危險性標志、警示詞、危險性概述、安全措施、滅火方法、生產廠家、地址、電話、應急咨詢電話、提示參閱安全技術說明書等內容。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樣式及基本內 容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2009)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內容、格式等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1)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組分標識 中文和英文的通用名稱、分子式、化學成分及組成、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NO和CNNO表示)、標志(採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GB 13690規定的符號。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兩個標志)。
2.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分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進行警示。當某種化學品具有一種以上的危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警示詞一般位於化學品名稱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簡要概述燃燒爆炸危險特性、毒性、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包括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要求內容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若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及滅火注意事項。
註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生產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填寫生產應急應急咨詢電話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
3.危險化學品標簽的製作:
標簽正文應簡捷、明了、易於理解,要採用規范的漢字表述,也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義必須與漢字相對應,字形應小於漢字。相同的含義應用相同的文字和圖形表示。
當某種化學品有新的信息發現時,標簽應及時修訂、更改。
標簽內標志的顏色按GB 13690規定執行,正文應使用與底色反差明顯的顏色,一般採用黑白色。
標簽的邊緣要加一個邊框,邊框外應留≥3 mm的空白。標簽的印刷印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膠粘材料應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標簽可單獨印刷,也可與其它標簽合並印刷。
作場所安全標識中的中國國家標准GB2894-1996《安全標志》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定,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自1996年開始實施。該標准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標准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標志,適用於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廠內運輸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安全標志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大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