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非危險品的成品油的管理辦法
摘要 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和第七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的規定,對「無證」或者「既無證又無照」從事成品油經營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Ⅱ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什麼
葯品試劑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存放原則:所有化學葯品都不能露天存放。危險品和非危險品都應分類,而不是混合存放。理化性質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也應該分類隔離存放,倉庫應乾燥、陰涼、通風、低溫。遠離火、水、電、震源。
化學葯品分類存放時,無機物按酸、鹼、鹽分類,有機物按官能團分類。嚴禁強氧化性物質與還原性性物質等不相容化合物混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應分類存於專用倉庫中。
化學葯品倉庫和實驗室均必須配備消防設備(消防水龍頭、化學泡沫、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滅火器),以及砂土。定期檢查各種消防設備的完好程度,遇有失效或損壞情況應及時更換。
所需各種葯品,根據生產需要,化驗室保存最小貯存量,統一分類存放於公用葯櫃內和通風櫥內。注意化學葯品的存放期限。
化學試劑應妥善保存以防變質,應盡量減少空氣、溫度、光、雜質等的影響。葯品櫃和試劑均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熱源。要求避光的試劑應裝於棕色瓶中或用黑紙包好存於暗櫃中。
保護葯品或試劑瓶的標簽。萬一掉失應照原樣貼牢。分裝或配製試劑後應立即貼上標簽。絕不可在瓶中裝上不是標簽指明的物質,無標簽的試劑不可亂倒,要慎重處理。
易燃易爆試劑必須隨用隨領,有毒試劑必須兩人共同取用,並登記。
分析葯品應計劃采購,根據需用量決定購買和庫存量,避免造成積壓和損失。
建立葯品台帳。葯品購進和取用須登記。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葯品帶出化驗室作它用。
Ⅲ 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管理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後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並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及無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並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系協同解決。daanlaizi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後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處理。
Ⅳ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Ⅳ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廢棄危險化學品,是指未經使用而被所有人拋棄或者放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海關、質檢、工商、農業、安全監管、環保等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接收的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
廢棄危險化學品屬於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葯品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
盛裝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和受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包裝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四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和無害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原則。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實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集中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產業化發展。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應當合理安排生產項目和規模,遵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政策,盡量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負責自行或者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負責委託有相應經營類別和經營規模的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負責向使用者和公眾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利用、處置單位和回收、利用、處置方法的信息。第九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報廢管理制度,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並依法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信息登記檔案。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品名、成份或組成、特性、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情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信息。
前款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申報。第十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信息交換平台,促進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第十一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回收利用、處置與其產品同種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提供符合下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一)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備回收利用、處置該種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技術和工藝;
(三)具備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第十二條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保證回收、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對不能利用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或者承擔處置費用。第十三條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其提供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成分或組成、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接收單位應當對接收的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處置;經核實不符的,應當在確定其品種、成分、特性後再進行處置。
禁止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Ⅵ 非危險化學品廢物 如何處置
非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單位必須是當地環保部門認可的專業處理單位。因此你可向當地環保部門咨詢。網路又在亂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