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險化學品包括哪些
危險化學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比方說濃硫酸,硝酸,鹽酸,高氯酸,易燃氣體如氧氣等等。在不同場合,有不同的定義。可以參考http://ke..com/view/196908.htm
㈡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內容是什麼
(一)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3.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准; 4.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5.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6.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1.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2.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3.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㈢ 危險化學品分幾類
危險化學品分為3類:理化危險、健康危險、環境危險。
1、理化危險:包括爆炸物、易燃氣體、易燃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壓力下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或混合物、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劑。
2、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皮膚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眼刺激、呼吸或皮膚過敏、生殖細胞致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一次接觸、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復接觸、吸入危險。
3、環境危險:包括危害水生環境,對水環境的危害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602。包括急性水生毒性(指物質對短期接觸它的生物體造成傷害的固有性質)和性水生毒性(指物質在與生物體生命周期相關的接觸期間對水生生物產生有害影響的潛在性質或實際性質)。
㈣ 危險化學品被發現在網上售賣,常見的危險化學品有哪些
許多化學葯品,我們其實在網路上都可以購買得到,而且一些危險的化學葯品在網路上也有進行售賣,只不過是需要有一些許可證明才可以進行這樣的一種售賣。所以說如果我們在網路上購買這些危險的化學用品的話,其實是要有一定的條件,並不是說任何的危險化學用品都可以在網上售賣,其實,這些危險的化學用品在網路上售賣是一種違法行為。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農葯登記,這可以讓我們很好地了解到日常常見的危險化學用品有哪些。這樣就可以讓我們能夠更好地分辨我們所購買的葯品,他是否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是否處於我們國家所限定的危險化學品。
㈤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記機構第五條 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並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路,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八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第九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第十條 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第十一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第十二條 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第十三條 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㈥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內容
法律分析:1、分類和標簽信息
2、物理、化學性質
3、主要用途
4、危險特性
5、貯存、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安全要求
6、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貯存、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㈦ 危險化學品包括哪些種類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㈧ 危險品化學品目錄8類危險品哪些
摘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㈨ 哪些化學品需到安監局備案
在化學品行業中,需要備案的有危檢化學品有: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蝕性物品,氧化性物品,過氧化性物品。
一、化學品有哪些危害?
就拿丁酮來舉例子,乙醇極性較強,可與水以任意比例互溶,易被人體催化代謝。暴露於空氣中或日光下變成棕色,有強烈氣味,稍溶於水,易溶於有機溶劑苯胺毒性比較高,僅少量就能引起中毒。主要是通過皮膚、呼吸道和消化道進入人體,從而破壞血液造成溶血性貧血,損害肝臟引起中毒性肝炎,甚至導致各種癌症。因此大家在使用化學品時一定要萬分注意。
【個人建議】
因為化學品有非常大的危害,因此在使用時一定要萬分小心。因此在使用化學品時,勿用化學溶劑洗手。切記不要誤服,接觸腐蝕性化學品後,要立即用大量的清水沖洗。如果確實需動用明火,如進行燒焊等,事先要獲得批准,並做好充分的防範措施。不要穿化纖衣服或帶鐵釘的鞋,化纖衣服會產生靜電鞋釘撞擊地面會產生火花導致爆炸.
【(9)危險化學品登記哪些化學品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