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毒液的保管需要實行雙人雙鎖雙簽字嗎
消毒液不是劇毒爆炸品,不是易制毒化學品,沒有必要雙人雙鎖。
B. 易制毒化學品是否有雙人領用的要求
是的,易制毒品庫房雙人保管,使用時雙人支領。
C.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我有部分資料,生產部分自己補充~~
易制毒化學品銷售管理制度
1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路。、
2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
3易制毒化學品銷售情況自銷售日起30天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4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查驗無誤後方可銷售。
5對經營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用明確的標識及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
6對經營的易制毒化學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易制毒化學品的進貨、采購管理制度
1進貨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證明。
2要求供貨單位提供易制毒化學品的包裝說明書、安全技術說明書及使用說明書。
3經營中與購、銷雙方簽訂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合同,明確簽訂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價格、交(提)貨日期。
4對采購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並對其質量負責。
5對易制毒化學品采購時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
易制毒化學品各部門責任制
1、 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負責制。使到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守,各負其責。
2、 建立健全的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本單位實際人數情況配備安全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
3、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4、 各級、各部門設專人負責記錄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
5、 定期召開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有關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經營問題。
6、 定期組織各級人員進行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的教育,並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7、主動配合政府職能部門的各項管理工作。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部門組織的實地核查、專家評審、召開會議等各項管理活動,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及申請表格等材料,服從管理、按時上報。重點經營企業應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1、 有完善的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及進出倉制度,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
2、 易制毒化學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嚴格控制,認真核實,並設有台賬,記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倉情況。
3、 在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儲罐區,應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化學特性說明、撲救方法。
4、 對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超容量存放。
5、 易制毒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有足夠的、相應的消防設施,並安裝消防通訊和報警設施。
6、 倉庫內有安全的防盜監控系統,實行雙人雙鎖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出倉時必須嚴格執行憑「易制毒化學品出倉單」放行、出倉。
D. 易制毒系統的數據是否可以做為法律依據
雙人雙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易制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監管,公安部門之前還管理了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對於這兩類化學品,公安部門都是採用雙人雙鎖的管理要求,所以對於易制毒化學品自然而然也採用雙人雙鎖的要求,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行業規定的,只是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
E. 請問誰有「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3.2供應科負責按程序采購。
3.3使用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4.工作程序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供應人員、倉管員、使用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供應人員攜帶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縣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用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供應人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4.8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帳登記清楚、全面、准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供應人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交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上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台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學品操作規程。
F. 如何管理危險化學品
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對化學品分類、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危害告知、儲存和運輸。
G. 易制毒化學品半成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3.2供應科負責按程序采購。
3.3使用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4.工作程序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供應人員、倉管員、使用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供應人員攜帶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縣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用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供應人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4.8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帳登記清楚、全面、准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供應人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交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上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台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學品操作規程。
再修改修改吧。
H.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是什麼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儲存規定。
2.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科、保安隊、采購部、使用單位。
4.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和《XX省禁毒條例》的有關規定,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聯絡員、倉管員、使用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聯絡員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用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4.8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帳登記清楚、全面、准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和使用企業共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聯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倉管員、監督員核對數量後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後由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易制毒化學品送到使用部門(車間)。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台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學品還有剩餘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餘的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倉庫,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稱量後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I. 易制毒化學品雙人雙鎖管理是出自哪個法律
從整體上講,當前我國法律對於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已經初具規模,這樣就使我們應對日益泛濫的毒品犯罪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有助於全面打擊犯罪,並切實貫徹「四禁並舉」的禁毒方針,但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法律位階上的不平衡。就目前世界范圍內的毒品犯罪形勢來看,傳統的毒品犯罪與新型的人工合成的毒品均對人類構成了嚴重的威脅,而隨著各國對毒品打擊力度的加大,人工合成的毒品以其較強的適應性和便捷的生產途徑使其逐步超越了傳統的毒品犯罪,使其在最近幾年呈現出急劇增加趨勢,尤其是在化工原料生產大國。我國作為世界上主要的化工原料生產國,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無疑更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因此,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絲毫不亞於對毒品前體物,如罌粟幼苗等的法律規制。但是,事實表明,我國當前對罌粟幼苗等治安處罰規定在《治安處罰法》中,而易制毒化學品則規定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二者法律位階上的差別勢必導致其打擊力度上的不平衡,因此,這一問題應當加以研究。
(二)刑罰與行政處罰銜接不是很明顯。一般而言,作為法定犯,刑罰法規與行政處罰法的緊密結合是其基本的要求。就我國當前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中,其銜接不是很明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39 條的走私制毒物品違法行為與《刑法》第350條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銜接還算相對比較明顯,但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治安違法行為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就處於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位置上,這主要表現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將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僅僅規定在一個小項中,即第40條第一款第六項,這是一個很不起眼,不容易引起注意的位置,由此可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對此重視程度明顯不夠 。
(三)與其他法定犯一樣,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也存在著不確定性法定犯往往表現為國家出於行政取締的目的而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易制毒化學品認識的不斷深入,其范圍也必將處在不斷的變遷中,使其呈現出不穩定性,今天管制的物品明天可能會成為合法流通物;相反,今天合法流通的物品,明天也可能成為法律管制的物品,這樣就使人們在生活中不易把握其行為的性質。同樣,不確定性也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難題,其必須時刻保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微把握,否則勢必影響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 。
通過以上對我國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的演進及其現狀的分析,可以確信,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認識層次的深入,越來越多的易制毒化學品將會進入法律規制的范圍。同樣也可能存在一些目前是管制對象的易制毒化學品會逐步合法化,但這並不會妨害法的效力,正如哈耶克所言:「自發社會秩序所遵循的規則系統是進化而非設計的產物,而且這種進化的過程乃是一種競爭和試錯的過程,因此,任何社會中盛行的傳統和規則系統都是這一進化過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