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按規定運輸化學危險品會有什麼後果
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1)易制爆化學品丟失了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2、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3、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准確、起閉靈活。
2. 公安機關怎麼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
依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上述條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介入管理,主要是「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3. 危險化學品處罰條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五日沒出庫怎麼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
5.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如下:
1、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2、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處理緊急事故的應變能力;
4、需要設置足夠的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安裝防盜報警器並做好劇毒危害化品庫各種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日常保養工作。
適用於易爆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學品名錄中的分析用化學試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6. 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被盜,押運員應當怎麼辦
某專業押運公司需運輸一批氰化鉀到外地,派程某等8名押運員負責押運。按照公路運輸的要求,在規定路線行駛並避免在居民區停留。盡管採取了足夠的防範措施,在中轉站停留時,部分氰化鉀仍被不法分子所盜。問程某等押運員在發生氰化鉀被盜事故後應該怎麼辦?
本案中的氰化鉀,歸屬於國家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易溶於水,一旦接觸皮膚的傷口或吸入微量粉末即可中毒死亡,同時在特定條件下還會放出劇毒氣體和發生爆炸。所以氰化鉀等同屬的劇毒化學品,在發生盜竊事故後,負責承運及押運的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在本案中,程某等8名押運人員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明盜竊事故具體位置並強調被盜物品系劇毒化學品的情況,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安部門的救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劇毒化學品,一般是具有非常劇烈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含農葯)和天然毒素。其范圍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執行。
7. 什麼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易制爆是指化學品可以作為原料或輔料而製成爆炸品的性質。易制爆化學品通常包括:強氧化劑,可/易燃物,強還原劑,部分有機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3條規定,公安部編制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現予公布。
註:
1、各欄目的含義:
「序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中化學品的順序號。
「品名」:根據《化學命名原則》(1980)確定的名稱。
「別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稱,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號」: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縮寫,是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是檢索化學物質有關信息資料最常用的編號。
「主要的燃爆危險性分類」: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國家標准,對某種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性進行的分類。
2、除列明的條目外,無機鹽類同時包括無水和含有結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無含量說明的條目,是指該條目的工業產品或者純度高於工業產品的化學品。
4、標記「*」的類別,是指在有充分依據的條件下,該化學品可以採用更嚴格的類別。
(7)易制爆化學品丟失了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易制爆危險化學使用規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十七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九條 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遞內夾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交給不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托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運輸企業、物流企業不得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承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輸企業、物流企業發現違反規定交寄或者托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編號。
第二十三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不得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第二十四條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製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走私、販賣易制爆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