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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劇毒化學品非罐車不得超過多少噸

發布時間:2022-07-20 04:39:12

A.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其罐體容積不得超過多少立方米。 ( )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其罐體容積不得超過(
10
)立方米。
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B.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的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除個人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執行。第三條國家對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實行許可管理制度。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准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未取得上述許可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准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不得使用作廢的上述許可證件。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建立健全審查核發許可證件的管理檔案,公開辦理許可證件的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信箱,並監督指導從業單位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管理規定。
省級公安機關對核發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應當建立計算機資料庫,包括證件編號、購買企業、運輸企業、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目的地、始發地、行駛路線等內容。資料庫的項目和數據的格式應當全國統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報制度。第五條經常需要購買、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持銷售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劇毒化學品資質證明復印件,向購買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後,將蓋有公安機關印章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成冊發給購買或者使用單位保管、填寫。
(一)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時,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申請表》,並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書的復印件。
(二)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時,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申請表》,並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甲種)的復印件。
(三)其他生產、科研、醫療等經常需要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時,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申請表》,並提交使用、接觸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證的復印件。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批准書或者其他相應的從業許可證明。第六條臨時需要購買、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持銷售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劇毒化學品資質證明復印件,向購買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劇毒化學品准購證》。
申領《劇毒化學品准購證》時,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准購證申請表》,並提交註明品名、數量、用途的單位證明。第七條對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以及單車運輸氣態、液態劇毒化學品超過五噸的,由簽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准購證》的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將證件編號、發證機關、劇毒化學品品名、數量等有關信息,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並錄入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管理資料庫。具體通報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第八條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領時,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和駕駛人、押運人員的查驗、審核:
(一)《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者《劇毒化學品准購證》。
運輸進口或者出口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登記證。
(二)承運單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經營(運輸)許可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證。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必須設置安裝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標識和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罐體容積、載質量、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系電話。
(三)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押運人員的身份證件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上崗資格證。
(四)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附運輸企業對每輛運輸車輛製作的運輸路線圖和運行時間表,每輛車擬運輸的載質量。
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託運輸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託。具體委託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

C. 劇毒化學品運輸有無質量限制

沒有質量限制,因為不屬於運輸范疇,但是,也有責任,因為你對運輸途中過的質量安全要負責。

D.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准,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准。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第七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E. 駕駛危險品車輛新規定

法律分析:駕駛危險品車輛新規定: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F. 危化品運輸牽引車滿載多少噸

首先危險化學品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准,是指車輛裝載運送危險化學品,超過了規定重量或質量。根據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車輛超限超載的認定標准如下: 1、兩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得超過20噸的; 2、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得超過30噸

G.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准,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准。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運輸許可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H. 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6.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注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准,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准。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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