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機關怎麼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
依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上述條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介入管理,主要是「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⑵ 易制毒化學品報廢由誰執行
4.5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4.5.1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4.5.2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有關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於易制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葯箱,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志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運輸。
3、裝運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人。
4、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
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並設有專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保管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企業有關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本廠。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Xx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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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在本期合規解讀中,我們將從定義、法律法規依據、現狀、處置方式等方面為大家系統介紹廢棄化學品相關技術內容,進而使大家對廢棄化學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義
在國標《廢棄化學品術語》(GB/T 29329-2012)中,對廢棄化學品做了定義,是指丟棄的、廢棄不用的、不合格的、過期失效的化學品,也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包裝桶、試劑瓶、氣體鋼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廢棄化學品應與我們之前提到的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分。
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包括來源廣泛、數量大;品種繁多、特性復雜;監管難度大、處置技術復雜; 對人體和環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備一定的資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為這些特點,需要對廢棄化學品進行處理或處置,其中處理方式為通過一種或多種物理、化學、生物手段,將廢棄物中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轉化為無害成分,或轉化為毒性較小的物質的過程;而處置方式為將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棄物數量、縮小廢棄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廢棄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為了避免贅述,在下文中,對「處理」及「處置」不做概念性區分,統一稱為「處置」。
二、法律法規及標准
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技術標准科技創新規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應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棄物處置等列入重點領域,並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處置對於企業及相關機構而言,是無法迴避的難題。在本文中,我們將為大家列出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標准,以供參考。
1. 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廢棄化學品處置行為做到有法可依。這些文件既是監管者的執法依據,也是相關企業或機構的參考依據。主要的法律法規如表1所示。
⑷ 目前我國處理化學物品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要通過飛秒檢測方法鑒定出其中的化學成分和含量,其次分級採用不同方法處理:
一、露天焚燒法
此法最簡便,凡可燃性廢物均可適用。對於易燃物,可放在地上,置入金屬淺盤內,或挖一土坑,然後引燃燒除。操作宜選風向穩定的天氣進行。操作者應站上
風處,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為了確保安全,可用導火索引燃。對一些較難起燃的物品,可添加適量廢紙(揉皺)、木材或廢易燃溶劑(如乙醇、苯等)。
焚燒地點應選僻遠無人的空曠處所。必要時應配備防火衣,手套和灑水壺,此法的缺點是易於造成環境污染,處理量大時尤甚。由於燃燒不完全,常可形成多量黑煙
和有毒的刺激性煙霧,嚴重時可使作物枯萎,家畜中毒,甚至可使周圍建築物的門窗、傢具上的油漆遭受損壞,因此,當處理量大時,不宜用此法。
二、焚穢爐焚燒法
在焚穢爐中焚燒化學廢物,若控制適當,可免除上述危害,但在處理易爆物時,應注意防止發生事故。為了保證充分燃燒,焚穢爐應設復燃室。如有有毒氣體
(如氮的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產生,應設洗滌器。在處理時,可先燒危害性不大的廢物,如廢紙等,待爐溫升高後再燒其它物品。這樣可使易燃液體的蒸氣獲得充
分的燃燒,並使刺激性有毒物質分解。大型的焚穢爐可設聯鎖裝置,使待處理物只有在爐溫升到一定溫度(通常可控制在950℃左右)之後才能進入爐內。有些物
質(如醛、胺、硫醇、肼類,氯苯等)可先用廢易燃溶劑溶解,再噴入焚穢爐內燒掉。使用焚穢爐,應注意安全。操作者應有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如工作服,防護
眼鏡,手套等)。室內應有滅火設備,設有安全出口。
三、下水道排放法
適用於可溶性廢物,排放應滿足以下要求:①不污染水源,排放濃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河道污染容許水平的規定;⑧不形成易燃蒸氣或其它危險性產物;⑧不會腐
蝕或損壞下水道,不影響下水道的正常運行。凡不能滿足上述要求者,應在排放之前作適當的處理(參見下節)。放射性物質的排放應符合特殊的要求。
四、蒸發法
一些具揮發性的有機物或溶劑,數量不大時,可用此法,如:甲醇、二硫化碳、乙醚、丙酮、苯、乙酸乙酯等。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操作者應有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如手套,防護眼鏡,面罩等)。
五、掩埋法
此法常用,但在將有害廢物埋入土裡對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掩埋地點應遠離居民區,且有一定的深度,防止被旁人挖出;⑥防止污染水源(地下水或露天水
源)。一些水溶性物質在埋入土裡後,由於雨水或地下水的作用,可向周圍擴散並污染水源,為此必需採取預防措施(如用塑料袋封裝等);②有毒物品的掩埋處,
不得種植作物。必要時可在四周設置障礙物及醒目標志;④掩埋地點應有記錄,此後如需施工或整土時可作相應的處理。
六、易爆化學品的處理
處理易爆物品,應特別小心。無論是在由存放處運至銷毀場所的途中,或是在銷毀時,均應注意人身安全,使用必要的防護用具和屏蔽。容器應妥加包紮;外墊
防震墊料。途中應防劇烈震撞或滾動。消毀處應選空曠無人場所。避免在酷暑高溫時進行處理。醚類、有機過氧化物可用露天焚燒法,用導火索引燃。三硝基苯、三
硝基甲苯及苦味酸等雖也可用焚燒法處理,但通常以用化學法分解放為安全。無機過氧化物可用過量的亞硫酸鈉溶液分解。鹵氮化合物、雷酸銀、重金屬乙炔化初相
應可用氨、酸化、硫化銨溶液處理。在有些場合,如含有多量過氧化物的乙醚等,可直接用撞擊、引爆的方法處理。
⑸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後,對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第十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三條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並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⑹ 易制爆化學品怎麼管理
1、保管在專庫,庫房符合《建規》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防火等級、消防設施、安全設施配置、消防器材配置;
2、做好流向登記工作;
3、制定製度,並按制度進行檢查、考核;
4、做好防盜工作;
5、編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6、其它參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⑺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如下:
1、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2、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處理緊急事故的應變能力;
4、需要設置足夠的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安裝防盜報警器並做好劇毒危害化品庫各種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日常保養工作。
適用於易爆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學品名錄中的分析用化學試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⑻ 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廢液,量少,怎麼處理
開
五連
單,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如果量實在太少,可以考慮先進行
無害化處理
,再和普通廢水、廢液一起處理。
⑼ 危險化學廢物處理原則
1、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進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企業產生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送往企業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部門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8、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包裝應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0、轉移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企業安全技術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廢棄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11、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制訂在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12、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⑽ 公司注銷 剩餘易制毒易制爆如何處理
上報
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生產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後3個月內辦理注銷相關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