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對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1)哪些化學物質不經批准不能買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法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B.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也不可以股買滅鼠葯,殺蟲
根據《劇毒化學品購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購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憑證》《劇毒化學品准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未取得上述許可證件,任
C. 個人不得購買幾類化學品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不讓購買上述易毒化學品,也是為了社會管理。購買第三類的均需向公安提交備案,個人只能少量購買第三類中的高錳酸鉀無需備案。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相關法律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易制毒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持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化學品注意事項
1、禁忌物不能放在一起。如把酸和氰化物放在一起,在不小心撒出時能產生致人死亡的氰化氫氣體。
2、不能將化學品放在可以發生化學反應的環境中。
3、貯存容器必須完好,並按規定排列,不能泄漏、生銹或損壞。
4、要有適當的通風。
5、對於易燃或有爆炸危險的化學品還有另外一些規定:易燃化學品應存放於冷的、通風好的地方,並遠離火源。
D. 急!法律上又說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又說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除外。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託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E. 劇毒化學品的購買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F. 個人是否允許購買硫磺粉
一、個人是否允許購買硫磺粉
1、個人不允許購買硫磺粉。硫磺屬於危險化學品,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危險化學品包括什麼
危險化學品包括:
1、爆炸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和爆炸性物品;
2、不包括下述裝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點燃或引爆後,不會由於迸射、發火、冒煙或巨響而在裝置之處產生任何效應。
G. 個人購買危險化學品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個人購買危險化學品不能辦理許可證,也無法購買。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一般的購買手續:
1、劇毒化學品:
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局簽發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准購證》(均為原件、一式三聯);
部隊系統憑各總部、軍兵種、各大軍區、國防科工委、軍科院、軍政大學等軍級以上單位政治部、保衛部的介紹信;
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必須與購買憑證中的姓名相同)(原件和復印件);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原件)。
向銷售員說明購買用途。
2、易制毒化學品:
雙方簽訂有效的《購銷合同》(原件,加蓋公章);
第一類 憑所在地省市級以上公安局禁毒辦公室簽發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原件)和《購銷合同》;
第二、三類憑所在地市縣級以上公安局禁毒辦公室簽發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原件)和《購銷合同》;
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必須與購買憑證中的姓名相同)(原件和復印件);
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證明》(均為原件,跨省市運輸需要)。
3、爆炸化學品:
憑《爆炸物品采購證》(原件);
《爆炸物品運輸證》(原件);
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必須與購買憑證中的姓名相同)(原件和復印件)。
4、強腐蝕化學品:
憑單位介紹信(詳細註明購買經辦人、購買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所購商品明細,加蓋公章,原件);
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監控化學品(監控2)
憑市級以上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開具的購買許可證(原件);
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易制爆化學品
憑購買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H.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中設定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於制毒,《條例》及相關部門規章中規定了部分禁止性規定,主要有:
(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2)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3)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4)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I. 個人可以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嗎
根據《易制毒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不得購買第一、二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第三類的均需向公安提交備案,個人只能少量購買第三類中的高錳酸鉀無需備案。
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9)哪些化學物質不經批准不能買擴展閱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