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化學品需到安監局備案
在化學品行業中,需要備案的有危檢化學品有: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蝕性物品,氧化性物品,過氧化性物品。
一、化學品有哪些危害?
就拿丁酮來舉例子,乙醇極性較強,可與水以任意比例互溶,易被人體催化代謝。暴露於空氣中或日光下變成棕色,有強烈氣味,稍溶於水,易溶於有機溶劑苯胺毒性比較高,僅少量就能引起中毒。主要是通過皮膚、呼吸道和消化道進入人體,從而破壞血液造成溶血性貧血,損害肝臟引起中毒性肝炎,甚至導致各種癌症。因此大家在使用化學品時一定要萬分注意。
【個人建議】
因為化學品有非常大的危害,因此在使用時一定要萬分小心。因此在使用化學品時,勿用化學溶劑洗手。切記不要誤服,接觸腐蝕性化學品後,要立即用大量的清水沖洗。如果確實需動用明火,如進行燒焊等,事先要獲得批准,並做好充分的防範措施。不要穿化纖衣服或帶鐵釘的鞋,化纖衣服會產生靜電鞋釘撞擊地面會產生火花導致爆炸.
【(1)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怎麼備案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
2. 劇毒化學品購買後幾日內備案
法律分析: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五天備案是指: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
3. 易制爆購買怎麼備案
法律分析:1.申購人第一次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時需向學校提交申請,在「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內登記個人信息。
2.申購人須填寫《購買危險化學品承諾書》和《易制爆化學品合法使用說明》。合法使用說明由所在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員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院級單位公章後方可簽訂購買合同。
3.所在單位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系統管理員在系統上提交購買申請。申購人在5日內將備案材料紙質版提交至學校、街道派出所、區公安分局三方備案。
4.獲得批准後,供貨商按合同將相應化學品送到單位指定的危化品中轉庫房,申購人負責按照合同對易制爆化學品進行驗收,填寫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台賬。
5.所需表單見國資處網站「文檔下載」-「易制爆危化品購買審批表單和管理台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4. 如何新增易制爆備案品種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首次使用易制爆系統的操作流程:
單位備案→→人員備案→(辦結後)→→庫存初始化→→出入庫登記(日常)→→實時庫存量(日常核對)
單位備案注意事項:
路徑:系統管理>>單位備案>>備案登記
流程:備案登記>>資料遞交確認>>單位負責人審查>>(通過)辦結
基本信息:
1、法人代表證件類型,如是內地身份證則選擇「身份證」,港澳台身份證則需選擇「其他證件」。
2、經辦人,需要先「添加」,才能選擇(填寫)。可直接在填寫基本信息時添加,或者在「用戶管理」選項裡面添加。
5.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後,對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第十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三條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並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6. 易制爆備案5天內備案怎麼計算
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備案。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五天備案是指: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7. 上海易制毒備案怎麼辦理
摘要 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情況備案服務指南
8.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流程如下:
1、注冊公司;
2、危化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兩個從業人員培訓;
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
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申請單位注冊地址;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
7、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操作及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公司需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證明書,主要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過審查,取得就業資格。應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崗位操作流程目錄表,涉及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及兩用物品進出口商品經營和生產的,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備案文件。注冊公司需要提供符合應急管理局要求的實際營業場所,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場所必須一致。危險化學品顧名思義是存在危險的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相關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 危化品使用量達到多少要備案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危化品使用量達到多少要備案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