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易制毒易制爆網站叫什麼名字
易制毒易制爆網站叫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
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可以搜索官網名稱進入官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商務部委託負責本地區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初審及部分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工作。《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易制毒化學品系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所列可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學配劑。第三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管理工作。
Ⅱ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適用本規定。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第五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提醒、勸阻無效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負責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准入制度的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負責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部分的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調整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核發備案等管理工作,監控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范圍;負責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接收並依法進行處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牽頭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中涉及房屋建築、職權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核,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工業企業小型液化天然氣氣化站(不包括以天然氣作為工業原料的氣化站)的整治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貯存、處置轉移等環節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審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開展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倉儲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除水路)、運輸工具(除水路)和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港區內存儲、裝卸危險貨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負責指導協調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特種設備事故。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中長期化工產業政策;會同發改部門共同落實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有序規劃化工園區,制定區域產業轉移政策,引導化工企業搬遷進入園區。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的銜接,按照行業相關規范及專項規劃的布局要求,將化工園區用地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成果中。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其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
Ⅲ 危險化學品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Ⅳ 哪些單位會涉及易制爆化學品
易燃易爆:加油站,所有工廠尤其是化工廠,醫院,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站,電站,等
放射性:高壓容器監測站,高壓容器生產廠,核電站,醫院放射科,研究所,大學實驗室,部分特殊政府部門,等
Ⅳ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後,對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第十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三條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並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Ⅵ 江門市安佳貿易有限公司怎麼樣
江門市安佳貿易有限公司是2007-04-29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江門市江海區禮樂街道新民南安里119號第五層502室。
江門市安佳貿易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407046614896590,企業法人黃清梅,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江門市安佳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銷售:五金、電器、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及易制毒化學品)、紙張、水暖器材、文具、包裝材料、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爆竹)、勞保用品、消防器材。(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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