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儲存與周邊的安全距離是多少(民宅)
根據規定,若生產與儲存物包含或可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易燃易爆物、強氧化劑,不可以在居民區附近。若無上述危險品,應遠離居區30米且不準佔用消防通道。
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人員密集場所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指的是
首先看 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消防法》七 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
從上可以看出,是樓主想問化工企業與外部的安全距離,那麼應該依GB37243-2019《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來選擇距離計算方法,然後判定是否合規,則按照GB36894-2018《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急准》來確定。
㈢ 化工廠與食品廠安全距離要多少
沒有任何問題。根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塗料生產假如使用、生產危險性最大的甲類物質,如甲苯。食品生產企業的火災危險性最大的話,假設也是甲類。則兩者建築物之間的最大安全間距為12米。
㈣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與 八大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中的距離)
保持500m以上距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化學品與食品距離應是多少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儲存生產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周邊距離的規定是多少
安全距離的確定方法
安全距離法:根據歷史的經驗或專家判斷,列出不同工業活動或設施與其他場所或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
基於後果的方法:通過火災、爆炸、毒物擴散等事故後果模型,算出各種死亡或傷害半徑作為後果嚴重程度的一種量度。
基於風險的方法:採用QRA,使用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兩個指標作為重大危險源土地使用安全規劃的依據。
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確定危化品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對於高敏感的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目標,可採用事故後果方法計算後對安全距離做相應的調整。
安全距離驗證:
選取典型園區的危化品生產、儲存裝置進行風險計算,確定安全距離,並與現行標准規范規定的防火、衛生防護距離進行對比,提出推薦的安全距離標准。
對於企業周邊高敏感場所、重要目標或特殊高密度場所等,採用QRA計算的安全距離可能會小些,從安全形度考慮,建議採用基於後果和基於風險兩種方法相結合確定安全距離。
㈥ 危化品生產企業與居民生活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6.1.1地點設置
a)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5.4.9的規定;
f)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化學品與食品距離應是多少擴展閱讀: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㈦ 農葯化肥倉庫與食品倉庫的距離要求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存儲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㈧ 餐飲食品安全對化學品怎麼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㈨ 食品安全法規定有害物質應該和食品保存、生產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這個距離是多少
現在我的車間和辦公區都是粉塵,已經導致不能生產
㈩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的八大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
標准規范 》規范發布時間:2004年4月16日9。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