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1)經營危險化學不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❷ 國家對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2)經營危險化學不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法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取證上崗,並沒有規定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要取證。
延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
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❹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以下什麼條件
答案選C
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 )條件
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❻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化學危險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企業標准。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經營危險化學不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❼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等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7)經營危險化學不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❽ 危險化學品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還有一些具體的要求,可以參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經營安全。
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化學危險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企業標准。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經營危險化學不需要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❿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具備什麼條件
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