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部門負責監管危險化學品
涉及多個部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② 佛山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適用本規定。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強化和落實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第五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督查檢查,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轉產、停產、關閉及搬遷工作。
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提醒、勸阻無效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負責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准入制度的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負責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部分的安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調整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組織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通行證核發備案等管理工作,監控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范圍;負責無主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接收並依法進行處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牽頭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程建設中涉及房屋建築、職權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設計審核,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工業企業小型液化天然氣氣化站(不包括以天然氣作為工業原料的氣化站)的整治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貯存、處置轉移等環節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審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開展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港口總體規劃范圍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倉儲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除水路)、運輸工具(除水路)和港口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港區內存儲、裝卸危險貨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負責指導協調與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單位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使用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特種設備事故。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制定中長期化工產業政策;會同發改部門共同落實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有序規劃化工園區,制定區域產業轉移政策,引導化工企業搬遷進入園區。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牽頭開展化工園區用地規劃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其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
③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④ 對於危險化學品方面,環保局的職責不就是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嗎不明白為什麼管的哪么多啊
一、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請注意,包括環保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1、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2、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
3、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4、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5、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二、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注意,包括環保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⑤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⑥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全面負責。本單位其他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負相應的責任。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培訓、考核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劇毒化學品保管人員,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二)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保管人員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法定代表人,由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三)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保管人員,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法定代表人、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由地區級、設區的市級交通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五)從事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由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所列人員的培訓、考核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未設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自治區、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受理全區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申請,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擬訂及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地區級、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縣(市)公安機關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各級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確定危險化學品行車時間和路線,對本行政區域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存放和保管的劇毒化學品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自治區境內企業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四)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劇毒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地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地其他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縣級以上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企業的資質認定或者審核上報;船舶檢驗機構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船舶及容器的檢驗和發證。
(六)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核發裝卸危險化學品的碼頭作業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船員進行專業培訓和監督檢查。
(七)鐵路、民航部門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八)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十)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⑦ 縣一級衛生部門能進行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嗎有什麼依據嗎
鑒定危險化學品毒性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如果縣一級衛生部門已經取得相關資質,那麼可以鑒定,若未取得資質,則不可以鑒定。
⑧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具有相關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第二章政府職責第四條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負有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的整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關責任人的工作職責,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責令排除,情況緊急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定期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協調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六條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定期召集全體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第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職責。第三章部門職責第八條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相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實施監督考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審批和竣工驗收時,督促項目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防護技術措施。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出資和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業績考核;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三)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購買運輸使用,煙花爆竹燃放、大型群眾性活動及公共安全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公路、民航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和重點路段、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施工企業、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安全責任履行情況,定期開展對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打擊亂采濫挖、超層越界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勘探和廢棄礦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質災害。
(七)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處置的監督管理,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對污染事故的環境影響和事故引發的污染進行監測監控。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涉及的安全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九)農牧部門:負責農牧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葯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加強農機管理,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健全農機安全監控網路;加強草原防火管理。
(十)水利部門:負責水庫大壩、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河道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
(十一)旅遊部門:負責旅遊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衛生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加強葯品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和實驗室管理;負責組織、協調事故傷害人員的醫療搶救和技術及設備支援工作。
(十三)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負責校園內建築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爭議處理。
(十五)林業部門: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預警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工作機制。
(十七)工商管理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嚴格市場准入,督促各類市場做好安全生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八)財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的安排、支付和監督管理。
(十九)民政部門:參與重特大事故善後處理、社會救濟、安撫工作。
(二十)科技部門:負責將安全科技編入年度計劃,加大對安全生產的科技投入,積極推進安全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參與研究科技發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一)文化、體育、宗教等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大型群體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