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今年藝考生,在哈爾濱找了好多家文化課學校,圓夢園是我的首選,想問一下師哥師姐圓夢園到底怎麼樣
這個學校我沒聽說過,可能辦學時間不太長,我妹妹去年是在精學堂藝尚學府學的,也是我同學的弟弟推薦的,剛開始沒去那裡,是因為在別的地方上了一一個月的課老師講的比較亂自習還不方便,後來才到精學堂學的,我弟弟說老師算是比較負責的這種啦,而且很有耐心,自習的時候還有自習老師陪同。妹妹最後考上了中央美術學院,替她開心。
⑵ 我要在哈爾濱辦一個文化學校,需要什麼手續
你需要有相應的學歷和資格證書,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合格後發辦學證件才能辦學
⑶ 在哈爾濱開文化學校需要什麼手續應該怎麼辦啊
辦理民辦非學歷學校的手續是:
一、到教育局,辦理辦學許可證
二、到民政部門,辦理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
三、到物價局,辦理物價收費許可證
四、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五、到技術監督局,辦理代碼證
黑龍江省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黑教法[2005]113號
第一條 設置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須配備品德高尚、有從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並經過相應崗位培訓的人員擔任校長。
第二條 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教師應具有專科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身體健康,並具有相應的教師任職資格。
第三條 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其中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崗位資格證書。
第四條 應有相對獨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積一般不少於300平方米。
第五條 有基本保證教育教學活動需要的設施設備。
第六條 設置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須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運轉資金一般不少於10萬元。
⑷ 哈爾濱哪家文化課補習學校好
哈爾濱哪家文化課補習學校好?近幾年外縣的考生和家長對於哈爾濱文化課補習學校找的比較頻繁,但是對哈爾濱的補習學校或者補課機構有哪些,每個學校/機構的補習特色又不太了解,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下選擇文化課補習機構應該注意哪些!
一、首先要明確自己家孩子是藝考生還是常規生:在哈爾濱眾多補課機構中,有一些是主做藝考的,有一些是主做常規的,主做藝考的學校有一些是主打專業課的,有一些是主打文化課的。針對藝考生的話,學文化課就不要到開展專業課培訓的機構學習了,建議選擇針對藝考生做文化課補習的經驗豐富的學校。針對常規生的話,有的學校是中小學都做,可能都不太精,建議給孩子選擇主做中高考補習這樣的文化學校,家長要針對自己家孩子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要盲目選擇。
⑸ 我想辦文化學校 我該辦理那些手續 謝謝 哈爾濱
1. 手續挺多的 最好是按教育局的走 要填相應的表格 2. 有教師資格證3. 不是的 辦學者 看你是要做校長 還是法人代表了 對校長的要求比較多 對法人代表的要求挺少的不知道 你要在哪個區辦呢 還是先找房子吧 其實 最大的難題就是校舍了 其他都好辦
⑹ 哈爾濱文化學校哪家比較好
哈爾濱文化學校有很多家,每一家的補習業務也大有區別,下面為大傢具體介紹應該如何選擇一所好的文化學校。
1、哈爾濱文化學校選擇要學會挑選教師
以老師為例,辦學環境較好的文化學校里的老師教齡就有很大不同,有的學校可能老師根本沒什麼經驗,大的文化學校就不一樣啦,老師資歷深,至少都帶過5屆以上的畢業生,可以說經驗比較豐富,如果個別文化學校的老師可能還是大學還沒畢業的兼職老師,就建議你好好甄別下。因為只有成功的教學案例,才能帶出成績好的學生,這樣家長自然就心裡有底放心的將孩子交給輔導老師。
2、哈爾濱文化學校選擇要了解教學管理
要了解學校的日常學習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流程化,因為只有好的管理才能出好成績。
3、哈爾濱文化學校選擇要知曉學校的服務
學生在學習之餘遇到的問題,學校能否幫助及時解決,無論生活還是學習老師對學生的態度是否良好,因為一名老師的態度有時候也就決定了老師對孩子產生的影響,好的老師不僅能提高成績,更應該幫助學生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提升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動力。
4、哈爾濱文化學校選擇一定要重視口碑度
我們要看學校的口碑。口碑有時候是能直接反應輔導老師的能力和是否能幫助孩子。大家可以到學校實際考察下,看看在讀學員的學習狀態以及對學校的評價。
總結一下,其實選擇文化學校比較重要的且需要家長們考量的就是老師、管理和服務,其他的就是辦學環境以及教材使用等。
⑺ 怎麼辦理民辦文化學校的營業執照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破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⑻ 關於哈爾濱市籌辦文化學校需要事項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第四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及其教師、學生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五條 區教育局是全區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主管部門,指導、監督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各鎮街中心校具體指導、監督本轄區內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辦學申請及審批程序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申請舉辦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應當具備《閻良區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設置基本條件》中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舉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分申請籌設和申請正式設立。申請籌設的程序是:(一) 舉辦者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1.申請籌設報告。籌設報告應包括:籌設目的、辦學方向和內容、籌設地址、教師來源等主要內容;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單位舉辦的,應有單位的相關證件;個人舉辦的,應有個人身份證等證件;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4.屬合作辦學的,需提供合作辦學協議書(包括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各方投入資金情況及權益分配等)。(二) 區教育局收到舉辦者籌設申請後,根據當地人口狀況、教育資源及教育發展整體規劃,對擬籌設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符合籌設條件的,可開始進行校舍建設、教師招聘、設備完善等籌設。不符合籌設條件的,說明理由。(三) 籌設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自同意籌設之日起,應在3年內達到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申請正式設立的程序是:(一) 籌設結束後,舉辦者提出籌設驗收和正式設立申請,報區教育局驗收合格後,由區教育局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二) 舉辦者應提供下列材料:1.申請正式設立報告。內容包括: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名稱、詳細地址、機構規模、招生范圍、辦學形式、辦學層次和內容、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和管理使用、營利性質或非營利性質等;2.舉辦者的資格證明。內容包括:法人資格證明、公民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簡歷證明、外地人員暫住證等;3.擬任校長或機構負責人、擬聘教師、財會人員、工作人員等資格證明;4.首屆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5.擬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驗資報告;6.擬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章程》及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人事、安全、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7.其他材料。(三) 區教育局自收到正式設立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對申請正式設立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評估意見,符合正式設立條件的,做出同意正式設立的決定,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報送市教育局備案。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到民政局進行非企業法人資格登記;持《辦學許可證》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不同意舉辦的,應說明理由。第九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名稱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能確切表示其辦學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第十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刻制印章,要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辦理。公章樣式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三章 辦 學 第十一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和教職工,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民辦教育的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行為,依法辦學。第十二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應在核准登記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範圍內進行招生,不得擅自提高辦學層次,擴大招生范圍。第十三條 經審批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得將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發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同時必須接受區教育局的業務指導、檢查評估、年度審查和鎮街中心校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使用國家和省審定的教材進行教學,積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試驗。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內從事宗教及違法活動。第十六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嚴防發生各類事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可設立董事會(要求有回報的)、理事會(不要求有回報的)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根據章程決定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決策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發展和經費籌措、預算、決算等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辦學校在職教師不得兼任民辦教育機構的董事、理事,不得參與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教學、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條 登記注冊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財會人員,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會制度設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違反財會管理規定的,由審計部門按規定處罰。第二十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需經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備案後,按有關規定刊登、播放、張貼、散發。未經審核同意,不得向社會發布。第二十一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教育局或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退還所收費用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離、合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六)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的。第二十二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有健全的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每學期初要將學生的注冊及流動情況報區教育局備案。第二十四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教師、班額的編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規定執行。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必須聘任符合國家任職條件規定的校長和教師,其中專業教師不低於全校教師數的1/3。在聘用教職工時,必須與受聘人簽訂聘任合同,並報區教育局備案。聘任外籍教師,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按聘任合同保障教師的經濟收入,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修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須先經教育局審查同意後方可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修建手續。第二十六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標准由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按辦學成本自行確定,報區物價局審批。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按照審批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收費,並統一使用規定的票據,要按培訓期或按學期收費,不得預收費,不得亂收費用。第二十七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第二十八條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要製作財務會計報表,並委託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將審計報告報區教育局.第二十九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要依法按不低於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第三十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存續期間,所有校產由民辦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改變名稱、地址、層次、類別須向區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請;(二)消防安全許可證;(三)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經區教育局審批後方可生效。變更法人代表須向區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一)管理層決議;(二)申請。教育局備案第三十二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舉辦者變更時,須向區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一) 變更舉辦者的申請;(二) 合法的審計機構出具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財務審計報告;(三) 轉讓合同(需經區級以上公證處公證);(四) 新的舉辦者的身份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材料;(五) 合法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新的舉辦者的資產評估證明;(六)擬聘任課教師及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七)教學計劃;(八)根據變更後的辦學層次、類別的設置標准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經區教育局審批後方可生效。第三十三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終止(一)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章程規定的終止情況;(二) 因資金困難或管理不善等,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三) 與其他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合並。第三十四條 登記注冊的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因故決定停辦時,開辦單位或個人應提前三個月向區教育局或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和資產清理方案,經核准後,由審批機關監督實施並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公章,予以注銷登記。第三十五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終止或合並時,要妥善安置好在校學生。第三十六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終止,要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財產:(一)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的社會保險費用;(二) 應退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三) 償還其他債務;(四) 返還舉辦者的投入。第三十七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及《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三十九條 境外組織、個人以合作形式舉辦民辦文化教育培訓學校,按國家和省上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