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與 八大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中的距離
摘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規定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⑵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與 八大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中的距離)
保持500m以上距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2)大中型危險化學物保持多少距離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⑶ 危險品倉庫與民用建築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1、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2、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3、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3)大中型危險化學物保持多少距離擴展閱讀:
危險品倉儲分類分級是指倉儲部門從倉儲保管的角度要求對危險品進行的分類分級。商業倉儲部門的危險晶倉庫,儲存品種復雜多樣,存貨單位較多,要求也不一樣,從安全保管的要求出發,對危險晶分類分級有不同的特點:
一是根據危險品的危險性質進行分類,共分九大類;
二是在同一大類中,如有性能相互抵觸者,必須在大類中再按其性質分為若干小類;
三是為了便於防護,應在養護措施和消防方法上採取統一措施;
四是在同類物品中,性質雖大致相同,但在危險程度上有所不同,為了區別對待,應根據其物理常數和其他危險程度為依據,分為若干級。
⑷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的八大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
標准規范 》規范發布時間:2004年4月16日9。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⑸ 危化品生產企業與居民生活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6.1.1地點設置
a)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5.4.9的規定;
f)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5)大中型危險化學物保持多少距離擴展閱讀: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⑹ 危險品甲、乙類倉庫的防護距離各是多少
危險品甲、乙類倉庫的防護距離要求如下:
1、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20米的防火間距,當倉庫儲量較少時,可減至12米。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距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米。
2、乙類危險物品庫房距離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距離至少為30米,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距離至少為25米。
3、甲、乙類危險品庫區圍牆與區內建築的距離至少為5米。
危險物品倉庫
甲乙類儲存化學危險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
危險品庫是存儲和保管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資等危險品的場所。根據隸屬和使用性質分為甲、乙兩類,甲類是商業倉儲業、交通運輸業、物資管理部門的危險品庫,乙類為企業自用的危險品庫。其中甲類危險品庫儲量大、品種多,所以危險性大。根據規模又可分為三類:面積大於9000平方米的為大型危險品庫、面積在550~9000平方米的為中型危險品庫、550平方米以下的為小型危險品庫。 根據危險品庫的結構形式分為地上危險品庫、地下危險品庫、半地下危險品庫。
選址和結構
危險品庫根據其具有危險性的特點,在選址時應依據政府的總體市政布局,選擇合適的建設地點,一般選擇較為空曠的地區,遠離居民區、供水地、主要交通干線、農田、河流、湖泊等,處於當地長年主風向的下風位。
如必須在市區內,大、中型的甲類倉庫和大型乙類倉庫與居民區和公共設施的間距應大於150米,與企業、鐵路干線的間距大於100米,與公路距離大於50米,在庫區大型庫房間距為20~40米,小型庫房間距為10~40米。易燃商品應放置在地勢低窪處,桶裝易燃液體應放在庫內。
危險品庫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特性,採用妥善的建築結構,並取得相應的許可。同時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或隔離等安全設施和設備。
網路 危險品倉庫
⑺ 大型石化工業跟居民區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成分不同,規定距離也不同。
比如含有硫化氫的天然氣井要求可參考國家安全要求:
AQ2018-2008 AQ 2018-2008 含硫化氫天然氣井公眾危害防護距離;
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也規定涉及石油天然氣、燃氣的防火間距以50183、50026為准。
例如:
1、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高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建築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2、危險化學品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的距離;
3、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交通干線,工礦企業至少保持1000m距離。
⑻ 危險品倉庫按照規定應該離居民區多遠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2001年出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米。
⑼ 危險品倉庫按照規定應該離居民區多遠,官員直接懵了,央視也無
當最後記者問:危險品倉庫按照規定應該離居民區多遠,官員直接懵了,央視也無奈直接掐斷了直播。
http://sg.weibo.com/user/1983253147/3875462784983887
⑽ 關於危險物品倉庫問題
如果是經營,需要以下條件(如果是租用,你去找有資質的倉庫企業):
5 經營條件
5.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J 16的要求。
5.3 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 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 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 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
有生活設施。
5.4.3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
得超過1t。
5.4.4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綜喝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5.4.6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5.4.7 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 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 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 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 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6 儲運條件
6.1 倉儲
6.1.1 地點設置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 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 、5.4.9的規定;
f)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 建築結構
a)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J 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 儲存管理
a)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准,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e)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