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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廠存在哪些化學品

發布時間:2022-08-29 07:21:08

A. 焦炭生產過程中需要哪些化工原料

石油焦、中溫或改質瀝青、煤炭(分很多種,比如1/3焦煤、主焦煤、高硫肥煤、低硫肥煤、氣煤等等很多種)

B. 焦化廠會產生哪些污染物,有哪些有害物質

焦化廠會產生哪些污染物,有哪些有害物質
焦油、氨、萘、硫化氫、粗苯等另外還有煤灰,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如果是濕熄還有熄焦產生的水蒸氣中帶有的大量的污染物
焦化項目在生產過程中對水環境產生的污染物有:固體廢棄
物、廢水等

C. 焦化廠發生爆炸,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焦化廠發生爆炸,當然存在安全隱患。

事情發生於9月8日上午,山西襄汾宏源焦化廠發生爆炸事故,從現場傳出來的視頻中可以看出,現場濃煙滾滾,據知情人士表示,這場事故一共造成了兩人死亡,不過,具體傷亡情況還有待確認。有記者聯繫到了襄汾安全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這場事故是因為媒體爆炸,工作人員還表示,這場事故是在煙道口發生的媒體爆炸,損失不是很嚴重。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政府已經成立了事故調查小組,來調查事故的發生,還聘請了專業人士和專家去現場勘察原因,並對爆炸後的焦爐和化產區域進行了安全處理。當地的縣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以及企業立刻召開了關於此事件的緊急會議,此事件還在逐步調查中。

事實上,在焦化廠發生爆炸,在這幾年的時間里發生了好幾起,在2014年的時候,同樣是在山西省的安澤縣發生了一起焦化廠爆炸事故,就在2014年4月26日12時30分左右,永鑫煤焦化公司焦化一廠焦爐在檢修過程中發生煤氣泄漏,引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重傷1人,輕傷7人,還有輕微傷23人需住院觀察。事故發生後,安澤縣立即啟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總而言之,在這一次事故中,該焦化廠是有很大的安全隱患的。

D. 焦化廠 BaP 苯並芘 排污

焦化廠生產中,煤在高溫焦餾階段,苯系物生成的衍生物苯並芘,產生的量很小,屬於微量級的,一般存在於焦油中,水中也含有一部分,排污費的徵收不依據這個當量。

苯並芘又稱苯並(α)芘,英文縮寫BaP,是一種常見的高活性間接致癌物和突變原 。
3,4-苯並芘釋放到大氣中以後,總是和大氣中各種類型微粒所形成的氣溶膠結合在一起,在8微米以下的可吸入塵粒中,吸入肺部的比率較高,經呼吸道吸入肺部,進入肺泡甚至血液,導致肺癌和心血管疾病。
據有關資料顯示,BaP在哺乳動物體內的代謝和降解產物主要是:1,2-二羥基-1,2-二氫苯並芘,9,10-二羥基-9,10-二氫苯並芘,6羥基苯並,3羥基苯並芘,1,6-二羥基苯並芘,3,6-二羥基苯芘,苯並芘二酮,苯並芘-3,6-二酮(IRPTC)。另外還有苯並芘-1,6-二酮,11羥基苯並芘,苯並芘-7,8-二氫二醇(Lehr.R.E.1978)。

BaP在大氣中的化學半衰期在有日光照射下少於1天,沒有日光照射時要數天,水體表層中的BaP在強烈照射下半衰期為幾小時至十幾小時。眾多研究實驗表明,中高濃度苯並芘(10-200mg/kg之間)的生物降解為零級反應,42天降解約80%的苯並芘 。對於低濃度苯並芘(10mg/kg以下)的生物降解為一級反應,類似自然條件下(含水率22%)半衰期為93天,在類似泥漿反應器中(含水率65%)半衰期為33天 。

E. 跪求焦化廠化學品安全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化學品為煤焦油、粗苯、硫磺、洗油)有1種加50分

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F. 化學產品中有一種俗名叫脫硫廢液的化學品是什麼啊有什麼危害焦化廠里很多。

HPF法脫硫產生的硫銨鹽副產品,不排出會影響脫硫效果。脫硫廢液污染環境。HPF工藝在脫硫的同時,會發生副反應生成硫氰酸銨、硫代硫酸銨、硫酸銨等副產鹽類。當這些副鹽的濃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將對脫硫效率產生很大的影響,甚至造成脫硫塔堵塞等問題。脫硫廢液的處理現已成為焦化行業的熱點,國內大部分焦化廠將脫硫廢液配入煉焦煤中進行處理,但對設備腐蝕大,污染環境,更嚴重的是硫在系統內循環,會加大脫硫裝置的處理負荷,降低脫硫效率。建成了脫硫廢液處理裝置,使脫硫廢液得到了綜合利用

G. 1、有色金屬選礦廠和焦化廠主要的特徵污染物有哪些

【在家賣廢品、看價格行情就上廢品之家,您的問題我來回答】
選礦廠排入大氣中的污染源主要來自選礦廠對礦石的破碎加工、干篩、干選及礦石的輸送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浮選車間的浮選葯劑的臭味;焙燒車間的二氧化硫、三氧化二砷、煙塵;混汞作業、氰化法處理金礦石及煉金產生的汞蒸氣、H2、HCN、H2S、CO2及NO2等有害氣體;以及坑口廢礦石和尾礦塵土飛揚等。

H. 焦化廠一般要用到哪些化工原料

純鹼(燒鹼)也能用到,原料應該是煤或者是重質油(渣油)。

I. 焦化廠備煤車間皮帶工季度工作總結範文

轉眼間,來到焦化企業已經有xx年時間了,在工作中,經歷了不少酸甜苦辣,認識了不少良師益友,獲得了不少經驗教訓,感謝領導給了我成長的空間、勇氣和信心。

在這幾年的時間里,通過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了諸多不足。回顧過去的一年,現將工作總結如下:

1、由於幾年來對業務的學習,對相關的流程有了越來越深的認識。

2、在工作中,有不少新的技術問題,但是深知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同時也是學習的過程,通過不斷的學習和總結,遇到的問題都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3、有時候對工作認識不夠,缺乏全局觀念,對硫胺工段還缺少了解和分析,對工作定位認識不足。從而對工作的最優流程認識不夠,邏輯能力欠缺,結構性思維缺乏。

不過我相信,在以後的工作中,我會不斷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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